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八)
财会字[1998]60号颁布时间:1998-12-08
1998年12月8日 财会字[1998]60号
16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房屋、建筑物、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
公司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作为核算依据。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
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核算。
二、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和交纳的
有关税金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原价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
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加上
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公司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的,计入固
定资产成本。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
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公司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
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评估确
认的净值,贷记“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资本公积”科目(评估
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
旧”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
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
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公司,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
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
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会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公司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
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公司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
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公司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薄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在用、未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