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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五)

财会字[1998]60号颁布时间:1998-12-08

     1998年12月8日 财会字[1998]60号 1111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 二、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拆借利息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人”科目;收回拆出资金本息时,按本息合计,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拆出资金的本金。 1112保户质押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保户提供的质押贷款。 二、发生保户质押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每 期收到保户质押贷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 保户质押贷款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 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 1121应收利息 一、 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债券投资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二、公司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 券投资”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计提长期债券应收利息,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 目;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 收到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利息,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利息,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利息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利息。 1122应收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二、公司发生的应收保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保费, 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保费,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保费,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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