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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93]财农字第142号颁布时间:1993-06-14

     1993年6月14日 [93]财农字第142号 根据财政部([92]财农字第344号)《关于发布〈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和 〈农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农业企业将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 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现行的国营农场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农业企业执行 新制度后的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调账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 企业于1993年6月30日前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账目,并按原制 度规定的记账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 执行新发布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但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业务事项 不再调整。 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账时,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 应作为6月30日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账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 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 (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账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账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仍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新老制度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 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 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账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 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 “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 摊销法的企业,则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 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 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 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原制度补充规定中规定企业的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 “无形资产”明细科目核算,新制度则将无形资产单设“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企业 在执行新制度调账时,应将“固定资产”科目中无形资产摊余价值转入“无形资产” 科目,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2.“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根据资本保全的原则,对于购建固定资 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企业在调账时,应对“待核销基建支出” 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 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专用基金不足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 支出中的其他部分,应分别摊销期限,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 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3.“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原制度将企业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单独设置“有价证券”科目进行核算,贫困农 场收到的由国家拨入的以工代赈购货券,也在“有价证券”科目核算;其他投资,不 分长短期均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分为 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取消了“有价证券”科目,增设了“短期投资”科目,另外新 制度将企业收到的以工代赈购货券改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在调账时,应对“有价证券”科目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首 先对于“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以工代赈购货券部分转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借 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其次,属于能够随时变现,持有 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应从“有价证券”科目和 “长期投资”科目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 券”、“长期投资”科目;然后再对“有价证券”科目中其他余额,即属于不准备在 一年内变现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借记“长期投资”科目, 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原“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仍保 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账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 目,预提后再予转账。预提时,按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应计 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转账时, 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 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 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账户所反映的企业投 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的权益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 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账户也同样增加(或减 少)。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账的企业,调账前应将“长期投资”账户按照权益法的 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调整减少的作相反分录。 4.“材料采购”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材料采购”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可将此科目的余额直 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5.“种籽”、“饲料”、“肥料”、“农药”科目 新制度未设“种籽”、 “饲料”、“肥料”、“农药”科目,为简化核算,将这四个科目全并为“农用材料” 科目。企业在调账时,应将这四个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农用材料”科目,借记 “农用材料”科目,贷记“种籽”、“饲料”、“肥料”、“农药”科目。 6.“原材料”科目 新制度仍然设置了“原材料”科目,调账时可将“原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 或沿用旧账。 7.“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其他材料”、“燃料和润滑油”科目 新制度未设“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其他材料”和“燃料和润滑油”科目,为 简化核算,将企业的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其他材料、燃料和润滑油全部归入“原材料” 科目进行核算。企业调账时,应将“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其他材料”和“燃料 和润滑油”三个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原材料”科目,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 “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其他材料”、“燃料和润滑油”科目。 8.“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低值易耗品”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 原制度“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内容中包括包装物(指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 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袋等),新制度将包装物列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调账时,应将“低值易耗品”科目在库的包装物转入“原材料”科目,借记“原材 料”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 原制度对低值易耗品的核算既有通过“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在用低值易耗品和 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也有不核算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摊销 方法分别采用一次摊销或分期摊销。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一次摊销法,数 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同时新制度也规定了 对于在用低值易耗品按使用车间、部门进行数量和金额明细核算的企业,也可使用五 五摊销法核算。 调账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的企业,应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 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 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 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企业,可不作上述调 整,将“低值易耗品”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原不核算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企业,也无需调账,将在库低 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以后领用采用分期摊销的,直接通过“待摊费用” 或“递延资产”科目核算。 9.“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原制度规定设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新制度没有统一设置,但允许有调剂外 汇业务的企业增设“外汇价差”科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可增设 “外汇价差”科目,调账时,将“调进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外汇价差”科 目,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10.“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老制度中均设置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除了上述涉及 到材料成本差异的调整因素外,其余部分应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1.“在途商品”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在途商品”科目,且其核算内容也基本相同,核算购入商品 的进货原价(不包括进货费用),对此科目无需调整,可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2.“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但其核算内容有所变 化。原制度对于农场所属单独核算的供销单位代销家庭农场的产品,作为“库存商品” 核算,新制度规定对此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应将这部分 受托代销商品销账并在备查簿登记,按进价核算的,按进价借记“应付家庭农场款” 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进价借记“应付家庭农场款”科 目,按售价大于进价的差额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按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 目。 13.“产畜和役畜”、“产役畜摊销”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这两个科目,将产畜和役畜由原来作为流动资产核算改按固定资产 核算。在调账时,首先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部分进行转账,借记“幼畜及育肥畜”和 “产役畜摊销”科目,贷记“产畜和役畜”科目。其次,对应划为固定资产部分进行 转账,按“产畜及役畜”科目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产畜及役畜”科目,同时按已提摊销额,作为已提折旧,借记“产役畜摊销” 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14.“农业生产”、“林业生产”、“畜牧业生产”、“渔业生产”、“副业 生产”、“机械作业”、“工业生产”、“工程施工”、“运输生产”、“辅助生产 ”和“产成品”科目 由于新制度采用了制造成本法,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再分摊管理费用、财务 费用。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于原已计入在产品和产成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 进行调整,记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待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逐 步摊销,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调账时,企业应将已记入在产品、产成品及发出商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 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林业生产”、“畜牧业 生产”、“渔业生产”、“副业生产”、“机械作业”、“工业生产”、“工程施 工”、“运输生产”、“辅助生产”、“产成品”、“发出商品”科目。以后生产完 工交库销售时,应计算应分摊的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管理费用 (前期费用摊销)”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将“农业生产”、“林业生产”、“畜牧业生产”、“渔业生产”、“副 业生产”、“机械作业”六个科目合并为“农业生产成本”科目,调账时应将这六个 科目的余额(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转入“农业生产成本”科目。 新制度将“工业生产”、“工程施工”、“运输生产”、“辅助生产”科目,改 为“工业生产成本”、“工程施工”、“运输生产”和“辅助生产”科目的余额(扣 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分别转入“工业生产成本”、“施工成本”、“运输成本”、 “辅助生产成本”科目。 关于“产成品”科目。对“产成品”科目中家庭农场委托企业代销产品,可予销 账并在备查账簿中登记,借记“应付家庭农场款”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产成品”科目其他余额(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行转账或沿用旧账。 15.“共同生产费用(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一般企业“共同生产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月末应无余额,所 以不存在调账问题。对于农业生产中一年只有一次或几次产品产出的以及工业季节性 生产企业,“共同生产费(车间经费)”科目和“企业管理费”科目有余额的,在调 账时,属于制造费用部分转入“制造费用”科目,属于管理费用部分转入“管理费用” 科目;属于财务费用部分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16.“商品流通费”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商品流通费”科目,将原“商品流通费”科目的核算内容分别在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对于“商品流通费”科目, 由于月末应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新发生的再分别在“营业费用”、“管理费 用”、“财务费用”等科目中核算。 17.“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仍设“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账时,“待摊费用” 科目中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 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如果企业的“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将其借方余额转 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凡已完工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的,仍在固定资产科目进 行核算,不予结转;对于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 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要求转入“递 延资产”科目。 18.“幼畜和育肥畜”科目 新老制度中均设置了“幼畜和育肥畜”科目,核算内容也基本一致,对于“幼畜 和育肥畜”科目的余额,可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9.“发出商品”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发出商品”科目。原制度中规定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 销售的,生产单位以收到货款作销售;商业(供销)单位以收款或发出商品作销售。 对于以收到货款作为销售的,发出并已办好托收手续但尚未收到贷款的产成品、材料、 库存商品等的实际成本,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销售 实现的确认作出了统一规定,即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 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成立。在调账时,对于“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可仍然 保留(扣除原发出商品中含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随收回货款随转销售。 20.“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且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 企业在调账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1.“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对于“其他货币 资金”科目的余额,无需调整,可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2.“应收票据”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应收票据”科目,且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 账时,应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3.“应收销货款”科目 新制度将“应收销货款”科目改设“应收账款”科目,在调账时,应将属于内部 往来结算款项转入“内部往来”科目,“应收销贷款”科目的其他余额,应全部转入 “应收账款”科目。 24.“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账时,对于应由财政弥补的包干补贴转 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对于应由 企业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超包干亏损及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 项,应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 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25.“应收家庭农场款”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应收家庭农场款”科目,且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 业在调账时,应将“应收家庭农场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6.“应收下级单位款”、“应付上级单位款”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应收下级单位款”、“应付上级单位款”科目,对于企业与所属 各个单独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各个单独核算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设置了“内部 往来”科目来核算。在调账时,对于“应收下级单位款”科目余额应全部转入“内部 往来”科目的借方;对于“应付上级单位款”科目余额应全部转入“内部往来”科目 的贷方。 27.“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账时,对于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结算价款转入“应收账款”科目,借记“应收账款” 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对于内部往来款项,改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对于“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其他余额可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8.“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盘盈”两个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 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 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账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 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财 产损益”科目。 29.“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改设“在建工程”科目。调账时,应按本规定首 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30.“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 调账时,对于已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计入“利润分配”科目的 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 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31.“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 更新改造资金”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 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核算。调账时,首先将“专 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 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科目。其次将“专 项工程支出——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科目余额中属于借款利息及耕地占用税、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 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科目, 专用基金不足抵冲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 支出——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科目。经过上述规定及第45条规定处理后,再将 “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 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 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2.“折旧”科目 新制度将“折旧”科目改设“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在 调账时,应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3.“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 三个科目。新制度取消了这几个科目,而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 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账时,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 “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 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企业调账时, 应对“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 别处理: ①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②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 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 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和“专项工程 支出”科目;属于专用基金不足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 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等科 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 定,记入“财务费用”科目。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 “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③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 规定处理。 34.“应付债券”科目 新制度将“应付债券”科目分解为“应付短期债券”和“应付债券”两个科目。 企业调账时,应对“应付债券”科目余额进行分析,一年内需要偿还的债券本息,应 转入“应付短期债券”科目;一年后方需偿还的债券本息,仍保留在“应付债券”科 目中。 对于应付债券的应计未计利息,应比照第33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35.“应付购货款”科目 新制度将“应付购货款”科目改设“应付账款”科目。在调账时,应将属于内部 往来结算款项转入“内部往来”科目,“应付购货款”科目的其他余额,全部转入 “应付账款”科目。 36.“应付工资”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企业在调账时,应将 “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37.“应付家庭农场款”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应付家庭农场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对于农场代 销家庭农场的产品(商品),作为代管产品(商品)在备查簿中登记,应按第14条 的有关规定调账,然后再将其他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38.“待转家庭农场上缴款”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改变,企业应 分别情况进行调账: (1)向家庭农场转售固定资产 价款未收回并已计入“待转家庭农场上缴款”科目的部分,应予转销,借记“待 转家庭农场上缴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处理固定资产 作价损失并已计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无论价款是否收回,都应予以转销,借 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对于处理固定资产作价收益并 已计入“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无论价款是否收回,都应予以转销,借记“待处理 财产盘盈”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向家庭农场转售产役畜和幼畜及育肥畜 作价损失并已计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无论价款是否收回,都应予以转销, 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作价收益并已计入“待 处理财产盘盈”科目,无论价款是否收回,都应予以转销,借记“待处理财产盘盈” 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其中已收回价款并已计入“借转家庭农场上缴款” 科目部分,也应转销,借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贷记“待转家庭农场上缴款” 科目。 调整后,将“待转家庭农场上缴款”科目的其他余额进行转账或沿用旧账。 39.“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对于应付联营单 位投资利润,新制度改在“应付利润”科目进行核算,调账时,应将属于应付联营单 位投资利润转入“应付利润”科目,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 目;对于属于内部往来款项,转入“内部往来”科目;对于应付承包单位工程结算款, 新制度改在“应付账款”科目核算,调账时,应将“其他应付款——应付承包单位 工程结算款”科目余额转入“应付账款”。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 款”科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其他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40.“预提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调账时,应将“预提 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41.“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应付票据”科目,且其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在调账时, 应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42.“应缴税金”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企业在调账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 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43.“其他应缴款”、“专项应缴款”和“应缴教育费附加”科目 新制度将“其他应缴款”、“专项应缴款”和“应缴教育费附加”科目合并为 “其他应交款”科目。在调账时,应将这三个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他应交款”科 目。 44.“应缴利润”科目 新制度将“应缴利润”科目改设为“应交包干利润”科目,在调账时,应将“应 缴利润”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交包干利润”科目。 45.“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 “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还款保证金”、“技术 开发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 基金”、“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 “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生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还款保证金”、 “技术开发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 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 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 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有借 方余额的,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进行抵补,抵补的顺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 46.“专用拨款”科目 新制度将“专用拨款”科目改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 业在调账时,应对“专用拨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用于工程项目的拨款,如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拨款。企业在调账时如有结余, 应将余额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 (2)属于经费性质的拨款,如政策性、社会性支出拨款。企业在调账时,如为 贷方余额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专用拨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 目。如为借方余额,先用专用基金结余进行抵补,专用基金不足抵补部分,转入“专 项应付款”科目的借方,执行新制度后,经批准分期转人营业外支出。 47.“销售”、“工程结算”科目 新制度将“销售”科目分解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企业在调账时,对 于已计入“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收支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 制度规定设置有关科目进行核算。 同样,新制度将“工程结算”科目分解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 税金及附加”科目。调账时,对于已计入“工程结算”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收支 项目也不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有关科目进行核算。 48.“利润”科目 新制度将“利润”科目分解为“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三个科目。在调账时,对于已计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再调整,执行新制 度后,再按新制度要求,设置“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进行核算。 49.“坏账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账准备”科目,但原会计制度没有设置这个科目。企业应于年 度终了,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提取的坏账准备在“坏账准备” 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 账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调账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应在“应收 账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50.“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 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 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人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 于清理费用的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企业进行调账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 与贷方余额合计应该相等。如不相等,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三、会计报表 企业1993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 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 填列。调整方法参照上述有关调账规定处理。 1993年7月至12月份的“损益表”,按下列格式编报(格式附后), 1994年起,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损益表”格式填报。在填列1993年7月至 12月份的“损益表”时,“1—6月份”栏按照原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在有关 项目内;“本月数”栏填列7月至12月各月月份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在 有关项目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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