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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0]23号颁布时间:2000-12-16

2000年12月16日 财会[2000]23号 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天然林保护 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天 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在执行现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现就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 资金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如下: 一、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以下简称 实施单位)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明细科目,用以核算财 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 实施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发生天然林保护经费支出,借记 "专项应付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施单位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同时增编"天然林保护经费 拨款增减明细表",报表格式如下: 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增减明细表(略) 二、林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 款"级科目设置"天然林保护经费"明细科目,用来核算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 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1.事业单位收到天然林保护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 入--天然林保护经费"科目,年终结账时,将"财政补助收入--天然林保护经费"科目 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天 然林保护经费"科目,贷记"事业结余--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   2.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增设"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明细科目,用来核算实施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明细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 明细核算,目级科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 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事业单位对于财政部 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 途。   事业单位发生上述各项支出,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列报各项支出。 年终结帐时,将"事业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 科目,借记"事业结余--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科目。   3.年度终了,"事业结余--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的余额不予结转。 4.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总 表,同时增编"天然林保护经费收支明细表",报表格式如下: 天然林保护经费收支明细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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