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0]23号颁布时间:2000-12-16
2000年12月16日 财会[2000]23号
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天然林保护
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天
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在执行现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现就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
资金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如下:
一、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以下简称
实施单位)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明细科目,用以核算财
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
实施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发生天然林保护经费支出,借记
"专项应付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施单位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同时增编"天然林保护经费
拨款增减明细表",报表格式如下:
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增减明细表(略)
二、林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
款"级科目设置"天然林保护经费"明细科目,用来核算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
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1.事业单位收到天然林保护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
入--天然林保护经费"科目,年终结账时,将"财政补助收入--天然林保护经费"科目
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天
然林保护经费"科目,贷记"事业结余--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
2.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增设"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明细科目,用来核算实施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明细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
明细核算,目级科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
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事业单位对于财政部
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
途。
事业单位发生上述各项支出,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列报各项支出。
年终结帐时,将"事业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
科目,借记"事业结余--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科目。
3.年度终了,"事业结余--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的余额不予结转。
4.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总
表,同时增编"天然林保护经费收支明细表",报表格式如下:
天然林保护经费收支明细表(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