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93]财农字第142号颁布时间:1993-06-14
1993年6月14日 [93]财农字第142号
为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
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有农业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国有农业企业执
行新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务包干问题。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国有农业企业“八五”期间仍然执
行财务包干办法。
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农业企业在“八五”期间归还借款,可以继续比照税前还贷
企业的办法执行。归还借款(包括归还世界银行贷款)的利润转作盈余公积金。上述
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其遭灾损失和其他财务遗留问题在“八五”期间仍按原办
法列入利润分配。
二、关于还款保证金和技术开发基金的处理。企业的技术开发基金可用于抵补职
工福利基金。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抵补顺序是: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储备基金、
生产发展基金、技术开发基金。技术开发基金抵补后余额及还款保证金余额转作盈余
公积金。实行新制度后,企业不再提取还款保证金和技术开发基金,统一按新制度执
行。
三、关于专项拨款的处理。国家拨给农业企业的专项拨款结余和今后对企业的各
种专项拨款,应当单独反映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用途使用。用于日常经费性拨款。
一般应予核销。用于工程项目的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规定允许核销的部分,
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转入国家资本金。
四、关于营业外支出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主要是指农业企业办社会,
并由企业自行开支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有拨款补贴的企业应扣除拨款补贴),报
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列入该项目,但对乱摊派、乱集资的支出不得列入。
五、实行新制度后,从销售收入中计提补充流动资金和经批准加速折旧的规定同
时废止,统一改按新制度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