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三)
财会[2004]30号颁布时间:2004-12-09
5502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
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
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
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
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与公告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不包括运输船舶的使
用税)、土地(海域)使用税(费)、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
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
损失和应记入运输支出的船存燃料亏缺)、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章 关于水运企业营运成本、费用核算的规定为了规范水运企业营运成本、
费用的核算,对水运企业营运成本、费用的构成、营运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则、营运
成本、费用的具体核算、有关水运业务的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单位、成本计算期、
成本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摊方法、成本的计算进行如下规定。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水运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对营
运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第一节 营运成本、费用的构成营运费用,是指企业在从事运输、装卸、堆存、港
务管理和其他业务等日常营运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营运费用不包括资
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损失、营业外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费用的其他支出。
营运费用按照其能否归属于某项业务的耗费分为营运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
营运成本,是指能归属于某项营运业务的耗费的营运费用,是企业为从事运输、
装卸、堆存、港务管理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期间费用是指不能归属于某项
营运业务的耗费的营运费用。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为了组织货源、客源而专设的揽货业务机构经
费和其他为揽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专设揽货机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租赁
费、差旅费、办公费、其他业务费,及其按约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代理人的揽货业务
代理费(佣金)、外付劳务费、航运信息公告费、展览费用、广告费和资料印刷费等。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
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
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
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
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与公告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不包括运输船舶的使
用税)、土地(海域)使用税(费)、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
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
损失和应记入运输支出的船存燃料亏缺)、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
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承诺费以及相关的手
续费等。
第二节 营运成本、费用的核算原则
1.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各项费用受益期间来确定应由本期
营运费用负担的各项支出。凡应由本期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负担的支出,不
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记入本期的相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凡不属于本期有关营运
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负担的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记入本期的相关业务成
本或期间费用。
2.企业应将当期完成的营运业务的成本转入当期损益,期间费用应直接记入当
期损益。
3.企业经营多种业务时,必须分别各项营运业务计算成本,凡能分清应由某项
营运业务负担的耗费,则直接记入该种业务成本;凡不能分清的耗费,则应采用适当
的分配方法,分配记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
4.企业应按照各项营运业务耗费的实际发生额确定各项营运业务的营运成本,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
本核算的,应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三节 营运费用的核算
一、材料物资费用的核算
企业在营运活动中耗用的各种物资,应当及时填制领用的原始凭证,并根据手续
完备的原始凭证,核算耗用的数量和金额,按实际耗用额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
期间费用。
已领未用的各种物资,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需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也应办
理“假退料”手续。
企业回收的各种边角余料、下脚料、废料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交库
或转送辅助生产部门进行加工,并应估计入账,分别冲销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
费用。
1.企业耗用的燃、润料,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方法来计量本期的实际消耗数。
企业船舶领用及外购燃料,应作为“船存燃料”处理,不得以领代耗。期未应实
地盘点,查明存量,根据轮机日志计算填制轮机报告,填明燃料上期结存,本期补给,
本期结存的数量,经审核后,送交财会部门汇总编制“燃润料消耗汇总表”。
装卸机械燃料的实际消耗,可采用“满油箱制”等办法,在月初、月末油箱加满
的前提下,当月各次加油的累计数就是当月燃料实际消耗数。实行油票管理办法的,
每月由供应部门按定额发给司机油票,月终结算。
月终,企业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燃润料消耗汇总表”,
核算本月运输船舶、装卸机械等实际耗用的燃、润料,按照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
部门,分别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运输船舶耗用的燃、润料,应由相关的运输业务成本负担,记入“主营业务成本
——运输支出”中的“燃料”和“船舶固定费用”中的“润料”项目。有封冻、枯水
等非通航期的企业,非通航期用于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记入“船舶维护
费用”中的“燃料”项目。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
期用于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记入“营业外支出”。
装卸机械耗用的燃、润料,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中的“燃料”、
“润料”项目。
从事其他业务所耗用的燃、润料,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燃、润料”项目。
企业的辅助营运部门及企业自营港埠、船队等耗用的各种燃料,应记入“辅助营
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的有关成本项目,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记入有关营运
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所耗用的各种燃、润料,记入“管理费用”
中的有关项目。
2.企业消耗的各种材料、备品配件、通讯导航器材,应根据仓库转来的领退料
凭证,按照用途进行归集。运输业务、装卸业务、堆存业务、港务管理业务和其他业
务领用的,应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分别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
“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
——港务管理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中的“材料”等有关成本项目。有封冻、枯
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船舶在非通航期领用的维护用材料,记入“船舶维护费用”中
的“材料”项目。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领用的
维护用材料,记入“营业外支出”。辅助营运部门及企业自营港埠、船队等领用的材
料,应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记入“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
“材料”项目,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企业行政管理
部门领用的材料,记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为全面反映企业营运生产和其它部门耗用的各种材料情况,企业应按月汇总编制
“材料发出凭证汇总分配表”,据以记入有关营运支出明细分类账。
3.企业发生的水费、动力及照明费,应由企业财会部门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
月末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水费、动力及照明费用计算
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企业自营的供电、供水、
供汽、排水等部门所发生的水费、动力及照明费应通过“辅助营运费用”科目核算,
并按照各部门耗用的数量进行分配。
4.企业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当以其摊销额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企
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期摊销的方法。一次摊销法是指在
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一次全部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的摊销方法;分
期摊销法是指根据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预计使用期限,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分次摊入
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的方法。
月末,应由企业财会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库低值易耗品发出凭证、低值易
耗品报废单,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低值易耗品摊销计
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
企业应定期对各种物资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或者毁损的物资应查明原因,写
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物资
冲减管理费用;定额内的库存损耗,按实际损耗数记入管理费用。超定额的库存损耗,
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是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赔偿
的,要及时提出赔偿要求;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扣除残值和保险公
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应由企业负责的超定额损耗,记入管理费
用。各种物资的定额损耗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工资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考勤记录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并计提
职工福利费。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船员航行津贴、船岸差、油轮津贴、危险品津贴
等各种工资性质津贴和补贴,也应按标准计算支付并记入各工资项目。
企业支付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用途和费用项目归集分配。本月应付的
全部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在本月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归集,并
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配记入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月末,财会部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工资及福利
费用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
1.运输船舶的船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由客、货运业务成本负担,记入
“船舶固定费用”(海洋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内河运输企
业)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海洋运输企业的替补公休船员、后备船员、培训船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
实际发生数记入“船舶共同费用”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内河运输企业后备船员(包括待分配船员),在岸待命期间发生的工资和职工福
利费,如能直接记入各船舶类型(或各船舶)“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中的
“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的,则直接记入;如不能直接记入的,则按各类船舶
(或各船舶)定员比例分配,记入各船舶类型(或各船舶)运输成本的“工资”和
“职工福利费”项目。计算公式如下:
工资分配率=应分配的在岸后备船员工资总额/∑各类船舶(或各船舶)定员数
某船舶类型(或船舶)应分配后备船员工资=该船舶类型(或船舶)定员数×工
资分配率
客货轮船员中直接与客运有关的客运业务员、客运服务员等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
利费,以及直接与货运有关的货运业务员、理货员等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
实际发生数分别记入客货轮的客运和货运成本。客货轮(或客轮)上专为旅客服务的
餐务、理发和小卖部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以及船舶修理期间船员调离船舶从事
其他工作所发生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由所从事的其他业务负担。
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非通航期留船船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
际发生数记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因发生洪水或
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留船船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记入“营
业外支出”。非通航期或断航期从事其他业务的船员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分
别由其他业务成本负担。
2.从事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的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根据实际发生
数,分别直接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
“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3.从事其他业务人员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业务种类归集,直接记入
“其他业务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4.辅助营运部门人员及企业自营港埠人员、船队管理等人员的工资及职工福利
费,应按实际发生数在“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工资”及“职工
福利费”项目中归集,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记入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5.企业揽货部门或营销部门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数,
记入“营业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6.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的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当
根据实际发生数,记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核算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月末,财会部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
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营运业务
的成本或期间费用。
1.运输企业的船舶折旧,一般按单船计提;对于海洋运输船舶可以按船舶的主
要部件分别计提。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应按照单项固定资产计提。月末,财会部门
应汇总编制“船舶折旧费用计算分配表”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分配表”,
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记入“船舶固定费用”(海洋运输企
业)、“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内河运输企业)、“其他业务支出”、“集
装箱固定费用”、“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中的“折旧
费”项目。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企业,其全年船舶计提的折旧费,应
由通航期成本负担。计算公式如下:
船舶通航期每天折旧费=船舶全年折旧额/船舶全年通航期计划天数
通航期某月折旧额=船舶通航期每天折旧额×通航期某月份通航天数
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的船舶折旧费,记入
“营业外支出”科目。非通航期或断航期适逢船舶正常修理期,则非通航期或断航期
的船舶折旧费,无须分摊由通航期成本负担,可直接列入当期成本。
2.港口企业应当按照港务设施、库场设施、通迅设施、装卸机械、船舶、车辆、
机器设备等资产类别单项计提折旧。月终,企业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
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
“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辅助营运
费用”等科目中的“折旧费”项目。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均应据实列支,记入当期的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
或期间费用。
1.企业船舶发生的修理费,应当按照单船(或船舶类型)进行归集;其他固定
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归集。根据修理费用结算单据,分别记
入“船舶固定费用”(海洋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内河运输
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
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集装箱固定费用”、“辅助营
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中的“修理费”项目。
2.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企业,其非通航期船舶发生的修理费用,
应由通航期成本负担,其分摊方法比照非通航期船舶折旧费的计算公式计算分摊。因
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其断航期船舶发生的修理费用,应记入
“营业外支出”科目。非通航期或断航期适逢船舶正常修理期,则非通航期的船舶修
理费用,无须分摊由通航期成本负担或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可直接列入当期成
本。
3.经营性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处理,应由企
业承担的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数记入相关营运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
五、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的核算
企业因从事营运活动以经营租赁形式租入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
应由相关的营运业务成本负担,分别列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主营业
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
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租费”项目。
企业因从事营运活动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
不得直接记入有关营运业务的成本。
六、无形资产费用的核算
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记入“管理费用”
中的“无形资产摊销”项目。
七、待摊、预提费用的核算
属于本月支付而应由以后各期营运费用负担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应
列入“待摊费用”科目,按照规定分期摊销记入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应
由本期营运费用负担而在以后各期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列入“预提费用”科目,按照
规定预提记入当期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
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摊销额,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预提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
时调整预提标准,多提数应冲减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少提数应记入费用
支付期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一般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
额的,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应予以说明。
月末,企业财会部门应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编制“待摊费用
和预提费用计算分配表”,据以填制记账凭证分别记入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
用。
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或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
非通航期或断航期的船舶维护费等不在“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中核算。
八、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应列入“长期待摊费
用”科目,按照一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方法记入相关的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九、事故损失费用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海损、机损、行车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损失,应按实际发生的净损失
(事故损失减去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记入当期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当年不能结
案的事故,可按规定估计净损失预提事故费用,记入当年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以后
年度结案时,应将实际净损失与预提数的差额,调整结案年度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
企业发生的货损、货差等质量事故损失(包括货物在运输或装卸过程中,因企业
的责任所发生的货物丢失、短缺、毁损、受潮、污染、差错等事故,以及受损货物的
削价损失费用等),在扣除过失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记入有关成本、费用
的“事故损失”项目。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损失,按实际损失扣除残值和保
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十、税金费用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金,应由相关
营运业务成本负担的,分别列入“船舶固定费用”(海洋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
本——运输支出”(内河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
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或
“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中的“税金”项目;应由期间费用负担的,列
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中的“税金”项目。
十一、其他费用的核算
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港口费、航道养护
费、过闸费、养路费、运输管理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业务招待费、
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费用,应按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
成本责任部门,以实际发生数记入相关营运业务的成本或期间费用。
1.运输船舶按规定支付的航道养护费、过闸费,应按实际发生数或协议包干数,
直接记入有关“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中的“航养费”项目。
2.运输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港口费、集装箱货物费、转口费、倒载费、吨
税、过境税、运河费、灯塔费、货物装卸费、速遣费等应根据原始凭证,按照实际发
生数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中的“港口费”等项目。
十二、辅助营运费用的核算
辅助营运费用,是指企业辅助营运生产部门在营运生产期间发生的辅助船舶费用
和辅助生产部门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
1.辅助船舶费用,是指企业所属辅助营运部门为营运生产服务的辅助船舶,包
括由轮驳公司等部门集中管理的拖轮、驳船、浮吊、供应船、交通船等发生的各项费
用。企业应设置“辅助营运费用——辅助船舶费用”科目,按单船(或船舶类型)设
置明细分类账,并按相应的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辅助船舶费用的支出项目及具体内容为: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辅助部门船员的
工资;职工福利费,指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燃料,指辅助船舶所耗用的各种燃
料;润料,指辅助船舶实际耗用各种润滑油料;材料,指辅助船舶在营运中耗用的各
种物料;折旧费,指辅助船舶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修理费,指辅助船舶实际发生的
修理费用;港口费,指辅助船舶发生的港口费用;事故损失,指辅助船舶在营运过程
中所发生的海损、机损等事故净损失;保险费,指辅助船舶参加财产保险应负担的保
险费;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各种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劳动保
护费,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船员劳保用品及安全措施费用;其他费用,指辅助船舶发
生的不包括在上述项目内的其他费用,包括应由辅助船舶负担的各种营运间接费用。
企业发生的辅助船舶费用能直接记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的,应直接记入,不能直
接记入的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摊由各项营运业务成本负担。辅助船舶费用分配标准由
企业根据情况合理确定。
2.辅助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所属辅助生产部门为营运生产提供产品和劳务所发
生的各种费用。企业应设置“辅助营运费用——辅助生产费用”科目,按辅助生产部
门及产品和劳务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并按相应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辅
助生产明细核算。
辅助生产成本项目分为直接费用与制造成本。直接费用,指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
直接费用,具体内容包括: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指
企业按生产工人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材料,指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作业直接耗
用的材料、配件等;燃料,指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作业耗用的燃料;其他直接费用,
指其他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和提供劳务作业发生的直接费用。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
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具体内容包括: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车间
管理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指按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材料,
指车间领用的不能直接记入某项产品或劳务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照明费,指车间耗用
的燃料及动力照明费;折旧费,指车间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
修理费,指车间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劳动保护费,指辅助生产部门职工领
用的劳保用品、清凉饮料、防暑防寒以及小型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等费用;其他费用,
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车间经费支出。
对于辅助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或劳务直接耗用的人工、材料及其他直接费用可按
产品或劳务类别和工号直接汇集,记入成本计算对象;不能直接记入产品或劳务类别
和工号的制造费用,可按消耗定额或产品产量比例分配记入产品或劳务成本。
辅助生产部门的制造费用应按其用途和发生地点,通过“制造费用”科目进行归
集和分配。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需要,企业可按用途和发生地点开设明细账,按
费用项目开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月终,应将归集的制造费用按合理标准分摊到各成
本计算对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生产工时法、定额工时法、机器工时法、直
接人工费用法等方法将制造费用分配记入各成本计算对象。
辅助生产部门除大修作业、产品制造、设备制造外,其余作业一般不计算在产品
成本。月终,应结出每个成本计算对象的总成本。对于大修作业、产品制造的成本
对象,还应按月初在产品余额加本期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余额,计算已完工产品实
际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月终,财会部门应将各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的费用进行“一
次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不进行交互分配,所发生的费用,直
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并根据已完成修理作业、完工产品、对内提
供的其他作业以及对外修理的成本计算单,编制“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据此分配
辅助生产费用。
辅助生产部门对本企业内部提供的作业和产品,应按受益对象直接或分配记入各
有关营运业务成本。
十三、营运间接费用的核算
营运间接费用,是指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记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各种
间接费用,如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船队费用、装卸队费用、自营港埠费用、船舶
基地费用、船员管理中心费用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和企业辅助生产
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不包括在内。
企业应根据成本管理和核算的特点及费用发生的用途和性质设置“营运间接费用”
明细分类账,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费用项目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
行确定,为了便于企业进行成本分析,涉及到工资、职工福利费、燃润料、材料、折
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业务费、差旅费、仓库经费等费用,可单列项目反
映。
企业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记账凭证和费用汇总表,按照费用发生的先后,序时登
记入账,归集“营运间接费用”。月终,按实际发生数进行分配,编制“营运间接费
用分配表”,据此记入相关营运业务成本计算对象的明细分类账。
营运间接费用应按受益对象的直接费用比例计算分摊,分别记入各受益对象的营
运业务成本。计算公式为:
营运间接费用分配率=应由相关营运业务成本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各受益对象
的直接费用总额
某受益对象成本应负担营运间接费用=该受益对象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分配
率
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营运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
应由其他业务成本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可按各项业务直接成本的比例分摊到各
其他业务成本。
月终,企业应将发生的营运间接费用分摊完毕,不留余额。港口企业发生的营运
间接费用,在“营运间接费用”科目按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设置明细账加
以登记,有专业作业区的企业,还应按作业区分别设置明细账进行归集。
企业所经营的各种业务、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工程项目、
福利部门提供产品和劳务,原则上都应负担营运间接费用。实务中,为简化分配手续,
可采取以下分配方法:
1.作业区间接费用,由各该作业区的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负担;
2.单独设置驳运业务机构所发生的间接费用,由驳运业务负担;
3.企业间接费用由企业的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负担,或规定单独核算的
驳运业务也应负担企业间接费用。企业间接费用不必分摊到作业区或相当于作业区一
级的驳运公司(或驳运队),月终,按全企业汇总的作业区装卸成本、堆存成本、港
务管理支出、驳运支出等分配记入。
其他业务以及辅助生产提供的产品、劳务均不分摊营运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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