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二)
财会[2004]30号颁布时间:2004-12-09
51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航运企业经营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港口企业经营装卸、堆存、
港务管理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按所确认实现
的营业收入,记入当期损益。
对于海洋运输收入,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航次,运输收入应当在航次
结束时确认;对于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即年末未完航次,则在航
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航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
是指按照航次的完成程度确认运输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对于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
会计年度的航次,如果历年的航次及相关收入较为均衡,也可以按照航次结束时确认
收入。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航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一)航次的运输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航次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航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航次的完成程度按航次已发生的成本与估计的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在航次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按航次已经发生并已确定的成本对收入
进行确认与计量。
对于属于航运收入的租船业务收入,业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应在业
务完成时确认;业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如跨年度的定期租船业务),
企业应按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运输收入相同的确认方法进行确认。
对于内河运输收入与港内短途运输收入,应在运输业务完成时确认。
港口企业向货方收取的装卸费、堆存费、货物港务费以及向船方收取的装船费、
卸船费、速遣费、货运代理费及停泊费、系解缆费等,出口船舶在整船装船完毕时确
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进口船舶,向船方收取的费用在整船卸船完毕时确认有
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向货方收取的费用在收货人提货时确认收入实现。
港口向船方收取的引航费、拖带费、移泊费、理货费,及其他应船方申请提供服
务而收取的费用,应在完成作业经船方签署确认后确认有关港口业务收入的实现。
三、本科目的明细科目
(一)本科目应按经营的业务类别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运输收入,核算企业从事内河或海洋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
括航次租船与定期租船的船舶出租收入;
2.装卸收入,核算企业从事港口装卸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装卸,集装箱拆、
装箱,散货灌包、绞包,联运货物换装,装卸杂作业,过驳,港区范围内火车和汽车
的捣载收入,以及速遣收入;
3.堆存收入,核算企业从事仓库、堆场的货物存储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4.港务管理收入,核算企业从事港口管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物港务费
收入、旅客港务费收入、引航收入、系解缆收入、停泊费收入、铁路使用费收入等;
5.其他收入,核算企业经营的不属于上述业务收入的其他主要业务收入。
(二)航运企业按照运输类型(旅客、货物)、船舶经营方式(自营、出租)等
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货运收入
2.客运收入
3.船舶出租收入(包括期租、舱位出租收入)
4.其他运输收入(包括邮件收入、行李包裹收入、海难救助的有偿收入等)
海洋运输企业,还可以设置“以前年度运输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年末已完航次未
达收入。
企业可以按照货物类别(集装箱、干杂货、散货、液体货)、船舶经营方式(自
营、出租)、运输贸易性质(内贸运输、外贸运输)等设置四级明细科目核算运输收
入,还可以按照船舶名称、航次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港口企业对所经营的装卸业务应按照业务收入性质、内容和管理需要分别
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外贸装卸收入,核算对从事国际航运船舶运输的国外进出口货物进行装卸获
得的收入;
2.内贸装卸收入,核算对从事国内航运船舶运输的国内进出口货物进行装卸获
得的收入;
3.速遣收入,核算企业因缩短船舶在港时间向订有速遣协议的船东或货主收取
速遣费而获得的收入;
4.包干费收入,核算企业以定额包干方式向货主、委托人或代理单位一次性收
取的货物在港装卸、堆存、以及货物进出港按规定计付的其他常规费用而取得的收入。
装卸收入还可以按照专业作业区或主要货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四)港口企业对堆存业务收入核算,可以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
算:
1.一般堆存费收入,核算对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收取的一般堆存费所
获得的收入;
2.累进堆存费收入,核算对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收取的累进堆存费所
获得的收入。
企业也可以按照堆存库场、设施的不同,划分为专用库场堆存收入(油库、冷藏
库、危险品库、散装筒仓、煤场、木场、集装箱堆场)与普通库场堆存收入;按照主
要货种划分为各主要货种堆存收入。
(五)港口企业对所从事的港务管理业务应按照所提供的具体港口服务项目分别
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货物港务费收入,核算对由水路进出港口的货物征收货物港务费而获得的收
入;
2.旅客港务费收入,核算对由水路进出港口的旅客征收旅客港务费所获得的收
入;
3.引航收入,核算对进出港口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4.系解缆收入,核算对靠离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提供系解缆服务所取得的收
入;
5.停泊收入,核算对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泊位的船舶收取停泊费所取得的收
入;
6.助泊费收入,核算对提供帮助船舶停泊港口码头、浮筒服务而收取助泊费所
取得的收入;
7.防污费收入,核算对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泊位的船舶收取的污染费收入;
8.铁路使用费收入,核算对使用港区铁路的单位收取费用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收入,核算不属于以上业务的港务管理收入。
四、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对取得的各项运输、装卸、堆存以及港务管理等主营业务收入,根据
企业与托运人、货主或其代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运输单证(包括运单、班轮提
单、船票、外贸计费账单、进口货物现提申请单、现金账单、各种杂项作业签证单等),
港口码头各项计费单、作业单等单证,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
(二)发生退票、退运以及退回多收费用等业务,应根据经本企业有关业务主管
部门出具并经签认的退费单证,冲减发生退费当期的业务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三)航运企业按协议给予代理单位的运输佣金,不得抵减运输收入,应当作为
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港口企业按协议支付给船方的滞期费不应从装卸收入中扣除,应作为装卸
业务成本,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五)航运企业采取包干费方式收取的货物运输收入,应按包干净收入金额确定
运输收入。付给次段运输单位的二程运费不列入运输收入。
(六)对于海洋运输业务,期末结算或决算时,船舶营运航次已完成、运费单证
尚未寄达,根据有关资料预估收入入账时,借记“已完航次未达收入”科目,贷记本
科目(运输收入)。待运费单证到达,以红字冲回上述分录,按运费单证借记“应收
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收入)。如运费单证到达时,年度
决算已经办竣,应根据运费单证,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运输收入——以前年度运输收入);同时按上年预估入账数以红字借记“已完
航次未达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收入)。
(七)港口企业采取包干费方式一次收取的货物包干费收入,能够分清包干收费
中各项不同业务计费的,应分别装卸业务、堆存业务、港务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确定
不同业务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其他业务收入”;不能分清包干收
费中各项不同业务金额的,按包干收费全部金额,贷记本科目(包干费收入)。
(八)货物堆存业务在免费堆存期内,不予确认堆存收入。堆存费应与货主和代
理单位按每计费单位每天加以计算,定期结算(每月至少一次),开出堆存费收单据,
确认堆存收入,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
六、期末,除海洋运输企业以及需要确认跨年度的年末未完劳务收入的企业外,
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海洋运输企业如果年末未完航次对本年损益影响不大,期末应将当期全部已完航
次的收入和以前年度运输收入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为未完航
次的已收款项,作为“未完航次收入”在资产负债表上并同“预收账款”项目反映。
海洋运输企业如果年末未完航次对本年损益影响较大,在航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情况下,按已发生的航次成本与估计的航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属于本年的运输收入,
将其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也即本年年末应确认的未完航次收入为:
本年年末应确认的未完航次收入=(该航次已发生的成本/估计的本航次总成本)
×估计的该航次总收入
在航次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年末未完航次收入应按航次已发生的成本
进行确认,将其结转“本年利润”科目。需要确认年末未完航次收入的海洋运输企业
与其他需要确认年末未完劳务收入的企业,年末本科目若为贷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
上并同“预收账款”项目反映;若为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并同“应收账款”项
目反映。
5102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设置的明细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一)代理收入,核算企业经营船舶或货运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旅客服务收入,核算企业客运船舶经营的餐务、商品销售、卧具出租、以
及港口客运站经营小卖部、行李寄存、搬运等业务收入;
(三)租赁收入,核算企业经营租赁性质出租船舶、装卸机械、库场等所取得的
收入;
(四)理货收入,核算企业从事国轮、外轮理货和上门理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供应服务收入,核算企业经营对外供油、供水、供电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六)通讯服务收入,核算企业的通讯部门对外提供通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七)外派劳务收入,核算企业向其他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取得的收入;
(八)销售收入,核算企业从事材料物资销售、车船及机械修理等业务取得的收
入;
(九)其他收入,核算不属于上述业务收入的其他业务收入。
三、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本期已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
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
额。
5401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水运企业经营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等业务所发生的各项
费用。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科目设置的明细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1.运输支出,核算海洋、内河运输企业经营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
费用;
2.装卸支出,核算海、河港口企业经营装卸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堆存支出,核算企业经营仓库和堆场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港务管理支出,核算海、河港口企业所发生的各项港务管理费用;
5.其他支出,核算企业经营的不属于上述业务的其他主要业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海洋运输企业应按运输工具类型(如集装箱船、货轮、客货轮、油轮、拖
轮、驳船等)或单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核算运输业务成本。对远洋运输业务计算航
次成本时,还应按各船舶的航次设立明细核算。
对于各运输业务进行成本核算,应按航次运行费用、船舶固定费用、船舶租费、
舱(箱)位租费、集装箱固定费用等成本项目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还可分船舶另设“以前年度运输支出”明细科目,归集和核算本期登记入
账的属以前年度发生的船舶经营成本费用。
(三)内河运输企业应按运输船舶、或船舶类型(如集装箱船、货轮、客货轮、
油轮、拖或推轮、驳船等)、或船队、或运输业务类别(如客运、货运、油运、驳运、
排运、集装箱运输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按船舶直接费用、船舶维护费用、集装
箱固定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港口企业对所经营的装卸业务应按专业作业区或货种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并按装卸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港口企业对所经营的堆存业务,应按照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设备种类
(如堆场、油罐、筒仓、货棚等)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按堆存直接费用、营运间
接费用等成本项目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港口企业对所经营的港务管理业务,应按港务管理设施种类或单项港务管
理业务(如码头管理、引航管理、航道管理、铁路专用线管理、系解缆管理等)设置
三级明细科目,并按港务管理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海洋运输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能够直接归属航次的各项
费用,包括货物费、集装箱货物费、港口费、中转费、速遣及滞期费等,按规定的成
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汇集,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贷
记“预付账款”、“备用金”等科目;对于不能直接归属航次的各项费用,先在“船
舶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等科目归集核算,期末,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
分配标准,分配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按分配记入运输业务成本负担的金额,借记本科
目(运输支出——××船——××航次),贷记“船舶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
用”等有关科目。
企业运输船舶领用、补给燃料、润料时,根据有关凭征,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
——××船——××航次),贷记“燃料”、“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会计
期末应实地盘存,查明实际结存量,根据实际盘存量和规定的单价,冲减有关业务成
本,借记“燃料(船存燃料)”、“材料(润料)”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支出
——××船——××航次)。下月初将前述分录转回,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
——××船——××航次),贷记“燃料(船存燃料)”、“材料(润料)”科目。
实地盘存资料难以取得时,可以各船舶最接近期末的已完成航次结束后船舶轮机日志
报告记录的燃料、润料结存数量作为期末结存数量,也可据此经必要的推算确定期末
结存量。
运输船舶在营运生产中从事与运输无关业务,如旅客服务业务,港内作业,救援
遇难船舶等发生的费用,属于“与运输成本无关费用”,不应记入运输业务成本。能
够分清属于非运输工作的其它业务的船舶费用,如燃料费用、港口费用等,应直接记
入其他业务成本,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不能够分清属于非运输工作的其它费用,期末
应按各船舶本期从事运输工作和非运输工作天数的比例,计算和确定“与运输成本无
关费用”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支出
——××船——××航次)。
运输船舶因故(如厂修、自修、事故停航等)停航期间发生的燃料费、港口费等
有关费用应作为船舶非营运期费用,应通过“船舶固定费用”科目“非营运期费用”
项目单独归集和核算。期末结算或决算时,如果船舶航次已完、运输支出单证尚未收
到,应根据有关资料,预估支出入账时,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
航次),贷记“已完航次未达支出”科目。当运输支出单证到达时,以红字冲回上述
分录,按运输支出单证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船——××航次),贷记“预
付账款”、“燃料”、“应付账款”等科目。如运输支出单证到达时,年度决算已经
办竣,应根据运输支出单证,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以前年度运输支出),贷记
“预付账款”、“燃料”、“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按上年已预估入账数以红字借
记本科目(运输支出——以前年度运输支出),贷记“已完航次未达支出”科目。
期末,对所有已完航次的成本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年终,对于开始和完成分
别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航次即年末未完航次,如果对运输收入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应
相应地确认未完航次的成本,即按已发生的航次成本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海洋运输企业本科目期末若为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并同“存货”项目反映。
(二)内河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所发生的船舶直接费用应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费用
分配表,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贷记“燃料”、“材料”、“待摊费用”、“预
提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运输船舶在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发生的船舶
费用应通过“船舶维护费用”科目核算。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
船舶在断航期用于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船舶维护耗用材料以及留船船员
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等船舶直接费用,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船舶临时从事非运输工作(如救援、临时出租、短期征用等)所发生的与运输业
务无关的直接费用,于费用发生时一并在本科目归集,期末按规定方法计算予以扣除,
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支出)。
计算扣除各类运输船舶的与运输成本无关的费用(临时从事非运输工作所应负担
的船舶直接费用),客轮、客货轮、货轮、油轮、驳船应按每营运吨天的船舶直接费
用和船舶从事非运输工作营运吨天计算。拖(推)轮应按每营运千瓦天船舶直接费用
和船舶从事非运输工作营运千瓦天计算。
企业的交通工作船舶、供应船舶、流动修理船舶以及自营港埠的港作船舶、趸船
等发生的费用应分别在“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
目核算。
期末,内河运输企业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
余额。
(三)港口企业经营装卸、堆存以及港务管理等业务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应按
区分不同业务成本的费用,分别记入装卸、堆存以及港务管理等业务成本。能直接记
入不同业务成本项目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
贷记各有关科目;不能直接记入的费用应在“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终了,
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记入有关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装卸支出、
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贷记“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
企业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等装卸生产部门从事另有收费来源的杂项作业(如
机械出租等),应根据非装卸作业的工时记录、机械台时记录、工具领用记录和规定
的单位费用或结算价格,编制“与装卸业务无关费用分配表”,据以扣除与装卸业务
无关支出,结转由其他业务支出负担,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本科目(装卸支
出)。为了简化核算工作,也可按所取得的非装卸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扣除标准。
对企业仓库、堆场设施对外出租等与堆存无关业务,期末企业应根据业务部门提
供的仓库、堆场及堆存设备的出租资料,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与堆存无关业务应负
担的费用金额,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堆存支出)。
期末,港口企业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一般应
无余额。
(四)企业发生的事故费用、损失,除全损事故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外,
其余海损、机损、货损、货差、污染、行车事故和人身伤亡等事故费用,包括施救、
修理、赔偿、善后等直接损失,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
出、港务管理支出——事故损失),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应
由保险公司负担的保险赔偿以及办理共同海损收回的赔偿款,以及应由事故对方或过
失人负担的部分,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支
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事故损失)。年终,对于当年不能结案
的事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资料,合理估计事故净损失预提事故费用,列入
当年的运输成本,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
——事故损失),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待事故结案时,将实际费用、损失与预提
数的差额,调整结案年度的运输成本。
发生的货损、货差等质量事故损失(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企业的责任所发
生的货物丢失、短缺、毁损、受潮、污染、差错等事故,以及受损货物的削价损失费
用等),在扣除过失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的“事故损
失”项目,借记本科目(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事故损
失),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损
失,按实际损失扣除残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5405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基本营运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相
关的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二、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种类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
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经营其他业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应根据有关凭证按业务类别直接记入
“其他业务支出”相应费用项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累计折旧”、“材料”、“银行存款”、“燃料”、“其他应交款”、“应交税金”
等科目;不能直接记入的,可先在“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核算。
月份终了,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记入有关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
贷记“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1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为了组织货源、客源而专设的揽货业务机构经
费和其他为揽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专设揽货机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租
赁费、差旅费、办公费、其他业务费,及其按约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代理人的揽货业
务代理费(佣金)、外付劳务费、航运信息公告费、展览费用、广告费和资料印刷费
等。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累计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应收账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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