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9日 财会[2004]3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水运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水运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水运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
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水运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
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水运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水运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事内河、海洋旅客、货物运输业务的水上运输企业
(以下简称“航运企业”)和从事旅客接送、货物装卸、堆存及相关港务管理业务的
港口、码头企业(以下简称“港口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
办法。
三、本办法中使用的术语,其定义分别如下:
1.运输业务,是指利用船舶等浮运工具提供水上旅客与货物运送的劳务。
2.航次租船业务,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出租船舶一个或数个航次运输的业
务,属于运输经营方式的一种。
3.定期租船业务,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出租船舶一定期间运输的业务,属
于运输经营方式的一种。
4.光租船业务,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光船”出租给租船人使用的业务,属于资
产租赁性质。
5.港口装卸业务,是指利用装卸机械在码头泊位或锚地上对船舶或车辆进行装
货与卸货的劳务。
6.港口堆存业务,是指利用港口库、场设施对暂时不能出港的货物进行收存保
管的劳务。
7.港务管理业务,是指对港口基础性设施(包括港口的水域设施、系船设施、
港口交通和配套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劳务。
8.航次,是指船舶在营运中完成的一个完整的运输生产过程的周期。一般从船
舶在终点港卸货或下客完毕时起,经装货或上客后,驶至新的终点港卸货或下客完毕
时止,作为一个航次。
9.客运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以“人”为计
算单位。
10.旅客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每位旅客与该旅客
运送距离的乘积之和,以“人公里”为计算单位。
11.货运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货物重量,以“吨”为
计算单位。
12.货物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每批货物重量与该
批货物运送距离乘积之和,以“吨公里”为计算单位。
13.集装箱运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集装箱数量,通常
按折合为20英尺集装箱的数量计算,以“TEU”为计算单位。
14.集装箱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每个集装箱与该
集装箱运送距离乘积之和,以“TEU公里”为计算单位。
15.换算周转量,是指航运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进行旅客运输与货物运输
的工作总量,按统一比例换算成同一计量单位后加总求得,以“换算吨公里”为计算
单位。换算比例为:货物周转量1吨公里=1换算吨公里,铺位旅客周转量1人公里
=1换算吨公里,座位旅客周转量3人公里=1换算吨公里。
16.货物吞吐量,是指在一定期间经由水运进、出港区范围并经过港口企业装
卸的货物数量,以“吨”为计算单位。
17.装卸量,是指在一定期间经由水运或陆运进、出港区范围并经过港口企业
装卸的货物数量,以“吨、TEU”为计算单位。
18.操作量,是指在一定期间港口企业装卸作业中,完成“一个完整的操作过
程”的货物数量,以“吨”为计算单位。在一个完整的操作过程中,一吨货物不论经
过几部机械或几组工人操作,也不论其装卸工艺、搬运距离远近,或是否有辅助作业,
均只能计算一个操作量。
19.货物堆存数量,是指港口企业在一定期间使用仓库、堆场所堆存的货物数
量,以“吨、TEU”为计算单位。
20.货物堆存吨(TEU)天数,是指港口企业在一定期间使用仓库、堆场所堆存
的货物数量与其实际堆存天数乘积之和,以“吨天、TEU天”为计算单位。
21.运输佣金,是指企业为有助于运输业务的完成而向代理人支付的款项,包
括订舱佣金、操作佣金和揽货佣金等。其中订舱佣金是指企业通过船舶代理人接受托
运预约而向其支付的款项;操作佣金是指企业委托船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港口和
水域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引航、泊位等业务而支付给其的款项;揽货佣金是指企业
支付给货物代理人代为招揽货源的款项。
22.速遣费,是指装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前完成,从而缩短了船舶在港停泊时
间,船方应向有关方支付的奖励金。
23.滞期费,是指装卸工作超过规定的时间,从而延长了船舶在港停泊时间,
有关方应向船方支付的罚金。
24.与营运业务成本无关费用,是指水运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输、装
卸等营运业务无关的费用,如救援遇难船舶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 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营业往来”、“辅助营运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船舶共同费用”、“船舶维护费用”、“船舶固定费用”、
“集装箱固定费用”等科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备用金”、“应付
账款”、“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的明细科目
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将“原材料”科目分拆为“材料(编号1213)”
与“燃料(编号1214)”两个科目,具体会计处理按“原材料”的规定执行。
水运企业应交的港口建设费、应交的客货运附加费等在“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
水运企业代收的其他运输单位款与货物保险费等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内部往
来”、“特准储备物资”等科目。
3.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管理需要的基础上,
对本办法中所补充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进行必要的增减、合并。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1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营运等业务,应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航运单位
或购货单位收取的营运收入款项,以及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款项。
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运收入,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装卸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堆存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
往来”等科目。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应按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应收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本科目应按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
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
反映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
1134备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所属营运船舶、营业站点、业务部门日常经营周转用以
及职工借支差旅费的备用金。
二、本科目应按拨付的船舶、营业站点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企
业也可以增设以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船舶业务备用金
(二)船舶伙食备用金
(三)营业站点备用金
(四)其他备用金
三、企业拨付备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
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船舶航次结束报销有关费用或职工出差结束报销
差旅费时,如实际支出金额大于借支备用金金额,按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运输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同时,按拨付备用金的金额,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实际支出
金额小于拨付备用金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差额,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当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
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
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
核算。
四、企业期末备用金不计提坏账准备。
五、本科目应按备用金的类别以及拨付备用金的船舶、营业站点、业务部门或个
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备用金。
1151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预付给物资供应单位的款项、代理单位的款
项和修理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以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预付购货款
(二)预付代理费用款
(三)预付修理款
三、企业因购货而预付购货款、因修理设备预付修理费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或船舶修理完工验收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
明的金额,需要补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货款或修船
费全额,借记“物资采购”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或“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如发生退回多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
的借方,不设置本科目。
五、预付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六、本科目应按预付款项的类别以及代理单位、供应单位和修理单位设置明细账,
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
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年限
超过一年,为营运生产、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包括船舶、集装箱、港
务与库场设施、装卸机械、车辆、通讯设备、房屋与建筑物以及其他与营运生产有关
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于由不同功能的独立部件系统构成的大型固定资产,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
寿命或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应当
单独确定为固定资产,如大型运输船舶,可以将船舶的船体、栖装中的靠泊系统、主
辅机系统、螺旋桨与轴系、空调系统、电气设备、电信设备、起货系统、救生系统等
作为主要部件进行计价。
按部件分别确认的固定资产应按其主要部件以及各个主要部件的预计折旧年限分
别计提折旧。
对于按部件分别确认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制定这类固定资产主要部件的划分标
准、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部件计价与计提折旧的依据。
三、固定资产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2121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燃料、材料物资、接受劳务或者修理等而应付给供应
单位或修理单位的款项。
二、企业因固定资产修理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修理单位的发票账单,借
记“主营业务支出——运输支出”、“主营业务支出——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支
出——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
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应付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与修理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131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
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预收的营运收入款项、为其他运输单位代为预收的收入款
项、为其他有关方面代为预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将收取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
目的贷方。
二、本科目可以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一)预收的收入款
(二)预收的其他运输单位款
(三)预收的其他应交款
(四)预收的其他应付款(如代办的货物运输保险费等)
三、企业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预收
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营运收入实现时,按实现的营运收
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装卸收
入”、“主营业务收入——堆存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其
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结转代收的各项款项时,按结转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
应付款——其他运输单位款”、“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货物运输保险费”
等科目。物料销售还需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销项税额)”。
四、预收账款的其他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本科目应按预收账款的类别以及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
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
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由托运人、收货
人、代理单位、港口单位、航运单位或购货单位等补付的款项。
4108辅助营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航运企业、港口企业的辅助生产船舶所发生的辅助船舶费用和企
业其他辅助生产部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辅助船舶费用”和“辅助生产费用”明细科目。
辅助船舶费用,是指企业所属辅助营运部门为营运生产服务的辅助船舶,包括由
轮驳等部门集中管理的拖轮、驳船、浮吊、燃物料(淡水)供应船、交通船等发生的
各项费用。辅助船舶费用应按单船(或船舶类型)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按工资、职
工福利费、燃料、润料、材料、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港口费、事故损失、税金、
劳动保护费、其他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辅助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所属辅助生产部门为营运生产提供工业性产品和劳务
(如制造工具、备件,修理车、船、装卸机械,供应水、电、气等)所发生的各种辅
助生产费用。企业可按辅助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照
《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辅助船舶费用和其他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产品、劳务成本,能直
接记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的,应直接记入有关业务成本;不能直接记入的,按一定的
分配标准分配记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
发生辅助营运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燃
料”、“材料”、“银行存款”、“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月末,按照规定的分配
标准由各项受益业务对象负担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主营业务
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
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若有余额,则反映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的辅助生
产部门期末尚未完工的产品成本。
4109营运间接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所经营业务承担的不能
直接记入有关营运业务成本的各种间接费用,如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船队、码头
作业区管理费用、装卸队费用、自营港埠费用、船员管理部门费用等。企业行政管理
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和企业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辅助营运费用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发生费用的不同部门设置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工资、职工福利
费、燃润料、材料、低值易耗品、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业务费、差旅
费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于各项营运间接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
款”、“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等科目。
四、期末,将本期实际发生数在有关受益对象间进行分配。海洋运输企业借记
“船舶共同费用——营运间接费用”,贷记本科目;内河运输企业借记“主营业务成
本——运输支出(营运间接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港口企业借记“主营业务成
本——装卸支出(营运间接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营运间接费用)”、
“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其
他业务分配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4111船舶共同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从事海洋运输业务的企业发生的所有运输船舶共同受益,但不能
分船直接负担,需经过分配由各船负担的费用。
二、本科目应分别按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基
金、失业保险基金、船员服装费、船员差旅费、文体宣传费、单证资料费、通讯导航
费、研究试验费、专有技术使用费、营运间接费用、其他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
明细核算。
三、发生各项船舶共同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其他应付款”、“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预提费用”、“待摊
费用”以及“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
期末,应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于各运输船舶承担,借记“船舶固定费用
——××轮”科目,贷记本科目。船舶共同费用分配,可以按各船的营运艘天、吨天
比例或其它比例分配。
四、本科目期末分配结转后应无余额。
4113船舶维护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企业所发生的,应由通航期
成本负担的船舶维护费用。
企业在非通航期从事其他业务等所发生的费用,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船舶类型(或单船)设置明细科目,并按工资、职工福利费、燃
料、材料、保卫费、破冰费、其他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生船舶维护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燃料”、“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通航期按规定的方法分配时,根据规定的分配标准,据以计算通航期每月份应负
担的船舶维护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
生的船舶维护费用与计划分配数相差较大时,应及时调整分配标准。
企业在非通航期发生的船舶维护费用,航期前的费用视同“待摊费用”处理,航
期后的费用视同“预提费用”处理。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的船舶维护费用实际发
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在本年度内调整有关运输业务成本,实际发生数大于分配数的
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分配
数的差额,用红字分录冲回。
四、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4115船舶固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计算航次成本的海洋运输企业为保持船舶适航状态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船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润料费、物料费、保险费、修理费、折旧费、备品配件、
车船使用税、租费等费用。
海洋运输船舶的航次运行费用,发生时应直接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
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单船设置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工资、职工福利费、润料、物料、
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税金、船舶非营运期费用、船舶共同费用、其他等费用项
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如果企业租入按合同需要负担船舶固定费用的船舶(如光租租入船舶),应视同
自有船舶,设置明细科目。
三、发生船舶固定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材料”、“银行存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累计折旧”、“应付账
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期末按照船舶共同费用分配表列明的各船舶(或船舶
类型)分配负担的船舶共同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船舶共同费用”科目。
期末,按照规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配由航次成本或出租业务负担的船舶固定
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轮——××航次”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
如果企业出租部分舱(箱)位,应按出租舱(箱)位占该船舱(箱)位总数的比
例,计算舱(箱)位出租成本应负担的固定费用。
年末未完航次也应按年度内实际营运天数分担当年固定费用。
四、本科目期末分配结转后,应无余额。
4117集装箱固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自有或租入的集装箱及其底盘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费
用。
集装箱货物费(包括集装箱装卸、绑扎、拆箱、换装、整理等费用)应直接在
“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集装箱和底盘车存放的港口、地区或国家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并分
别集装箱费用(按空箱保管费、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租费、底盘车费用分摊、
共同费用分摊、其他等费用项目)和底盘车费用(按底盘车保管费、折旧费、修理费、
保险费、租费、其他等费用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于不能直接按港口、
地区或国家归集的集装箱租金、折旧、修理费等费用的核算,应单独设置“集装箱共
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
三、发生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累计折旧”、“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期末,应将通过本科目(集装箱共同费用)
明细科目归集的集装箱共同费用,分配记入各港口、地区和国家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和
各船舶航次成本,借记本科目(××港口——集装箱共同费用分摊)”、“主营业务
成本——运输支出——××轮——××航次”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集装箱共同费用)
等科目。
底盘车一般在航区(线)内使用。期末,应先将当期发生的底盘车费用,结转至
所在港口的集装箱费用,借记本科目(××港口——集装箱费用——底盘车费用分摊),
贷记本科目(××港口——底盘车费用)。
期末,将各港口、地区或国家发生的集装箱固定费用(以下简称“区域集装箱费
用”),分配由有关船舶的航次成本和集装箱出租成本负担,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运输支出——××轮——××航次”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若底盘车出租,参照上述集装箱出租的计算办法,先按当月出租车天数,将出租
期内由底盘车出租成本负担的底盘车费用,从所在港口当月发生的全部底盘车费用内
扣除,余额再转入该港集装箱费用,分配记入运输业务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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