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三)
财会[2003]18号颁布时间:2003-06-19
(2)航空公司承运本公司国际票证时,仍按照ICH公布的销售月前一月五天比价
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按照承运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当期期初汇率)折合为
人民币,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两者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3)其他航空公司承运本公司国际票证的,收到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时,按
照ICH公布的运输月前一月五天比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按付款日(或当期期
初汇率)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科目,两者间的差
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本科目因借贷方分
别使用销售月前一月五天比价和运输月前一月五天比价所产生的差额,也作为汇兑损
益,期末汇总后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4)本公司承运其他航空公司以外币销售的国际票证时,按运输月前一月五天
比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到款项
时,按银行当日汇率(或当期期初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
记“应收账款”科目。“应收账款”科目原记账金额与收款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
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或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或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运输类型(旅客、货物、邮件、专机、包机、逾重行李、旅费
证等)、收款单位及年份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应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年末,航空公司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按年份设
置的二级科目,超过规定结算时限的部分,票证所属航空公司不再受理,经过清理查
明后,转入本公司当期损益,倍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国际票证款项。
2173 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航空公司应交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二、航空公司按规定计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时,借记“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
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2181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BSP业务经济担保单位收
取的保证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1.BSP业务经济担保单位(以下简称“BSP担保单位”)收取的保证金,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减保证金时,做相反分录。
2.代理人发生违约,BSP担保单位根据《保证协议》进行赔付时,如赔付金额低
于存入保证金,倍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赔付金额高于存入保证金,
按存入保证金,借记本科目,按赔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赔付差额,借
记“其他应收款”科目,继续向违约代理人追讨,并可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
3.BSP担保单位通过法律手段追索因代理入违约造成的赔付损失,按实际追回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追素数与实际追回数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
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首先冲减“坏账准备”科目,其余额记入“管理费用”科
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确认为当期
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存入保证金的代理入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航空公司承运旅客、货物、邮件、逾重行李、执行专包机,机场
提供飞机起降、航路保障和地面服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二、企业应按以下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计入当期损
益。
三、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科目设置的二级明细科目:
1.运输收入;
2.通用航空收入;
3.机场服务收入;
4.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
5.代理退票手续费收入(含变更、误机);
6.其他收入。
(二)航空公司应按照国内、国际、香港、澳门航线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照运
输类型(旅客、货物、邮件、专机、包机、逾重行李等)设置四级明细科目核算运输
收入。按照业务类型(航空摄影、石油勘探、林业飞行、农业飞行、航空遥感、航空
探矿、航空吊挂、海洋监测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核算通用航空收入。
(三)机场应按照所提供服务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飞机起降:指机场为国内、外航空公司执行旅客、货物运输、通用航空、训
练、熟练及试飞飞行提供起降服务。
2.航路保障:指机场为国内、外航空器提供高空空中交通管理、通讯、气象、
搜寻救援及航行情报等服务。
3.进近指挥:指机场为国内、外航空器提供机场塔台及机场进近区域空中交通
管理、通讯、气象、搜寻救援及航行情报等服务。
4.地面服务:指机场为国内、外航空公司提供的各种地面服务,具体包括:一
般代理、配载和通信、集装装备管理、旅客与行李服务、货物和邮件服务、廊桥、客
梯、装卸和地面运输服务、飞机服务、维修服务等。
5.场地租赁:指机场为航空公司和其他单位提供的头等舱、公务舱休息室、贵
宾室、营业场所、办公场所等租赁业务。
6.代理业务:指机场从事的代理民航旅客、货物销售业务、退票业务,代理发
售(收取)保险及旅游发展基金业务等。
7.餐饮服务:包括机场为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配餐以及为过港旅客提供的一般
餐饮服务。航空配餐和一般餐饮服务应分别核算。
8.商品销售:指机场内设商店、免税店进行的商品销售活动。
9.宾馆及文化娱乐设施服务:指机场为过港旅客或对外提供的宾馆住宿、会议、
旅游、文化、娱乐服务等。以上项目应分别核算。
10.停车场业务:指机场对外提供的临时或定期停车服务。
11.广告业务:指机场对外提供的广告服务。
12.地面运输:指机场利用地面交通工具从事的机场与城区之间的旅客、货物
运输,以及其他地面运输。以空运价格收费,属于航空运输组成部分的客、货地面运
输不在本科目核算。机场内建有铁路专用线的,如对外提供有偿使用,也在本项目内
核算。
13.延伸服务:指机场为旅客、货主提供方便而开展的、由运输主业延伸形成
的各项业务,包括送票、行李寄存、打包、医疗救护等。
14.能源供应:指机场为驻场单位提供的水、电、暖、冷、蒸汽、燃气等能源
服务。机场提供能源供应收取的费用,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15.特许经(专)营业务:指机场将属本机场专有的经营权转让他人使用或作
价入股。包括候机楼内商业零售、免税店、餐饮服务、娱乐服务、机场与市区间的地
面运输、航空配餐、广告、停车等。
机场将特许经(专)营权转让他人使用的,应与受让方签订使用协议,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特许经(专)营权使用范围、期限以及转让价格(租金)等。机场应当
按照收入确认原则,合理确认每个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
将特许经(专)营权作价人股的,实际投出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
记“无形资产”科目。收到投资收益时,比照一般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16.信息及通讯服务:指机场为客户提供的信息资讯、通讯、传输网络等服务。
机场收到的离港系统服务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会计核算准确、完整、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基础
上,对上述二、三、四级明细科目进行必要的增减、合并或改变设置顺序。
四、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1.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包括国际航线国内段,不包括港澳航线)承运的旅客、
货物、邮件、逾重行李,属于本公司的票证,转入本公司收入,借记“国内票证结算”
或“国际票证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其他公司的票证,按规定应支付的代理
销售手续费和代理结算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其净额,借记“应收账款”
科目,按票证全额,贷记本科目。收到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
收账款”科目。
2.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承运完成的包机收入,由本公司自行组织的,借记“国
内票证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由其他单位组织的,按规定应支付的代理销售手续
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其净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票证全额,贷记
本科目。收到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航空公司在国际、港澳航线上(不包括国际航线国内段)承运的旅客、货物、
邮件、逾重行李,根据承运航线适用的运价(或比例分摊)计算的收入,属于本公司
的票证,转入本公司收入,借记“国际票证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其他公司
(包括外航)的票证,按规定应支付的代理销售手续费和代理结算手续费,借记“营
业费用”科目,按其净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票证全额,贷记本科目。收到
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4.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线上承运完成的包机收入,由本公司自行组织的,借记
“国际票证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由其他单位组织的,按规定应支付的代理销售
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其净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票证全额,
贷记本科目。收到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5.票证所属航空公司或航空邮运运费清算单位收到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时,
借记“国内票证结算”、“国际票证结算”、“应付账款”科目,按规定应收取的代
理销售手续费或代理清算手续费,贷记本科目、“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按其净额,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运输票证为航空公司代理单位销售的,票证所属航空公司计
算收取的代理销售手续费,应冲减当期营业费用,借记“国内票证结算”、“国际票
证结算”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其净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执行专机任务的航空公司,根据“专机执行任务通知书”,按规定标准填开
“专机收费通知单”,向使用单位收取专机费用。开账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使用单位支付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
账款”科目。
7.旅客要求在中途站退票,中途站商务部门凭旅客签证的退款单、客票旅客联
及有关情况证明向原航班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原承运航空公司审核无误后付款,
按所退票证全额扣除向旅客收取的退票费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经办单位的
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旅客的票款,贷记“银行存款”、“应
付账款”等科目。
8.销售代理单位代理航空公司发售旅客、货物、邮件、逾重行李票证,组织包
机运输,取得营业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代理
销售手续费,贷记本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净额,贷记“应付账款”科
目;向航空公司汇付销售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9.航空公司及其代理人为旅客办理误机、变更手续时,按规定向旅客开据“退
票、误机、变更收费单”,收取一定金额的误机、变更费用。由票证所属航空公司办
理上述事宜的,按误机、变更费用收取一定金额的代理手续费,其余部分汇付变更前
的承运航空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时,按“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上列明的收费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国内票证结算”科目;支付时,借
记“国内票证结算”科目,按收取的代理手续费,贷记本科目,按净额,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由代理人办理上述事宜的,代理人可按误机、变更费用收取一定金额的
代理手续费,其余部分汇付票证所属航空公司,由票证所属航空公司汇付变更前的承
运航空公司。变更前的承运航空公司收到票证所属航空公司汇付的误机、变更费时。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按向代理人支付的代理手续
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列明的收费金额,贷记
本科目。
10.中断飞行。飞机因故在中途站中断飞行,改由其他航空公司航班继续完成
运输任务,由中途站填写“中断舱单”和“货(邮)运代单”,后续承运航空公司凭
“中断舱单”和“货(邮)运代单”向原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借记“应收账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旅客、货物、邮件、逾重行李)和“其他业务收入”(声明价值
附加费)科目。原承运航空公司收到后续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审核无误后付款,
借记本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科目。
11.拉卸货物。由发生拉卸货物的机场商务部门填开“货(邮)运代单”,后
续承运航空公司凭“贷(邮)运代单”向原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会计处理同述
“10.中断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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