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运输企业财务会计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一)

财会字[1993]8号颁布时间:1993-03-15

     1993年3月15日 财会字[1993]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工 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 请布置所有铁路运输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 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 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 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 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前留有空号,供增 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 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 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 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 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 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一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 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 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 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合并,但应将其会 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 号        名   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帐款    7    114       坏帐准备    8    115       预付帐款    9    119       其他应收款    10    120       制服垫款    11    121       材料采购    12    124       材料    13    125       燃料    14    129       低值易耗品    15    133       委托加工材料    16    135       库存产品    17    136       商品    18    139       待摊费用    19    151       长期投资    20    153       拨付所属投资    21    161       固定资产    22    165       累计折旧    23    166       固定资产清理    24    169       在建工程    25    171       无形资产    26    181       递延资产    27    185       特准储备物资    28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29    201      短期借款    30    202      应付票据    31    203      应付帐款    32    204      预收帐款    33    209      其他应付款    34    211      应付工资    35    214      应付福利费    36    221      应交税金    37    223      应付利润    38    229      其他应交款    39    231      预提费用    40    236      上下级往来    41    238      运输收入往来    42    241      长期借款    43    251      应付债券    44    261      长期应付款    45    271      特准储备资金               三、所有者权益    46    301      实收资本    47    302      上级拨入投资    48    303      铁路建设基金    49    311      资本公积    50    313      盈余公积    51    315      所属上交利润    52    321      本年利润    53    322      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54    401      运输收入    55    403      完成工作清算    56    404      运输支出    57    411      运输税金及附加    58    412      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    59    413      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    60    414      工副业支出    61    415      代办业务支出    62    421      管理费用    63    422      财务费用    64    431      投资收益    65    441      营业外收入    66    442      营业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 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 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 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 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 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 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 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 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 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 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 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 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 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 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按规定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 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核算。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 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 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汇购买物资、支付 费用,按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应 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币偿 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 务应分摊的调剂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 记帐,实际取得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 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 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并将买入的外汇额度在备查簿中登 记。以购入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买入外币时,按购入外币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为人民币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外币户),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使用该项 外币时,应同时计算、分摊调进外汇额度的价差,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外币户),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购入的外汇额度再出让时,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人民币户), 按出让外汇额度的帐面成本贷记"外汇价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 汇兑损益)"科目。 企业因生产经营业务而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卖出外汇额度取得 的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 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 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 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材料采购"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 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 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 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 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 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 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 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等有关凭证,借记" 材料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 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铁路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汇入单位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 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 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 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 细帐。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国外付款的企业,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可在本科目 中增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核算。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