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十五)
财会字[1998]19号颁布时间:1998-06-10
1998年6月10日 财会字[1998]19号
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
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利润表
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的项
目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车辆通行费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在试通行期间和营业期间所收取的车辆通
行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车辆通行费收入发生额填列。
2.“通行养护成本”项目,反映企业为保证公路正常通行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本项目应根据“通行养护成本”科目发生额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成由车辆通行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发生额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通行养护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
他业务支出后的利润(如为亏损应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
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填列。企业增设有关科目核算其他收、支业务的,
其实现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
目发生额填列。
6.“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
目的发生额填列。
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其中包括分
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胜利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
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
-”号填列。
8.“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营业无直接关
系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
填列。
9.“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
内填列。
1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
项。
本项目应根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发生额填列(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
在该项目中以“-”号填列)。
11.“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根据
“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2.“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
目内填列。
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
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本说明所指的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
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注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含现金等价
物)。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一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
如改变划分标准,应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
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
出。
四、现金流量表一般应当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
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可以净额反映。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报告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
现金流量时、企业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损益表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
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