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七)
财会字[1998]19号颁布时间:1998-06-10
1998年6月10日 财会字[1998]19号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的不
需要安装的设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应按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管理和核算的依据。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分类核算:
1. 经营用固定资产,分设下列明细科目:
(1)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
桥)、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
(2)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
(3)通讯设施:包括数据传输设备、业务电话系统、指令电话系统、紧急电话
系统、电缆光缆外线路系统等;
(4)监控设施:包括外场设备、控制中心设备等;
(5)收费设施:包括中心设备、收费站设备、车道设备等;
(6)机械设备:包括清扫车、压路机、水车、摊辅机、路线机等;
(7)车辆:包括巡逻车、生活用车、拖车、工程抢险车等;
(8)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站房屋、管理控制房屋、道班房、
车库、油库等;
(9)其他:包括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
的有关税金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原价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
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
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所购建
固定资产的成本。如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
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直到购建重新开始;
但如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
款费用,仍应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
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
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记入“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评估确认
的净值,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融资租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保险费
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贷记“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融资租入需要
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租赁期
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该项固定资产从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
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
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
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借记本
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记折
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交付使用时,按估计价值,借记本科
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
旧。
五、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
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处置的如为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
入,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比照“长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
“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
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薄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七、本科目期未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用、未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第162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公路
及构筑物,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对通讯、收费、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
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企业按月计提的折旧,借记“通行养护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
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
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经前已经
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因改扩建而增加原价的,应按调整后的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和估计残
值后的金额,根据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年折旧额和相应的折旧率。
六、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
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
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第165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
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公路、桥梁)转入清理时,应按其净
值,借记本科目,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
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
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企业或过失人赔偿的损
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人”科目。固定资产清
理后的净损失,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
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
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
收入减去清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