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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二)

财会[2004]2号颁布时间:2004-04-27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 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小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 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在途 物资”、“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小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 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 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 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在途物资”、“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 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小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 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 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本票后,根 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在途物资”、“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 求退款时,应当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 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信用卡存款,是指小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应按 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 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 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小企业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企 业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七、存出投资款,是指小企业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企业向证券 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 股票、债券等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 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 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等设置明细账。   九、小企业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 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 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是指取得各种股票、债 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 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 实际成本。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 关费用,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 金额,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   三、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不确认投资收益,作为冲减投资 成本处理。出售短期投资所获得的价款,减去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尚未收到的已 记入“应收股息”科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 益。   四、短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 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 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 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息” 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 “实收资本”等科目。   (三)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 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四)出售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按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 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小企业应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短期投资的总市价 低于总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六、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各种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小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 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持有的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   短期投资应按照总成本与总市价孰低计量,当总市价低于总成本时,应当计提短 期投资跌价准备。   三、会计期末,小企业应将持有的短期投资的总市价与其总成本进行比较,如总 市价低于总成本的,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 准备的短期投资,其市价以后又恢复,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 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当期短期投资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金额-本科 目的贷方余额   当期短期投资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金额大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 跌价准备;如果当期短期投资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金额小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按其 差额冲减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如果当期短期投资总市价高于总成本,应将本科目的余 额全部冲回。   四、出售短期投资时,按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 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除债务重 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以外,出售的短期投资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可在期末一并 调整。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1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小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带 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三、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 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小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按应收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 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小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 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 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 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 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应按转作贷款的本息,借记“应收 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小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 本的价值,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 科目,按实际收到或支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 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收到或支付的金额, 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 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 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3.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 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 财务费用。   四、小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 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 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以 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 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小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转入应收账款后, 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 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1121 应收股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进行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及进行债权投资应收取 的利息。企业应收被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购入股权投资时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发 放的现金股利和购入的债券投资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也在本 科目核算。   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 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业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 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 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的债券,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 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 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 等科目。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小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 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应取得的利息,借记本 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按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 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债权投资利 息。   1131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 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小企业,预收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 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   小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小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票面价值, 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小企业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   (一)以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借款 本金并考虑借款期限,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   (二)企业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 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 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 况下,其会计处理为:   1.企业应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 同)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借 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 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 入”科目。   2.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如果等于原已记入 “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应按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的金额,借记“主 营业务收入”(如为现金折扣,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下同)等科目,按可冲减 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原记入 “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计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企 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 科目的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 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对应向银行等金 融机构收回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如果上述销售退回等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其会计处理应比照本制度 中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有关销售退回的规定处理。   (三)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 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 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则应按本制度中关于以应收债 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执行。   四、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 理地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 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 反映小企业预收的款项。   1133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 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小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 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其他应收、暂付款主要包括:   (一)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二)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四)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三、小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 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预 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提取及转回等, 应比照“应收账款”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 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14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检查,预计各项 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有关的坏账准备。   三、小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 性不大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四、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 和个别认定法等,具体采用何种方法由小企业自行确定。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应按 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或+)本 科目的贷方余额(或借方余额)   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 提取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取坏账准备的金额小于本科目的贷方余 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的金 额为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 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提数 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坏账 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 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1201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支付货款但尚未运抵验收入库的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小企业购入材料及商品,如果已取得发票等凭证或已支付货款但材料或商品 等尚未运抵时,应按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已支付或 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待购入的材料、商品等运 抵企业并验收入库时,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购入但尚未运抵的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   1211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 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燃料、包装物等的实际成本。   小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备查账 簿和有关的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买价;   (二)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不包括属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按规定根据运输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四)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 并减去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五)购入物资负担的税金(如关税等)和其他费用。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购入材料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单独核 算,不包括在购入材料成本中。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小企业,购入材料支付的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所购材料的成本。   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装 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 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第(一)项应当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第(二)、(三)、(四)、 (五)项,凡能分清的,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 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合理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三、取得并已验收入库材料的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原已记入“在途物资”科目的材料或商品,在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在途物资”科目。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 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小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 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委托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 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材料,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两者之和, 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四)小企业接受捐赠的材料,如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 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 类、类似材料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借记 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发出材料的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领用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 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小企业发出委托外单 位加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实际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 目,贷记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 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结转成本,借记“其他 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 目。   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 收入”等科目。   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 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小企业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 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 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六、小企业出售材料,按已收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等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材 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小企业的各种材料,应当定期清查盘点。盘盈的各种材料,按该材料的市价 或同类、类似材料的市场价格,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或毁损的材料,其相关的成 本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 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属于其他情况的,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八、本科目应按材料及包装物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 置明细账。材料明细账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企业至少应有一套同时包 括数量和金额的材料明细账,由财务会计部门登记,也可以由材料仓库的管理人员登 记数量,定期由财务会计部门稽核并登记金额。   九、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材料及包装物的实际成本。   1231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 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二、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构 成以及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比照“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三、小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的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制 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 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材料”等科目,贷 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贷记本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 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如果低值易耗品已经发生毁损、遗失等,不能再继续使用 的,应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四、小企业对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当加强 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中登记。   五、本科目应按低值易耗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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