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2)
财会字[1996]15号颁布时间:1996-05-06
1996年5月6日 财会字[1996]15号
〖上接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1)〗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如科技三项费用拨
款等。
2.地勘单位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单位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
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固定资产购建完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
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以及其他长期借款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应作为
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待归还的各种长期借款及其已计未付的利息。
第25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
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2.地勘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
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261号科目 专项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国家和上级主管机构拨给地勘单位的各种专项拨款,如科技三项
费用拨款等。
2.地勘单位收到各种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
用途支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专项拨款项目完
成报经批准后,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应转增地勘发展基金,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属于直接核销
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按规定将专项拨款结余转增地勘发展基金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专项拨款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第271号科目 住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的资金。包括自管和委
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经有关部门核定允许在管理费中列支的住
房公积金部分,住房出售的净收入,上级主管机构下拨的住房周转金,城市住房基金
的拨入,住房周转金存款利息收入等。
地勘单位取得的住房借款,应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
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存款利息收入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
3.地勘单位按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工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
代交部分)和本科目(应由本单位负担部分),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因住房周转
金不足交纳应由本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经有关部门核定在管理费列支的住房周转
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用住房周转金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
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用住房周转金支付住房维修费和管理费以及用于
住房改革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计算应
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4.地勘单位购置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
"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对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
还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对属于应由公益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
记"公益金"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5.地勘单位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1)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应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的,收到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
分得的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
6.地勘单位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辅助登记住房基金的来源及其运用情况。
"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用住房基金购置住房、改造住房、交纳公积金、归还住
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其他各项支出等,贷方登记提取的住房折旧、公益金用于
住房方面的资金、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借入的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
的摊销、其他各项收入等。"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可用于住房方面
的资金。
地勘单位应将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的原价、累计折旧,以及职工出售、出
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对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应单独作为
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7.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第301号科目 国家基金
1.本科目核算国家以各种方式投入地勘单位的资金。包括国家直接投入的生产
资金,由基本建设拨款完成、地质勘探费划转等形成的资金。
地勘单位承担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取得的各项拨款,应通过"地勘工作拨款"科目
核算。
地勘单位取得的各项专项拨款,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2.国家基金除规定的增减变动因素外,地勘单位不得自行调整。3.地勘单位收
到国家和上级主管机构拨入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地勘单位
用国家基本建设拨款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按照购建总成本,借记"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按照核定额度由国家预算拨款划转资金,或将地勘工作拨款
结余划转国家基金,借记"其他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因机构调整、撤并等原因,由其他单位无偿调入资产时,借记"固定资
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等科目;向其他单位无偿调出资产时,借记本科
目和"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地勘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而发生的资产净损失,报经
批准后,按批准的核销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入账时,应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
价,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地质成
果"科目。收回本金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投资"
科目。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对外转让国家地质成果,按规定转增国家基金时,借记"
地质成果"科目,贷记本科目。
4.地勘单位拨给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资金,兴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多种经营企业而投出的资金,应分别通过"拨付所属资金"、"长期
投资"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第305号科目 上级拨入资金
1.本科目为地勘单位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专用科目。核算收到上级拨给的用
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资金。
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与上级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
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值入账,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
累计折旧"科目和本科目;收到上级拨入的流动资产,按转账数,借记"材料"、"管
材"、"器材成本差异"、"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应与地勘单位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有关核算内容相互
一致。
第311号科目 地勘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取得和提取的地勘发展基金。
地勘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地勘科技研制开发、先进设备仪器的引进、技术改造工
程、弥补超支与亏损等。
2.地勘单位按规定从当年实现的节余与收益中提取地勘发展基金时,借记"节
余与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按捐赠单位提供的账单金额(无账单的按市价,
既无账单也无市价的,按评估确认价值)加上本单位负担的各项费用作为资产价值,
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将专项拨款结余转作地勘发展基金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用途支用时,借记"地勘生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项目完成转销时属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
程"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属于直接核销的支出,借记
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支与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节余与
收益分配"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地勘发展基金的结存额。
第315号科目 公益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提取的公益金。
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
2.地勘单位按规定从当年实现的节余与收益中提取公益金时,借记"节余与收益
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按规定用途支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项目完成转销时,属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
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属于直接核销的支出,借记本科
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地勘单位提取的公益金结存余额。
第321号科目 节 余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承担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