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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四)

财预字[1998]104号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财预字[1998]104号 第120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学校固定资产的原价。 2.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 目录,作为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依据。 3.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运杂费、包装费、 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开支的改、扩 建支出减去改、扩建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 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赤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 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学校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分别情况作如下核算: (1)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相关支出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学校基建完成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固 定基金"科目。 (3)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时,对无偿调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 科目;对无偿调出,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先作收入和支出处理,借记"事业支 出"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再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 定基金"科目。 (5)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均需按规定报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 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借记"固定基金 "科目,贷记本科目。 (6)因报废、毁损而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经审批后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 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均列 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7)作为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 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收回固定资产投资的核算,见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会计分录。 (8)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 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学校现有固定资产总额。 6.学校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按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明细 核算。 7.本科目是"固定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 第124号科目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学校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Z.学校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4.学校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确认价值,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或"其他 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 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 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5.学校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 本科目。 6.本科目的借方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7.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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