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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存货监盘(征求意见稿)》等五个项目的通知

会协[2001]164号颁布时间:2001-07-11

     2001年7月11日 会协[20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2001年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计划,我会起草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存 货监盘(征求意见稿)》等五个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认真讨论, 并于2001年8月20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 附件:1.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存货监盘(征求意见稿) 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函证(征求意见稿) 3.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征求意见稿) 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 5.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会计报表审阅(征求意见稿) 附件1: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存货监盘(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实施存货监盘,明确工作要求, 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 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第三条 定期盘点存货,确保会计报表所列存货的存在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 管理当局的责任。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的存在性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 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章 存货监盘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等情况,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作出合理安排。   第五条 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项目的重要性及存放场所;   (二)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三)了解被审计单位存货会计系统及相关的内部控制;   (四)实地察看金额较大的存货的存放场所;   (五)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第六条 在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 因素,以评价其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一)盘点的时间安排;   (二)被审计单位对盘点人员的书面指令;   (三)存货盘点范围、场所的确定及盘点人员的分工;   (四)盘点前的会议及任务布置;   (五)存货的整理和排列,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 存货的区分;   (六)在产品完工程度的确定;   (七)存放在外单位存货的盘点安排;   (八)存货收发截止的控制;   (九)盘点期间存货移动的控制;   (十)盘点表单的使用与控制;   (十一)盘点结果的汇总和盈亏的分析、调查及处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核单位的存货盘存制度,确定其盘点时间是否 合理。   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实地盘存制,存货全面盘点日应选择在资产负债表日或其附 近的适当时间。   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永续盘存制,且存货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存货盘点日也 可选择在期中适当日期。   存货盘点日应尽可能地选择在被审计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活动量较少的 日期。   第八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计划有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 计单位调整。   第九条 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与存货相关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二)存货项目的重要性;   (三)多个存放场所对存货监盘的影响;   (四)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五)是否需要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存放于多个场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各存放场 所存货的重要性及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水平,确定对哪些场所的存货实施存 货监盘。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监盘特殊存货时,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存货监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   (二)存货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   (三)参加存货监盘人员的分工;   (四)抽查的范围。   第三章 存货监盘程序的实施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进行必要的抽查, 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巡视盘点现场,确定应纳 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漏盘和重盘。   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   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被审计单位所有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规格、数量等 有关资料,确定其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中。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指令并准确地 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适当抽查,将抽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 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 在抽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选取一些项目追查至存货, 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从存货中选取一些项目追查至存货盘 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在确定抽查的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与存货相关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二)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   (三)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   (四)存货数量卡片是否已作适当记录;   (五)存货保管人员预盘及其他人员复盘是否依照存货盘点计划执行;   (六)盘点表单是否预先连续编号,领用是否适当控制;   (七)盘点表单是否完整填列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及完工程度等;   (八)盘点时是否停止生产或停止进出存货,如果未停止,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 适当方法控制存货的移动;   (九)以前年度存货监盘的结果。   第二十条 如果抽查时发现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提请被审计单 位查明更正。如果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抽查范围或提请被 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存货监盘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毁 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凭证号码,检查库 存记录与账面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第二十三条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再次观察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二)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 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 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五条 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 计程序,确定盘点日和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正确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永续盘存制确定期末存货余额,对账面余额与 实物盘点结果之间出现的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 查存货记录是否已作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 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 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的存在性和状况 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通常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的凭证;   (三)函证交易对方。   第二十九条 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 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 重新盘点,并由其实施存货监盘,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 末存货的存在性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运用的存货控制程序或其它确定存货数量的方法相当 可靠,以致没有必要再对存货进行全面逐项盘点,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这些程序或方法是否与全面逐项盘点存货具有同样可靠的效果;   (二)对部分存货实施必要的监盘,以确定被审计单位盘点程序的有效性。   如被审计单位在存货盘点时采用了统计抽样的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抽样计 划是否合理,是否得到正确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由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质押的存货,注册会计 师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发函询证。如果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的比例 较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当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 货对本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对本期期末存货数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审计程序,对本期期初存货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   (一)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二)审阅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三)抽查前期存货交易记录;   (四)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分析性程序。   第五章 存货监盘结果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有关期末存货的存在 性和状况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如果未能实施存货监盘,也未能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末 存货的存在性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严重程度,发 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三十五条 如果通过实施存货监盘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且 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严重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依照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审计程序, 仍未能获取有关上期期末存货的存在性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 应当根据其严重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如涉及存货监 盘,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号--函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实施函证,明确工作要求,保证 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印证会计报表有关认定,以被审 计单位的名义向第三方寄发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二章 函证决策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函证,以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支持会计报表有关认定:   (一)审计目标;   (二)重要性;   (三)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水平;   (四)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否将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审计风险降 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账户和交易的性质 及回函的可能性等,以确定函证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函证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的特征 以及被函证者对待函证的态度。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对以下交易或事项实施函证:   (一)存款余额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信息;   (二)应收款项;   (三)预付款项;   (四)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和销售的存货;   (五)已经购买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交割的投资;   (六)借款;   (七)应付款项;   (八)预收款项;   (九)保证、抵押、质押及或有损失。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期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 如果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 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 质性测试程序。   第九条 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要求对某些项目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并获取支持其合理性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当局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会计 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当局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止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 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十条 在分析管理当局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 职业谨慎,并考虑:   (一)管理当局的品德是否正直;   (二)是否可能存在重大错误或舞弊;   (三)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章 询证函的设计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第十二条 在设计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涉及会计报表认定和可能影响 函证可靠性的以下因素:   (一)函证的方式;   (二)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   (三)拟函证信息的性质;   (四)选择被函证者的适当性;   (五)被函证者能够确认的信息类型。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采用积极的或消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也可将两种方 式结合使用。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函证者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 确认询证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其他信息。   如果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只要求被函证者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 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   第十四条 积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可靠。当存在 以下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一)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较小的账户余额;   (三)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四)没有理由相信被函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采用抽样方式选择函证样本,样本应当足以代表函证 总体,并包括具有以下性质的项目:   (一)金额较大的项目;   (二)与管理人员个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重大交易;   (三)关联方交易及账户余额;   (四)非常规交易及账户余额;   (五)可能存在有争议、产生重大错误或舞弊的交易或账户余额;   (六)期末重大调整事项。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在询证函中说明同意被函证者披露有关 信息。   第四章 函证的实施   第十七条 在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函证者的选择、询证函的编制和 寄发以及回函保持控制。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函证过程进行控制:   (一)将被函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记录核对;   (二)将询证函中列示的交易或账户余额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三)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签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寄发;   (四)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五)将已寄发询证函的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以作为回函的控制;   (六)将收到的回函列为工作底稿,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以利于判断获取的审 计证据是否充分。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利用电报、电传或传真代替询证函以提高函证效率时,被 函证者的回电不得经由被审计单位设备接收。   第二十条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重要的交 易或事项再次函证。如果仍未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 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回函的可靠性。如果有迹象表明回函可能不可 靠,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证实或消除其疑虑。   第五章 函证结果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如果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都不能获取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评价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的可靠性;   (二)不符事项的性质和金额;   (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四条 在评价函证结果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对询证函的设计及回函的控制情况;   (二)被函证者的业务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 观性;   (三)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实施函证获取的审计证据连同其他审计证据进行 考虑,以将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六章 函证结果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如果回函存在不符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分析不符的原因,并将结 果记录于工作底稿。   如果回函率偏低或回函不符情况严重,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如果 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仍然不能证实不符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严重程度,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如果通过实施函证、替代审计程序和其他审计程序不能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如涉及函证, 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3: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明确相关责任,保证执 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会 计报表特定要素、某一会计报表或整套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特定主体同意的具有 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发现的事实出具报告。   本公告所称特定主体,是指同意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委托人及报告的其他 使用人。   第三条 特定主体应当对商定程序的充分性负责,并承担程序可能不足以实现其 目的的风险。   按照本公告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发现的事实是注册会计师的 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报告中明确说明执行的程序和发现的事实,但不应对 财务信息是否公允反映发表意见。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 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按照本公告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确认特定主体已经明确理解 商定程序和业务约定书的条款。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约定书后附送预定的报告格式。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务性质,包括说明执行的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不对财务信息是否 公允反映发表意见;   (二)委托目的;   (三)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特定主体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五)拟执行商定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六)预定的报告格式;   (七)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报告仅限于同意执行程序的特定主体使用,以避免不了解 执行商定程序原因的其他人士对报告产生误解。   如果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注册会计师应当拒 绝接受委托。   第九条 如果无法与所有特定主体讨论拟执行的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特 定主体的代表进行讨论,查阅与特定主体的往来函件或向特定主体递交预定的报告格 式。   第三章 程序和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对执行商定程序 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商定程序通常包括:   (一)检查;   (二)监盘;   (三)观察;   (四)查询及函证;   (五)计算;   (六)分析性程序。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商定程序的过程形成工作底稿,以支持报告中 发现的事实和证明按照本公告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了商定程序。   第四章 报 告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委托目的和执行的商定程序,以使 特定主体了解其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说明执行的程序是特定主体同意的程序;   (五)说明按照本公告执行了商定程序;   (六)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七)特定主体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八)列出执行的程序;   (九)说明发现的事实,包括对错误和例外事项的详细说明;   (十)说明执行的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不对财务信息整体是否公允反映提 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十一)说明如果执行额外程序、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可能发现其他应报告 的事实;   (十二)说明报告仅限于同意执行程序的特定主体使用;   (十三)必要时,说明报告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有关,不得扩展到会计 报表整体;   (十四)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盖章和地址;   (十五)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十六)报告日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非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 照本公告办理。   第十六条 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录: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参考格式 对应收账款明细表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X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Y公司2000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执行了商定程序。这 些程序经贵公司最后决定,其充分性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工作是依据《独立审计实 务公告第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进行的,目的是协助贵公司评价Y公司应收 账款的真实性。现将执行的程序及发现的事实报告如下:   一、执行的程序   1. 取得Y公司编制的2000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验算合计数,并与总分 类账核对是否相符。   2. 从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抽取50家客户,检查销售发票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是 否相符。抽取方法是从第10家客户开始,每隔20家抽取1家。   3. 对应收账款明细表中余额最大的200家客户寄发询证函,函证余额占应收账款 明细表合计数的比例为80%。   4. 对未回函的客户,检查销售发票、发运凭证和订货单是否相符。   5. 对回函金额不符的客户,取得Y公司编制的差异调节表,并检查调节项目是否 适当。   二、发现的事实   1. 执行第1项程序,我们发现应收账款明细表合计数正确,并与总分类账核对相 符。   2. 执行第2项程序,我们发现销售发票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相符,抽取余额占 应收账款明细表合计数的10.5%。   3. 执行第3项程序,我们收到180家客户的回函,其余20家客户未回函。   4. 执行第4项程序,我们发现未回函的20家客户的销售发票、发运凭证和订货单 相符。   5. 执行第5项程序,我们发现除以下回函金额不符外,其他差异通过差异调节表 调节消失(列出回函金额不符的应收账款)。   由于我们并非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因此不对上述应收账款明细表是否公 允反映发表意见。如果我们执行额外程序或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可能会发现 其他应向贵公司报告的事实。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第一段所述目的,不应用于其他用途或分发给其他人士。 本报告仅与前述特定项目有关,不应将之扩大到Y公司会计报表整体。 A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 附件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 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专门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 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的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 发表审核意见。   第三条 本公告所称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不仅包括按交易循环划分 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包括印鉴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财产管理、或有 负债管理、财务授权管理、委托贷款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 效性,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公告的要求,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 的责任。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关注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获取 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将审核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如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注册会计师可接受委托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   (一)管理当局已承诺对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负责;   (二)管理当局已按权威机构制定的标准(以下称"控制标准")对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进行了评价;   (三)有充分证据或能够获取充分证据支持管理当局的评价;   (四)管理当局已提供有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认定。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核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考虑自身能力和 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 务约定书。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务性质;   (二)委托目的;   (三)审核范围;   (四)被审核单位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五)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   (六)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控制标准;   (七)预定的报告格式;   (八)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三章 审核计划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获取有关内部控制及其目标的文 件,以了解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审核计划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影响被审核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包括宏观经济状况、法律、法规和规章、 技术进步以及特定会计惯例等;   (二)被审核单位的经营情况,包括组织结构、经营特征、资本构成、生产和业 务流程等;   (三)被审核单位最近在经营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变化;   (四)被审核单位依据控制标准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方法;   (五)对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关的重要性水平、固有风险及其他因素的初 步判断;   (六)支持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的证据类型和范围;   (七)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及其在内部控制整体中的重要性;   (八)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断;   (九)从提供其他专业服务中了解到的有关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 如果被审核单位有多个经营场所,注册会计师可选择某些经营场所的 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   在选择了解和测试的经营场所时,注册会计师除考虑第十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 考虑以下因素:   (一)不同场所之间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相似性;   (二)会计处理的集中程度;   (三)控制环境的有效性,尤其是管理当局对各经营场所授权的直接控制和进行 有效监督的能力;   (四)各经营场所发生的交易及相关资产的性质和金额。   第十二条 在制定审核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核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核计划,实施以下工作步骤:   (一)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   (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程序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   (一)询问被审核单位的有关人员;   (二)检查有关文件;   (三)观察被审核单位的经营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内部控制各要素的基础上,评价内部控制设计 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在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完整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内部控制整体在 实现控制目标中的重要性,而不应孤立地关注特定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能否防止和发现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重 大错报,评价其设计合理性和完整性。   在确定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和完整性的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 素:   (一)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   (二)特定内部控制文件的形式;   (三)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系统的复杂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以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在测试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该项内部控制如何执行、 由谁执行以及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测试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通常实施以下程序:   (一)询问被审核单位的有关人员;   (二)检查有关文件;   (三)观察被审核单位的经营活动;   (四)重新执行有关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 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   (二)特定内部控制在实现控制目标中的重要性;   (三)被审核单位对特定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测试的性质和范围;   (四)特定内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风险。   第二十条 在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利用管理当局对 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测试结果,但应获取充分的证据进行证实。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特定内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风险时,应当考虑以 下因素:   (一)交易的数量和性质是否发生变化,以致对特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产生 不利影响;   (二)内部控制是否发生变化;   (三)特定内部控制对其他控制有效性的依赖程度;   (四)执行或监控内部控制的关键人员是否发生变动;   (五)特定内部控制的执行是依赖人工还是电子设备;   (六)特定内部控制的复杂程度;   (七)特定控制目标的实现是否依赖于多项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在某些内部控制持续执行,某些内部控制只在特定时间执行的情况 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性质及其执行的时间和频率,合理确定控制测试 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二十三条 当管理当局在作出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之前已对内部控制作了改进 时,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定新的内部控制能够实现相关目标,并且已有效执行了适当的 时间,可不必考虑改进前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对已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与 被审核单位进行沟通。   第二十五条 在判断某项内部控制缺陷是否为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 运用专业判断,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金额和性质;   (二)内部控制缺陷涉及的会计系统及账户余额或交易的性质;   (三)控制环境;   (四)其他控制。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当局获取以下书面声明:   (一)管理当局对建立健全并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负责;   (二)管理当局已按控制标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三)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了认定;   (四)管理当局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其知悉的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 的重大缺陷;   (五)管理当局已向注册会计师说明发生的重大舞弊,以及虽不重大但涉及管理 人员或在内部控制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员工的其他舞弊;   (六)期后发生的内部控制变化和可能影响内部控制的其他因素,包括管理当局 针对重大缺陷采取的各项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如果管理当局拒绝提供有关内部控制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 考虑管理当局其他声明的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连同取得的有关资料, 形成审核工作底稿。   第五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 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三十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固有限制段;   (六)意见段;   (七)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八)报告日期。   第三十一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 件人的全称。   第三十三条 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的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 定;   (二)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核依据,即"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内部控制审核";   (二)审核程序;   (三)实施的审核程序为注册会计师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三十五条 审核报告的固有限制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   (二)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被审核单位在特定日期根据控制标准在 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七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第三十八条 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当 局已在书面声明及认定中说明了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并 且恰当地修正了有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意见段前增设说 明段说明重大缺陷,并视其严重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四十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当局 未在其书面声明及认定中说明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或虽 已说明重大缺陷,却认定其内部控制依然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第四十一条 如果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 意见或者拒绝表示意见。   第四十二条 如果被审核单位在声明日前纠正了已发现的重大缺陷,但由于时间 限制注册会计师未能获取新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完整且执行有效的证据,注册会计 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第四十三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核报告的影响:   (一)注册会计师决定在审核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报告;   (二)发生重大期后事项;   (三)管理当局的认定仅涉及被审核单位分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管理当局的认定仅涉及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如果认为期后事项将严重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当 发表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如果不能确定其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表示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特定期间的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执行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录: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参考格式 1、无保留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 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 是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引言段]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X号--内部控制审核》进行的。在审核 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有效性,以及我们认 为其他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范围段]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 性。此外,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因为情 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程度的降低。[固 有限制段]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控制标准于X年X月X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 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意见段]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2、保留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 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 是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引言段]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X号--内部控制审核》进行的。在审核 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有效性,以及我们认 为其他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范围段]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 性。此外,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因为情 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程度的降低。[固 有限制段]   [描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 企业及时防止或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 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说明段]   我们认为,除上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外,贵公司按 照控制标准于X年X月X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意见段]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3、否定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 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 是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引言段]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X号--内部控制审核》进行的。在审核 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有效性,以及我们认 为其他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范围段]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 性。此外,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因为情 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程度的降低。[固 有限制段]   [描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 企业及时防止或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 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说明段]   我们认为,由于上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贵公司未 能按照控制标准于X年X月X日保持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意见段]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4、拒绝表示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引言段]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 性。此外,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因为情 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程度的降低。[固 有限制段]   由于管理当局[描述范围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的证据, 因此,我们无法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意见段]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5: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会计报表审阅(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阅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 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会计报表审阅,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主要通过实施查 询和分析性程序,说明是否未发现会计报表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三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 是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阅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阅, 出具审阅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计划和实施会计报表审阅工 作,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发现可能存在的导致会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况。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阅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考虑自身能力和 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阅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 约定书。   第六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目的;   (二)被审阅单位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审阅范围;   (四)预定的报告格式;   (五)说明不能依赖会计报表审阅来揭示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   (六)说明会计报表审阅并非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审计意见,因此不能满足 使用人对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会计报 表审阅的范围。   第三章 审阅程序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阅业务,应当充分了解被审阅单位情况,制 定适当的审阅计划,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形成合理的结论。   第九条 在制定审阅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阅单位的组织结构、会计 系统、经营特点以及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特性等。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阅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 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在前期会计报表审计或审阅中所了解的情况;   (二)被审阅单位所在行业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惯例;   (三)被审阅单位的会计系统;   (四)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判断对特定项目的影响程度;   (五)重要性水平。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审阅程序一般包括:   (一)了解被审阅单位及其所在行业的情况;   (二)将会计报表项目与总分类账相核对,并验算会计报表合计数;   (三)查询被审阅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惯例;   (四)查询被审阅单位的会计系统,以了解其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 和报告程序;   (五)查询会计报表中所有重要的认定;   (六)实施分析性程序,以识别异常关系和异常项目;   (七)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   (八)查阅会计报表,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所指明的编制基础;   (九)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关于被审阅单位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   (十)获取管理当局声明;   (十一)就执行审阅程序所发现的问题查询被审阅单位的财会人员;   (十二)查询有关重大期后事项,以确定其是否需要在会计报表中进行调整或披 露。   第十二条 在实施审阅程序后,如果认为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 师应当追加审阅程序,或扩大测试范围,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第十三条 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工作 是否符合会计报表审阅的要求。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会计报表审阅的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阅工作 底稿。   第四章 审阅报告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阅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 形成审阅结论,出具审阅报告。   第十六条 审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结论段;   (六)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七)报告日期。   第十七条 审阅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阅报告"。   第十八条 审阅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阅业务的委托人。审阅报告应当载明收件 人的全称。   第十九条 审阅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已审阅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 间以及被审阅单位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审阅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阅依据,即"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会计报表审阅";   (二)会计报表审阅主要限于运用查询和分析性程序;   (三)会计报表审阅并非审计,与审计相比保证程度较低,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 审计,不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阅报告的结论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是否未发现会计报表编制 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发现影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重要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 阅报告的结论段前增设说明段,说明这些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并形成有保留的或 否定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如果审阅范围受到局部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中予以说 明,并形成有保留的结论。   如果审阅范围受到严重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中指明对会计报表不提 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第二十四条 审阅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第二十五条 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阅工作的日期。审阅报告日期 不应早于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在出具审阅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附送已审阅的会计报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以外的其他财务信息审阅业务,除有特定 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录:审阅报告参考格式 1、标准审阅报告 审阅报告 XX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审阅了贵公司20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XX年度的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审阅结论出具审阅 报告。   我们的审阅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会计报表审阅》进行的,主要实 施了查询和分析性程序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阅程序。会计报表审阅并非审计,与审计 相比保证程度较低,我们没有实施审计,故不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发现贵公司会计报表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 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 XX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2、因审阅范围受到局部限制而出具的审阅报告 审阅报告 XX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审阅了贵公司20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XX年度的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审阅结论出具审阅 报告。   我们的审阅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会计报表审阅》进行的,主要实 施了查询和分析性程序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阅程序。会计报表审阅并非审计,与审计 相比保证程度较低,我们没有实施审计,故不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由于贵公司未能提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会议纪要,我们无法获知其决议事 项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我们的审阅,除了上述事项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外,我们没有发现贵 公司会计报表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 规定的情况。 XX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3、因发现影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个别重要事项而出具的审阅报告 审阅报告 XX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审阅了贵公司20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XX年度的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审阅结论出具审阅 报告。   我们的审阅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会计报表审阅》进行的,主要实 施了查询和分析性程序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阅程序。会计报表审阅并非审计,与审计 相比保证程度较低,我们没有实施审计,故不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贵公司存货是按成本列示的,如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成本与市价孰 低法列示,存货金额将减少X元,净收入和所有者权益将减少Y元。   根据我们的审阅,除了上述存货高估所造成的影响外,我们没有发现贵公司会计 报表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 况。 XX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4、因发现严重影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事项而出具的审阅报告 审阅报告 XX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审阅了贵公司20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XX年度的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审阅结论出具审阅 报告。   我们的审阅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会计报表审阅》进行的,主要实 施了查询和分析性程序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阅程序。会计报表审阅并非审计,与审计 相比保证程度较低,我们没有实施审计,故不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如附注X所述,贵公司的会计报表没有将A子公司的会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长期 投资是按成本法核算的,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根据我们的审阅,由于上述事项对会计报表的严重影响,我们发现贵公司会计报 表编制严重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XX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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