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12]160号颁布时间:2012-1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确保会议系统有序正常运行,中评协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远程视频会议系统(以下简称“会议系统”)的管理,确保会议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评协会议系统可以为中评协、各地方协会及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召开远程多方视频会议、远程教育培训、临时工作会议等提供支持。
第三条 中评协信息中心负责会议系统的管理及技术支持。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四条 为合理利用会议系统资源,使用会议系统应提前30天办理以下手续:
(一)中评协各部门利用会议系统召开会议、培训的,需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登记表》(附表一),经分管秘书长审批后,由中评协信息中心备案。
(二)地方协会利用会议系统召开会议、培训的,需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登记表》,加盖地方协会公章后,报中评协信息中心,经中评协信息中心分管秘书长、中评协秘书长审批后,留存信息中心备案。
(三)评估机构利用会议系统召开会议、培训的,需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登记表》,由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后,报中评协信息中心,经中评协信息中心分管秘书长、中评协秘书长审批后,留存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设备配置
第五条 使用会议系统的单位要做好会议系统使用场所的设备配置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支持会议系统运行的辅助设备、网络环境等,并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技术操作规程》(附件二)进行安装配置。
第六条 中评协信息中心负责会议系统的相关技术支持,包括会议系统网络服务器、主控设备的管理与维护;会议系统的操作和数据存储、归档。
第七条 各地方协会及有关资产评估机构须配备相应终端设备及网络环境,安排专人负责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的操作及管理。
第四章 技术准备及保障
第八条 会议主办部门负责主会场布置方案,各地方协会及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分会场布置方案。
第九条 会议主办部门应在会议及培训通知中明确会议系统调试时间,调试工作应提前会议一天进行。会议当日各分会场应提前1小时进入会议系统测试状态。
第十条 各地方协会要切实做好分会场的会议系统保障工作,并要求:
(一)会议召开前,各分会场须与主会场保持畅通的联系电话。
(二)会议期间,各分会场应听从主会场的安排,应实时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及时调整镜头和麦克风,随时与主会场保持联系。
(三)会议期间,主会场应根据会议需要,及时切换会场画面。不发言的分会场应将麦克风置于静音状态。
(四)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中断会议连接。各分会场在主会场中断会议后,按操作流程关闭视频设备。
(五)各分会场要做好会议系统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十一条 使用会议系统应做好相关保密工作,未经会议主办部门批准,不得对外公布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使用登记表(略)
附件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技术操作规程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