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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征求意见稿)》等5个项目的通知

会协[2006]1号颁布时间:2006-0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征求意见稿)》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征求意见稿)》,并于2005年12月16日发布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会组织部分专家学者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和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再次提出意见,并于2006年1月26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中注协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部杨援朝
  电话:010-68721166转5407
  传真:010-68474986,68720138
  电子邮件:yangyc@cicpa.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编100081

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作出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相关控制活动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四条 作为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及相关控制活动,以足以识别和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五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允价值计量程序相关的控制活动; 
  (二)确定公允价值计量的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信息技术在计量过程中的作用; 
  (四)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账户或交易的类型; 
  (五)被审计单位依赖服务机构提供公允价值计量或支持计量数据的范围; 
  (六)在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时,被审计单位利用专家工作的范围; 
  (七)在确定公允价值时,管理层作出的重大假设; 
  (八)支持管理层作出假设的记录; 
  (九)在形成和运用假设以及监控假设的变化时,管理层采用的方法; 
  (十)估值模型及相关信息系统的更改控制及安全性程序的完整性; 
  (十一)对估值模型中使用数据的一致性、及时性及可靠性的控制。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要求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各个组成部分,并着重了解与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的控制活动。 
  第七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和评估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八条 当确定与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公允价值计量通常涉及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可能影响能够实施控制活动的性质,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考虑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第三章 评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适当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了解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行业情况以及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结果,评价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适当,对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重大不确定性的披露是否适当。 
  第十二条 如果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已规定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采用的计量方法是否与规定的方法一致。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和披露,应以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假定为前提。 
  如果某项资产和负债不存在活跃的市价,且其他合理估计公允价值的方法也明显不适用或不能实施,该项假定可能不成立。当管理层确定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假定不成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支持管理层作出这项决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确定该事项是否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如果管理层采取特定行为的意图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就管理层的意图获取审计证据,并考虑管理层实施该意图的能力。 
  第十五条 针对管理层意图获取审计证据的范围属于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向管理层询问,并通过下列方式对管理层的答复予以印证: 
  (一)考虑管理层以前所述的对于资产和负债的意图的实际实施情况; 
  (二)复核包括预算、会议纪要等在内的书面计划和其他文件记录; 
  (三)考虑管理层选择特定措施所述的理由; 
  (四)考虑管理层在既定经济环境下实施特定措施的能力。 
  第十六条 如果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或者对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未作出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计量方法。 
  第十七条 在评价特定情况下采用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是否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如果被审计单位从可供选择的方法中选用某一估值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与管理层讨论,了解其选择该估值方法的理由,并考虑下列事项: 
  (一)如果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了选用估值方法的标准,管理层是否充分评价和恰当运用这些标准,以支持其选用的方法; 
  (二)根据被估值资产或负债的性质以及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适当; 
  (三)根据被审计单位业务情况、行业状况和所处的环境,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适当。 
  第十八条 管理层可能已经确定不同的估值方法将导致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存在重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在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时如何调查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是否得到一贯的运用。 
  第二十条 如果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得到一贯的运用,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影响被审计单位的环境和情况可能发生的变化,或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要求的变更,以确定这种一贯性的运用是否仍然适当。 
  如果管理层变更了估值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是否能够充分说明变更后的估值方法提供了更为适当的计量基础,或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或其所处环境的变化能够支持其估值方法的变更。    
  第四章 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如果计划利用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明专家的工作能够充分实现审计目的,并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计划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对公允价值定义的理解和确定公允价值拟使用的方法是否与管理层的理解和方法一致,是否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致。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专家使用的重要假设和估值方法,并在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和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结果的基础上,考虑这些假设和估值方法是否适当、完整和合理。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工作的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第五章 针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认定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可能相对简单,也可能非常复杂,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在性质、时间和范围上可能存在很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实施的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可能包括: 
  (一)测试管理层的重要假设、估值模型和基础数据; 
  (二)对公允价值进行独立估计,以印证其计量是否适当; 
  (三)考虑期后事项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影响。 
  第二节 测试管理层的重大假设、估值模型和基础数据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确定公允价值过程的可靠性的了解,是支持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重要因素,并影响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在针对管理层确定公允价值过程的可靠性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因素: 
  (一)管理层使用的假设是否合理; 
  (二)当使用模型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模型是否适当; 
  (三)管理层是否使用了在当时能够合理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考虑管理层以前期间使用的估值技术和假设,并将前期确定的公允价值计量与当期可取得的实际结果进行比较,可能获取有关管理层公允价值计量过程的可靠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公允价值计量和实际结果的差异是否源于经济环境的变化。 
  第三十条 如果认为存在与公允价值有关的特别风险,或存在其他适用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个别和整体的角度评价管理层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所使用的重大假设,以确定这些假设是否为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提供了合理基础。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估值方法依据的重大假设,并评估假设是否合理。只有当假设具有相关性、可靠性、中立性、可理解性和完整性时,才能为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支持管理层假设的审计证据的来源及其可靠性,包括根据历史信息考虑这些假设,并评估这些假设是否以被审计单位有能力执行的计划为基础。 
  第三十三条 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针对管理层假设实施审计程序的目的不是为了对假设本身发表意见,而是为了评价这些假设是否对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合理基础。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层需要运用判断识别对公允价值计量有重大影响的假设,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这些重大假设。 
  重大假设通常涉及可能对公允价值计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项: 
  (一)对数量、性质的变化或不确定性敏感的事项,如与有关长期利率的假设相比,有关短期利率的假设不易受重大变化的影响; 
  (二)易于误用和易受偏见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公允价值估值对重大假设变化的敏感度,包括可能影响价值的市场状况。在适用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使用敏感性分析等技术,以识别特别敏感的假设。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不确定性或缺乏客观数据是否可能导致无法合理估计公允价值。 
  第三十七条 在考虑假设是否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合理基础时,注册会计师既要将这些假设作为一个整体组合来考虑,也要对每一假设单独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是否已识别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假设和影响因素。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假设从个别和整体上是否合理,同时是否符合实际,并与下列事项保持一致: 
  (一)总体经济环境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计划; 
  (三)前期使用的假设; 
  (四)被审计单位当前仍然适用的以往经验或状况; 
  (五)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事项,如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假设以外的、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运用的假设; 
  (六)与现金流量相关的风险,包括现金流量的潜在变化及其对折现率的影响。 
  如果假设反映了管理层的意图和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假设与被审计单位的计划和以往经验是否一致。 
  第三十九条 如果管理层在形成假设时依赖了历史财务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依赖的恰当程度。但历史信息可能无法反映未来的状况或事项,如管理层拟从事新的业务活动或情况发生变化。 
  第四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使用估值模型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该估值模型,并评价该模型是否恰当以及使用的假设是否合理。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形成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数据实施审计程序,评价公允价值计量所依据的数据是否准确、完整和相关,以及公允价值是否依据这些数据和管理层的假设予以适当计量。 
  第三节 出于印证目的而对公允价值进行独立估值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对公允价值进行独立估值,以印证被审计单位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 
  如果运用管理层的假设进行独立估值,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评价管理层的假设。 
  注册会计师也可另行设定假设,而不使用管理层的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仍应了解管理层的假设,据此确定另行设定的估值模型是否已考虑管理层估值模型所含的重要变量,并与管理层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进行比较及评价重大差异。 
  第四十三条 在对公允价值进行独立估值时,注册会计师仍应按照本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形成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数据实施审计程序。 
  第四节 期后事项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期后事项对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在审计工作完成之前发生的期后事项,可以为审计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提供适当的审计证据,如在期后较短的时间内销售了一项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提供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审计证据。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表期末存在的一些情况在财务报表期后的一段时间内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期后的公允价值信息可能仅反映期后发生的事项,而不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当评估与这些期后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期后事项》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公允价值的披露 
  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对公允价值的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在审计财务报表附注中包含的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披露时,无论被审计单位是按规定披露还是自愿披露,注册会计师需要实施的审计程序与针对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审计程序在本质上相同。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估值原则是否适当并得到一贯运用,使用的估值方法和重大假设是否作出适当披露。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从财务报表的前后关系,考虑被审计单位自愿披露的信息是否恰当。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公允价值的信息予以适当披露。 
  如果一个项目包含高度的计量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相关的披露是否已向财务报表使用者充分说明该不确定性。 
  注册会计师也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对估值方法的变更是否遵循了相关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 
  第五十条 如果无法确定足够可靠的公允价值,而导致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下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出现遗漏,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这种情况下的披露是否适当。 
  第七章 评价审计程序实施的结果 
  第五十一条 在最终评估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及评价与执行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一致性。 
  第八章 管理层声明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重大假设的合理性获取管理层的书面声明,包括这些假设是否恰当地反映管理层针对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而采取特定行为的意图和能力。 
  第五十三条 管理层的声明取决于公允价值的性质、重要性和复杂性,可能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理层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下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包括相关的假设)的适当性及运用这些方法的一贯性; 
  (二)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了运用公允价值的假定时,管理层推翻该假定的基础; 
  (三)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下,公允价值披露的完整性和适当性; 
  (四)期后事项是否要求对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予以调整。 
  第九章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五十四条 某些公允价值计量通常涉及不确定性,对具有特别风险的财务报表的潜在影响可能为治理层所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要求,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和实施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财务报表认定的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作为最终使用者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最终使用者,是指为了达到套期、资产负债管理或投机目的,通过交易所或经纪商进行金融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 衍生金融工具及活动 
  第四条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并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及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工具。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的包括: 
  (一)管理当前或预期的与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关的风险; 
  (二)通过未平仓或投机性头寸从预期市场变化中获利。 
  第六条 所有金融工具都有一定的风险,而衍生金融工具通常具有风险杠杆效应的特征,包括: 
  (一)在交易到期前不要求现金流出或流入,或只要求很少的现金流出或流入; 
  (二)不要求支付或收取本金或其他固定的金额; 
  (三)潜在的风险和回报可能远远大于目前的支出; 
  (四)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能超过其在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金额。 
  第七条 衍生活动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固有特征可能导致某些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的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由此增加的审计风险。 
  第三章 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八条 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需要作出下列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认定: 
  (一)在财务报表中记录的所有衍生金融工具是存在的;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未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 
  (三)在财务报表中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得到恰当的计价和列报; 
  (四)在财务报表中作出了所有相关的披露。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过监督管理层对下列方面负责: 
  (一)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系统以便对风险和财务控制进行监督,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在其风险管理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以及确保被审计单位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的完备性,以保证管理层对衍生活动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第十条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衍生金融工具的责任是,考虑管理层作出的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认定是否使得已编制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与衍生活动相关的风险管理或控制的充分性提供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和管理层讨论与衍生活动相关的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避免误解。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特殊的知识和技能,以计划和实施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特定认定的审计程序。 
  这些特殊的知识和技能包括: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的经营特征和风险状况; 
  (二)了解被审计单位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特征; 
  (三)了解被审计单位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系统,包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四)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 
  (五)熟悉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计划和实施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相关的审计程序。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一)衍生金融工具本身非常复杂; 
  (二)简单的衍生金融工具应用于复杂的情形; 
  (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活跃;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基于复杂的定价模型。 
  第五章 了解可能影响衍生活动及其审计的因素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可能对衍生活动及其审计产生影响的因素: 
  (一)经济环境; 
  (二)行业状况; 
  (三)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 
  (四)关键财务风险; 
  (五)与衍生金融工具认定相关的固有风险; 
  (六)持续经营; 
  (七)会计处理方法; 
  (八)会计信息系统; 
  (九)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了解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按照第六章的规定了解前款第(九)项。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经济环境对衍生活动的影响。 
  经济环境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活动的总体水平; 
  (二)利率(包括利率的期限结构)和融资的可获得性; 
  (三)通货膨胀和币值调整; 
  (四)汇率和外汇管制; 
  (五)与被审计单位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市场特征,包括该市场的流动性和波动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状况对衍生活动的影响。 
  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价格风险; 
  (二)市场和竞争; 
  (三)生产经营的季节性和周期性; 
  (四)经营业务的扩张或衰退; 
  (五)不利状况(包括需求下降、生产能力过剩、价格竞争激烈等); 
  (六)外币交易、折算或经济风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对衍生活动的影响。 
  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知识和经验; 
  (二)及时和可靠的管理信息的可获取性; 
  (三)利用衍生金融工具的目标。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衍生活动相关的关键财务风险。 
  关键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是指因权益价格、利率、汇率、商品价格或其它市场因素的变动导致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不利变动而引起损失的风险,包括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模型风险、基础风险等; 
  (二)信用风险,是指客户或交易对方在到期时或之后期间内没有全额履行义务的风险; 
  (三)结算风险,是指交易一方已履行交易义务,但没有从客户或交易对方收到对价的风险; 
  (四)偿债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在付款承诺到期时没有资金履行承诺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是指某项法律或监管行动阻止被审计单位或交易对方执行合同条款或相关总互抵协议,或使其执行无效,从而给被审计单位带来损失的风险。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以了解与衍生金融工具认定相关的固有风险: 
  (一)衍生活动的经济和业务目的;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 
  (三)交易是否产生了涉及现金交换的衍生金融工具; 
  (四)被审计单位在衍生金融工具方面的经验; 
  (五)衍生金融工具是否嵌入在一项协议中; 
  (六)外部因素是否影响认定; 
  (七)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国内交易所交易还是跨国交易。 
  第二十一条 衍生金融工具潜在的损失可能足以引起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持续经营》的要求,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是否将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并采用套期会计,以及套期关系是否高度有效。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变更及其运行。 
  如果认为会计信息系统或其中的某些方面较为薄弱,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是否有必要修改审计方案。 
  第六章 了解内部控制 
  第一节 控制环境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控制环境及其变化时,应当考虑治理层和管理层对衍生活动的总体态度和关注程度。 
  治理层负责确定被审计单位对风险的态度,管理层负责监控和管理被审计单位面临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控制环境如何对管理层的风险评估结果作出反应。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控制环境的下列方面对衍生活动控制的潜在影响: 
  (一)管理层是否通过清晰表述的既定政策,指导衍生金融工具的买进、卖出和持有; 
  (二)衍生活动的交易、结算和记录的职责是否适当分离; 
  (三)总体控制环境是否已经影响负责衍生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涉及衍生活动的人员实施激励机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制定适当的规范、限额和控制,以确定执行的激励机制是否可能导致背离总体风险管理战略目标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电子商务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考虑被审计单位如何处理与公共网络使用相关的安全和控制问题。 
  第二节 控制活动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控制活动,包括充分的职责分离、风险管理监控、管理层的监督和其他为实现控制目标而设计的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与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入、卖出和持有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复杂程度因下列事项而异: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程度和固有风险; 
  (二)相对于使用的资本,衍生交易的风险敞口; 
  (三)交易量。 
  第三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未对内部控制进行相应调整的情况下扩展其衍生活动的类型,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予以关注。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对审计工作的影响,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活动的复杂性和重要程度、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资金转账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衍生活动相关的调节程序。 
  调节程序包括下列主要类型: 
  (一)交易员的记录与用于持续监控过程的记录以及与在总分类账中反映的头寸或利得和损失的调节; 
  (二)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的调节; 
  (三)为保证所有尚未结清的项目及时得到识别和结算,所有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与经纪商对账单的调节; 
  (四)在适用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与服务机构持有记录的调节。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初始成交记录是否明确反映单笔交易的性质和目的,以及每个衍生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记录是否保存在数据库、登记簿或明细分类账中,并就记录的准确性与从交易对方收到的独立的确认信息相核对。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保持衍生交易记录完整性相关的控制,包括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自身记录与交易对方的确认函进行独立比对。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考虑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具备与审计衍生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范围涵盖衍生活动的程度。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评价内部控制,进而评价重大错报风险。 
  可能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 
  (一)编制衍生金融工具使用范围的概况; 
  (二)复核政策和程序的适当性及管理层的遵守情况; 
  (三)复核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四)复核用以处理衍生交易的会计信息系统; 
  (五)复核与衍生活动相关的系统; 
  (六)确保被审计单位所有部门及人员,尤其是最有可能产生风险敞口的经营部门,完全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管理目标; 
  (七)评价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新风险是否能够被即时识别、评估和管理; 
  (八)评价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包括采用套期会计处理的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满足套期关系的条件; 
  (九)进行定期复核以向管理层提供衍生活动得到恰当控制的保证,并确保新风险及为管理这些风险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被即时识别、评估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当拟利用特定内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和测试其适当性,以确定能否满足审计目的。 
  第四节 服务机构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可能使用服务机构进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入、卖出或代为记录衍生交易。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的要求,考虑使用服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影响。 
  第四十条 如果服务机构担任投资顾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服务机构相关的风险。 
  在评价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如何监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用以保护信息完备性及保密性的程序; 
  (三)应急安排; 
  (四)如果服务机构是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又同时作为交易对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衍生交易,将产生关联交易的问题。 
  第七章 控制测试 
  第四十一条 在了解相关内部控制后,如果预期控制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获取支持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证据。 
  如果认为仅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相关的控制测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当被审计单位只进行少数几笔的衍生交易,或相对被审计单位整体规模而言,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特别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主要实施实质性方案,包括在某些情况下结合实施控制测试。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控制测试时,应当选取适当规模的交易样本,重点对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根据既定的政策、操作规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二)适当的决策程序是否已得到运用,交易的原因是否可以清楚理解; 
  (三)执行的交易是否符合衍生交易政策,包括条款、限额、跨境交易或关联方交易; 
  (四)交易对方是否具有适当的信用风险等级; 
  (五)衍生金融工具是否由独立于交易员的其他人员适当、及时地计量,并报告风险敞口; 
  (六)是否已将确认函发给交易对方; 
  (七)是否已对交易对方的确认回函进行适当比对和调节; 
  (八)衍生金融工具的提前终止或延期是否受到与新的衍生交易同样的控制; 
  (九)投机或套期的指定及其变更是否经过适当授权; 
  (十)是否适当地记录交易,并将其完整、准确地反映在会计信息系统中; 
  (十一)是否有足够措施保证电子资金转账密码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下列程序: 
  (一)阅读治理层或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等类似机构的会议纪要,以获取被审计单位定期复核衍生活动和套期有效性并遵守既定政策的证据; 
  (二)将所有衍生交易(包括已结算的衍生交易)与被审计单位政策相比较,以确定这些政策是否得到遵守。 
  在确定这些政策是否得到遵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测试交易是否依据被审计单位政策中的特定授权执行; 
  (二)测试买入前是否进行相关投资政策要求的敏感性分析; 
  (三)测试交易,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获得了从事相关交易的批准以及是否仅使用了经授权的经纪商或交易对方; 
  (四)向管理层询问衍生金融工具和相关交易是否得到及时监控和报告,并阅读相关支持文件; 
  (五)测试已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入交易,包括测试衍生金融工具的分类、价格以及相关分录; 
  (六)测试是否及时调查和解决调节的差异,测试是否由监督人员复核和批准调节事项; 
  (七)测试与未记录交易相关的控制,包括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第三方确认函,及其对确认函中例外事项的处理; 
  (八)测试与数据安全和备份相关的控制,并考虑被审计单位对电子化记录场所进行年度检查和维护的程序。 
  第八章 实质性程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四十四条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性质特殊,注册会计师在确定重要性时,除了考虑资产负债表金额外,还应当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财务报表中各类交易或账户余额的潜在影响。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衍生金融工具的实质性程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二)服务机构的参与程度; 
  (三)期中实施的审计程序; 
  (四)衍生交易是常规还是非常规交易; 
  (五)在财务报表其他领域实施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在审计衍生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可能将分析程序作为实质性程序,以获取有关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的信息。 
  由于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价值的各种因素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往往掩盖可能出现的异常趋势,分析程序本身通常不能提供衍生金融工具相关认定的充分证据。 
  第四十七条 如果获得了负责衍生活动人员对衍生活动结果分析的资料,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价其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分析人员的能力和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利用这些资料,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衍生活动。 
  第四十八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套期策略中使用衍生金融工具,而分析程序的结果表明已发生大额的利得或损失,注册会计师应当怀疑套期的有效性,以及运用套期会计的适当性。 
  第四十九条 由于存在下列原因,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衍生金融工具认定的审计证据时,需要运用较多的职业判断: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特殊; 
  (二)适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复杂; 
  (三)相关认定尤其是计价认定依据高度主观的假设作出,或对于基本假设的变化极其敏感。 
  第二节 存在和发生认定 
  第五十条 对衍生金融工具存在和发生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可能包括: 
  (一)向衍生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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