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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等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函(六)

财会便[2005]24号 颁布时间:2005-07-19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及相关信 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等阶段。   第三条 油气开采以外的油气储存、集输、加工和销售等业务的会计处理,由其 他相关准则规范。   第二章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 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特定区域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   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 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   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工程分析,可合理 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   第五条 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作为矿区权益 的取得成本。   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矿区权益支出包括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土地使用权 支出、中介费以及与申请取得矿区权益有关的其他支出。   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矿区权益支出包括购买价款、中介费以及与购买取得矿区 权益有关的其他支出。   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持矿区权益的支 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使用年限法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折耗。折耗额可 以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以按照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地层条件的矿区组 计算。   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计算公式如下: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额=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探明矿区当期产量/(探明矿区期末探明经济可采储量+ 探明矿区当期产量)。   第七条 企业对于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   (一)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 进行处理。   (二)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单个矿区取得成 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 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的,且与其他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地层条件的, 可以按照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地层条件的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   计算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时,将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第八条 企业转让矿区权益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转让全部矿区权益的,应当将让所得与矿区(组)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确认为利得或损失。   (二)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应当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 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 确认为利得或损失。   (三)转让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应当将部分转让所得与全部矿区(组)权益 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得或损失。   第九条 当未探明矿区(组)内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将未探明矿区转为已探 明矿区(组)时,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转为探明矿区权益。   第十条 未探明矿区因最终未能发现经济可采储量而放弃时,应按照放弃时的账 面价值转销未探明矿区权益并确认为当期损失。   第三章 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油气勘探是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者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 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其中,钻井勘探 支出主要包括钻探区域探井、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井等活动发生的支出;非 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钻井勘探支出在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之前,暂时予 以资本化。   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暂时资本化支出金额结 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   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暂时资本化支出扣除净 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确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 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备成本,无效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在完井一年后仍未能确定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探井 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在完井一年后确定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已经费用化的探井支出不做追溯调 整,重新钻探和完井发生的支出予以资本化。   第十五条 非钻井勘探支出于期末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油气开发是指为了取得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更新井和相关设施 的活动。   第十七条 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其用途分别予以资本化,作为 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初始成本。   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钻前准备支出,包括确定开发井井位、清理井场、修建道路等活动发生的 支出。   (二)井的设备购置和建造支出。井的设备包括套管、油管、抽油设备和井口装 置等,井的建设包括钻井和完井。   (三)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   (四)购建矿区内集输管线、分离处理设施、计量设备、储存设施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在探明矿区内,钻井至现有已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开发支出;为获 取新增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继续钻至未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钻井勘探支出。   第五章 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油气生产是指将油气提取到地表以及收集、拉运、处理、现场加工、 现场储存和矿区管理等活动。   第二十条 油气的生产成本包括井及相关矿区权益折耗、生产设施折耗、辅助设 备及设施折旧以及操作费用等。操作费用包括收集、拉运、处理、现场加工、现场储 存和矿区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直线法对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井及相关 设施包括确定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探井和开采活动中形成的井,以及与开采活 动相关的各种设施。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地质构 造特征或地层条件的矿区组计算。   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计算公式如下:   井及相关设施折耗额=期末井及相关设施账面价值×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   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矿区当期产量/(矿区期末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矿 区当期产量)   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包括:矿区的开发井网钻探和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已全 面投入开采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当提高采收率技术所需的设施已经建成并已投产后 相应增加的可采储量。   第二十二条 地震设备、建造设备、车辆、修理车间、仓库、供应站、通讯设备、 油田或矿区的办公室等辅助设备及设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固定 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需要承担矿区废弃处置义务的,且该义务 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 价值。   没有将废弃处置义务确认为负债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 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矿区的废弃是指矿区内的最后一口井停产。   第六章 披 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分别披露其在国内和国外拥有的油气储量的年初年末数据。   油气储量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全部储量、合营企业油气储量的份额,不包括非 子公司储量。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油气开采相关的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和辅 助设备及设施的期末金额,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金额。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分披露其当年在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矿区权益的取得、勘探 和开发全部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年 月 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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