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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4]17号颁布时间:2004-10-28

     2004年10月28日 财会[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民政局: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 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该制度的 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促进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范体系,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 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制度统一了会计核算 标准,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制度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发布意义重大,有利于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 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行为,使各项经济业 务的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利于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 从而提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各界的诚信度,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 求   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充分重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 作,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促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负责人重视该制度 的执行,使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全面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 项规定和具体办法。政府监管部门也应熟悉了解该制度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以便 于实施有效监管。   在宣传培训过程中,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组织有关中 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发挥院校教师的作用,宣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重要 意义和内容,为全面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奠定基础。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 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 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 本单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 负责人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 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民间非营利组织应 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本单 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四、抓紧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保证平稳过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自2005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 度》进行会计核算。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其他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 织,应当抓紧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以实现平稳过渡。   民间非营利组织要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 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对现有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 盘点,明晰产权,建立固定资产目录,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和 执行新制度的准备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对于清查出 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和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 等,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全面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和指导   全面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财政、民政部 门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保证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本地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贯彻实施。财政部门应当依 法监督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依法建账,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 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人 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作为会计监管的重要工作之 一。民政部门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时,应当检查民间非营利 组织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是否真实、完整,有关财务指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对于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行政处罚; 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人和相 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还应当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力量,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 审计监督。对于依法要求审计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 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对于注册会计师发表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民间非 营利组织,应当作为重点检查的对象,各级民政部门在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时,也应 当予以重点关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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