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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一)

财会[2001]7号颁布时间:2001-01-18

     2001年1月18日 财会[2001]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 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 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3项准则,修订了《企业会计准 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 ——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企业从2001年1月 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企业 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 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 6项准则在所有企业施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投 资》等两项准则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但国有企业有意先 行实施这两项准则的,应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 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 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 商誉。   确认   4、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企业拥有无形资产的法 定所有权,或企业与他人签订了协议,使得企业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6、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企业管理部门应对 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因素做出稳健的估计。   7、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   计量   8、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9、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 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0、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 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 作为入账价值。   11、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 重组》的规定确定。   1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 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 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确定;同类或   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现值确定。   13、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 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 认为当期费用。   后续支出   14、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摊销   15、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 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 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 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 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 年。   减值   16、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发现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 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 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本准则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 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的现值。   17、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企业才能将以前 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的账面余额。   处置和报废   18、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19、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 予以确认;同 时,还应确认相关费用。   20、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 价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1、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 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披露   22、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   (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3、对于土地使用权,除按本准则第22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该土 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衔接办法   24、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追溯调整 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则   25、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   (1)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   (2)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借款费用,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 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2)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确认   4、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本准则规 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 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5、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之前发   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 用。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因安排其他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开始资本化   6、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 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构建活动已经开始。   7、资产支出只包括为构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 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8、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构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资本化率   9、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 期间涵盖的天数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0、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构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2)为构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 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100%?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 期间涵盖的天数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1、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 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12、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 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13、如果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则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汇兑差额的 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   暂停资本化   14、如果固定资产的构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 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构建活动重新开始。 但如果中断是使构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 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停止资本化   15、当所构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 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16、所构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 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构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 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构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如果所构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 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17、如果所构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 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构建活动实质上已经 完成,则应当停止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果所构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 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 资本化。   披露   18、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信息:   (1)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2)当期用于确定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衔接办法   1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借款费用,所采用的借款费用会 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 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附则   20、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承租华人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   (1)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   (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   (3)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   定义   3、本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 协议。   (2)租赁期,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该资产,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确定承租人将会 行使这种选择权,则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应当包括在租赁期内;如果租赁合 同规定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 使这种选择权,则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自租赁开始日起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止 的期间。   (3)不可撤销租赁,指只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下才可撤销的租赁:   ①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②经出租人同意;   ③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④承租人支付了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4)担保余额,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 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 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 计的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 余值。   租赁的分类   4、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 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5、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 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 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 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 益等。   6、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7、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 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 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 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 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 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 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 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 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 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 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 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当包括在内。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 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履 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 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 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   8、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值与最低租赁 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 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 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 长期应付款。   9、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 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 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上述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 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10、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 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11、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12、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年数总和法等。   13、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 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 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 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14、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5、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 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经营租赁   16、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 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17、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18、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9、承租人应当对重大的经营租赁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 租赁付款额;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   20、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 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 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21、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 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22、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23、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 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24、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 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 认为当期收入。   25、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 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 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26、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 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 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 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 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 时,不作任何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 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27、或有租金应当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28、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 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2)为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   (3)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经营租赁   29、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上的 相关项目内。   30、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 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31、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32、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 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33、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34、出租人应当披露每类租出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   售后租回交易   35、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4条至第7条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 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36、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 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同时根据本 准则第8条至14条、第20条至27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7、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 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并根据本准则第16条至第18条、 第29条至第33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8、承租人和出租人除应当按照本准则第15条、第19条、第28条和第 34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对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做出披露。   衔接办法   3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 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 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则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附则   40、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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