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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通知

财会[2003]21号颁布时间:2003-07-10

     2003年7月10日 财会[2003]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 意见和建议,我们制定了《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会计准则制定程序   一、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透明度,广泛征求 社会意见和建议,特制定本程序。    二、财政部会计司(以下简称“会计司”)负责会计准则的草拟工作,实行项目 起草组负责制。项目起草组原则上以会计司各处为单位组成,吸收相关人员参加。    三、草拟的会计准则分为讨论稿、征求意见稿、草案和送审稿。    四、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分为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和发布阶 段。    (一)立项阶段    会计司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向会计准则委员会和 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应包括对立项的背景和理由做出说明。    会计司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做出 修改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    会计司应将立项情况向会计准则委员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会计准则委员会应根据需要,结合确定的会计准则项目和立项意见,成立项目研 究组,开展课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    (二)起草阶段    会计准则项目立项后,会计司应即组成项目起草组,并将项目起草组的成员及有 关情况向会计准则委员会通报。    项目起草组根据所承担的会计准则项目,及时提出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在有关研 究报告和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完成讨论稿,由会计司提交会计准则委员会征 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会计司应通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有 关业务主管部门印发征求意见稿、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公布、召 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项目起草组应对公开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 改,形成草案,由会计司再次提交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意见。    (四)发布阶段    项目起草组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会计司按 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领导审定后,由财政部发布并组织实施。    五、已经发布实施的会计准则,如需进行重大修订,修订程序同上。    六、本程序自财政部发布之日起生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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