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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消除2000年末境内外会计估计差异采用追溯调整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办会[2002]1号颁布时间:2002-01-11

     2002年1月11日 财办会[2002]1号 深圳发展银行:   你行《深圳发展银行关于消除2000年末境内外会计估计差异采用追溯调整法 的请示》(深发银[2001]643号)收悉,根据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 如下:   2001年,我部在答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审 计中有关问题的函”(财会[2001]30号)中规定,上市银行因按照财政部财 会[2000]20号文件规定而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已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 政策变更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认为,你行2000年度按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定报表中反映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年末余额,是按财政部财会 [2000]20号文件规定已追溯调整后的金额,2000年末因境内外对贷款呆 账准备会计估计的差异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存在再追溯调整的问题。   如果你行未如实执行财政部财会[2000]20号文件而滥用会计估计,导致 多提或少提贷款呆账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相关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此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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