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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六)

财会字[1996]19号颁布时间:1996-06-17

     1996年6月17日 财会字[1996]19号 (三)登记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 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登记会计 账簿,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规范》对登记会计账簿问题作出了以下 规定: 1.会计账薄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 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每一项会 计事项,一方面要记入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记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 总账的形式,《规范》未作统一规定,可以采用"三栏式"的订本账或者活页账, 也可以采用棋盘式总账,还可以采用具有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科目汇 总表代替总账,但只有本期发生额的科目汇总表不能代替总账。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选择总账。 明细账可以有多种形式,如订本式、活页式、三栏式、多栏式等。各单位可以自 行选择。 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明细账,如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了加强现金和 银行存款的管理,手工记账的单位,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 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 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以防止账 页的散失和被抽换,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 2.会计账簿的启用。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薄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 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活页式账 簿,可于装订时填写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 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当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 时,也要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或者盖章。这样做是为了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感,维护会计账 簿记录的严肃性。 3.会计账簿的登记。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至 于各种会计账簿应当每隔多长时间登记一次,《规范》未作统一规定。一般来说,总 账要按照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形式及时记账。采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的单位,直接 根据记账凭证定期(三天、五天或者十天)登记,在这种核算形式下,应当尽可能地 根据原始凭证编制原始凭证汇总表,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和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采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的单位,可以根据定期汇总编制的 科目汇总表随时登记总账;采用汇总记账凭证核算形式的单位,可以根据汇总收款凭 证、汇总付款凭证和汇总转账凭证的合计数,月终时一次登记总账。各单位具体采用 哪一种会计核算形式,每隔几天登记一次总账,可以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种明细账,要根据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和记账凭证每天进行登记,也可以 定期(三天或者五天)登记。但债权债务明细账和财产物资明细账应当每天登记,以 便随时与对方单位结算,核对库存余额。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根据办 理完毕的收忖款凭证,随时逐笔顺序进行登记,最少每天登记一次。 对于登记会计账簿的具体要求,《规范》规定如下: 第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 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 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如打"对号"等)。 第二,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除制度规定允许用红 色墨水登账的情况外,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银 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 一,以便留有改错的空间。 第三,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必须每天结出余额。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和余额,写 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 对"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如何计算,一般分三种情况: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 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未止的发生额合计数;需要结 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 累计数;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 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4.账簿记录的错误更正。如果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允许用涂改、挖补、 刮擦、药水消除字迹等手段更正错误,也不允许重抄,而应当根据情况,按照规定采 用划线更正法等进行更正;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首先更正 记账凭证,然后再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5.对账。对账就是核对账目。会计核算要求账簿登记清晰、准确,但在实际工 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账目难免会出现错漏。因此,需要经常进行对账,即将会计账 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 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规范》要求,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 至少进行一次。 6.结账。结账垦在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按照规 定的方法对该期内的账簿记录进行小结,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 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为了正确反映一定时期内在账簿记录中已经记录的经济业务, 总结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各单位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得为赶编 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先编制会计报表后结账。结账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账户 记录,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第一,对不需要按月结计本期发生额的账户,如各项应收应付款明细账和各项财 产物资明细账等,每次记账以后,都要随时结出余额,每月最后一笔余额即为月末余 额。也就是说,月末余额就是本月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的同一行内的余额,月末结 账时,只需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之下通栏划红单线,不需要再结计一次余额。 划线的目的,是为了突出有关数字,表示本期的会计记录已经截止或者结束,并将本 期与下期的记录明显分开。 第二,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需要按月结计发生额的收入、费用等明细账,每 月结账时,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下面通栏划红单线,结出本月发生额和余额, 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下面再通栏划红犁线。 第三,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某些明细账户,每月结账时,应在"本月合计" 行下结出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额,合记在月份发生额下面,在摘要栏内注 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再通栏划红单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 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通栏划红双线。 第四,总账账户平时只需结出月末余额。年终结账时,为了总括反映本年全年各 项资金运动情况的全貌,核对账目,要将所有总账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并在合计数下通栏划红双线。采用棋盘式总账和科 目汇总表代总账的单位,年终结账,应当汇编一张全年合计的科目汇总表和棋盘式总 账。 年度终了结账时,有余额的账户,要将其余额结转下年。结转的方法是,将有余 额的账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账余额栏内,不需要编制记账凭证,也不必将余额再记入 本年账户的借方或者贷方,使本年有余额的账户的余额变为零。因为,既然年末是有 余额的账户,其余额应当如实地在账户中加以反映,否则,容易混淆有余额的账户和 没有余额账户的区别。 对于新的会计年度建账问题,一般来说,总账、日记账和多数明细账应每年更换 一次。但有些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由于材料品种、规格和往来单位较 多,更换新账,重抄一遍工作量较大,因此,可以跨年度使用,不必每年度更换一次。 各种备查簿也可以连续使用。 《规范》对登记会计账簿的有关规定,除特别指出的外,主要适用于手工记账,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登记会计账簿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四)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一个单位向有关方面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 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财务报告"的提法,是1992年企业财务 会计制度改革以后出现的,以前一般称"会计报表"或"财务报表"。有意见认为,"财 务报告"的提法仅适用于企业单位,不适用于事业、行政等单位,因为事业行政单位 会计制度仍采用"会计报表"的提法。一般而言,会计报表是指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 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加上有关文字说明即为财务报告,因此,事业行政 单位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报表",实际上具备了财务报告的基本要素,应当视同为财务 报告。为了统一,《规范》使用了"财务报告"的提法。 编制财务报告,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会计信息的重要环节。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在 编制财务报告环节有意违纪或技术性差错造成的。因此,必须严格财务报告的编制程 序和质量要求。《规范》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可以分 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等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报送期 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 定。 2.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 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数字。 3.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4.单位领导人对报送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5.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 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并 报送有关部门。 七、关于会计监督的基本规范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另一项重要职能。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不仅可以维护财经 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对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也起到重要 作用。《规范》第四章在明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法》赋予的监督职权的 基础上,提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内部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 以更好地为单位内部管理服务。《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进行会计监督。"就是说,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监 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尽管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但不能理解为会计监督仅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领导人应当积极支 持、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 (二)会计监督的依据 《规范》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会计监督。 具体依据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是会计法律、法规和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 定;四是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 会计管理制度;五是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上述内 容体现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仅要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还应当对单位内 部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以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 (三)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是对会计信息质量实行源头控制的重要环节,是会 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主要 应当抓住两个环节:一是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 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 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二是对原始 凭证准确性、完整性的监督。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 办人员更正、补充。 (四)对会计账簿的监督 《规范》针对当前假造账册、账外设账行为比较严重的问题,突出强调,会计机 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傅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五)对实物、款项的监督 《规范》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 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 明原因,作出处理。其目的是认真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分清责任,保护公共财产的安 全、完整。 (六)对财务报告的监督 《规范》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 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这主要是 针对实际工作中假造会计报表等问题所作出的规定。 (七)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监督,《规范》主要规定厂以下几点: 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是对违反规定不 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是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是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 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 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是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六是对严 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 机关报告。 (八)对其他经济活动的监督 《规范》还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单位 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 (九)配合搞好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政府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是会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 分。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健全和完善,可以督促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更好地进行。 因此,《规范》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 关等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 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 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八、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基本规范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 证单位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 建立并严格执行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会计基础工作就比较扎实,会计工作在 经济管理中就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规范》在第五章对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 度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一)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遵循的原则 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科学、 合理,切实可行。这些原则包括: 1.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2.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3.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 作的有序进行; 4.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5.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6.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规范》从强化会计管理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示范性的提出了应当建立的 十二项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具体是: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 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 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同时,对各项制度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意见。应当强调,各单 位建立哪些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项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主要取决于单 位内部的经营管理需要,不同类型的单位也会对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有不同的选择,如 行政单位往往不需要建立成本核算制度等。《规范》所提出的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的示范性要求,只作为指导意见,一方面是引导各单位加强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 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各单位在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失误。   九、关于附则 《规范》第六章附则对解释权、实施时间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同时时《规范》中 的一些概念进行了解释。具体内容是:第一,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井报财政部备案。在保证《规范》各项规定得到实施的前提下, 兼顾地方、部门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正确处理好统一性与灵活性的关系。第二,《规 范》的解释权、修改权在财政部。第三,《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对《规 范》中的有关名词的基本含义进行了解释,以便于执行者的正确理解。《规范》所称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 件;《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 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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