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五)
财会字[1996]19号颁布时间:1996-06-17
1996年6月17日 财会字[1996]19号
(四)总会计师
《规范》对设置总会计师问题作了三个方面的观定:一是大、中型企业、事业单
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
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对于总会计师的具体任职资格,
《总会计师条例》作了具体规定。二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应当行使《总
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三是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
《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即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
管部门总会计师的任免执行《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
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
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
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的规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总会计师的任免,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免,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
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
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会计工作岗位
在会计机构内部和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定人员,定岗位,明确分工,各
司其职,有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落实责任和会计人员钻研分管的业
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规范》规定了基本
原则和示范性要求:一是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
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二是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
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三是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
会计业务需要确定,《规范》只是提出了示范性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即:会计
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
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
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六)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
纪活动,确实存在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通同作弊的现象。在会计人员中实行
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
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
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根据
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
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
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建立会计人
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
道德行为的有效措施。建立基层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在我国尚属空白。但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丧失原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
策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违背了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标准。有必要在建
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检查,提
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规范》专门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作出了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
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
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
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
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
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规范》同时要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
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
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
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八)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会计工作
交接制度的要求,《会计法》以及其他会计法规、规章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范》
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工作交接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
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寓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应当
办理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借故不办理移交手续,或者迟迟不移交所经管的会计工作,
使正常的会计工作受到影响,这是制度上所不允许的,单位领导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
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
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月印章;整理应
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同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
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
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
材料。
3.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
接。其中: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
会计账簿记录一致,由于一些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面额与发行价格可能会不一
致,因此,在对这些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利(股)息等按照会计账簿余额进行
交接的同时,应当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等)也按照有关会计账簿记录点交
清楚;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
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移交人员经管
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特别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
字的情况。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以明
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以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4.专人负责监交。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
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
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
监交,是指交接双方需要上级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
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
位监交的,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二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
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的,如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上
级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
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的,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领导
人借机刁难等情况。此外,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的,
也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临时工作交接。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
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
病暂时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目
的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责任。对于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
办理移交的,《规范》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
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不得
借口委托他人代办交接而推脱责任。
6.移交后的责任。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六、关于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会计基础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在实
际工作中,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大一部分出现在会计核算这一环节上。
因此,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建设,对提高整个会计基础工作水平,起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范》从第三十六条至第七十二条对会计核算基础管理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是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规范。《规范》
在第三章的第一节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
1.各单位应当依法建账。《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
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
当前会计工作中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因此,《规范》进一步予以强调。"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有两层含义:一是
依法建账,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他
组织,都应当按照要求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二是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
实行代理记账;只有经批准实行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等,可以暂时不建账,但是从
经营者了解经营情况、计算经营成果的实际需要出发,暂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也应
当积极创造条件建账,这对改善经营管理有百益而无一害。
2.会计核算的内容。《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各单位
对发生《规范》第三十七条所列举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
算。
3.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第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
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二,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
第三,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
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这里的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
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达到以假充真的目的;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挖补或其他方法改
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达到非法目的;设置账外账,是指在正常的会
计账簿之外另设置一套或者多套会计账簿,将一项经济业务的核算在不同的会计账簿
之间采取种种手段作出不同的反映,或者将一项经济业务不通过正常的会计账簿予以
反映,而是通过另设的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以达到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国家和社会公
众利益等非法目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设置账外账,编制虚假会计报
表等,都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允许各单位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
目。主要考虑是,随着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会计核算工作将逐步实行在
会计准则的统一规范下由基层单位自行组织的模式,基层单位对会计科目的选择和使
用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但不是说基层单位可以随意使用。甚至乱用会计科目,
应当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一是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其核算的内容应当符合包括会
计准则在内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应当能够满足编制统
一会计报表的要求,保证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同时,
对事业行政单位作为例外,即要求事业行政单位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
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以适应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在上述前提下,允
许基层单位自主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有利于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紧密结合单位的
会计工作和经营管理需要。当然,自主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要求各单位会计人员的
素质等条件必须与之相适应,因此,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的权限问题,应当按照国家
的统一规定进行。
第六,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方面,财政部已经发布
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规章,对有关问题作
出了具体规定。
第七,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实行会计
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及相应软件资料、文字资料等,应当视同会计档案进行
管理。
第八,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
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
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这样要求,既统一了会计记录的文字,也兼顾了不同语
种的实际情况。
(二)填制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重要依据。填制
会计凭证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会计核算过程、会计信息质量等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做好这项工作,要求会计人员有扎实的基本功、细致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负责的责任心。
《规范》对填制会计凭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
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因此、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
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同时,
为了保持原始凭证记录的实际情况,对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
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根据
《规范》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是: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
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
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原始凭证,《规范》规定除应当具备原始凭证的上述内容外,
还应当符合一定的附加条件。具体是。
第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相应的,对外开出
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
名或者盖章。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存在"白条"问题,即用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
没有固定格式的、不具备规定内容的非正式原始凭证,如外单位没有加盖公章的借款
单据等。显然,用"白条"充当原始凭证是不符合制度要求的,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避免
出现"白条"。
这里所说的"公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
印鉴,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不同的行业、单位
对票据上的单位公章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规范》对单位公章具体指哪种印章没有
作出统一规定。
第二,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领导人或者由单位领导人指定的人员
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这样要求,目的是为了明确经济
责任,保证账物相符,防止盲目采购,避免物资短缺和流失。实物验收工作由经管实
物的人员负责办理,会计人员通过有关的原始凭证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入库的实物,
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加盖
印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结实物保管人员或者
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总之,必
须有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后,会计人员才能据以入账。
第四,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
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
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在实际工
作中,有些单位发生销售退回。收到的退货没有验收证明,造成退货流失;在办理退
款时,开出红字发票,并以红字发票副本作为本单位付款的原始凭证,既不经对方单
位盖章收讫,也不附对方单位收到退款的收据。这种做法容易发生舞弊行为,漏洞很
大。因此,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制退货发票并附有退货验收证明和对
方的收款收据。如果由于特殊情况,可先用银行的有关凭证作为临时收据,待收到收
款单位的收款证明后,再将其附在原付款凭证之后,作为正式原始凭证。
第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
或者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因为,借款和还回借款,是互有联系的两
项经济业务,在借款和还回借款发生时,必须分别在会计账目上独自反映出来,因此,
借款收据和收还借款的收据都是原始凭证,必须予以保留,不能将原借款收据退还
借款人,否则,将会使会计资料失去完整性。
第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
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以便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2.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用来确定经济业务性质和分类即会计分录的一种凭证。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
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这主要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量
的多少和会计人员的习惯选择使用。《规范》对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作了下列规定:
第一,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
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
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
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第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目的是为了分清会计事
项处理的先后顺序,便于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核对,确保记账凭证完整无缺。编号的
方法可以有多种,可以分别现金收付、银行存款收付和转账业务三类编号,或者按现
金收入、现金支出、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支出和转账五类进行编号,也有再将转
账业务按照具体内容分成几类编号。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繁简程度和人员多寡、
分工情况,来选择便于记账、查账、内部稽核、简单严密的编号方法。无论采用哪
一类编号方法,都应按月顺序编号,即每月从第一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一笔经济
业务需要填制两张或者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如1号会计
事项分录需要填制三张记账凭证,即可编成:3/4号、3/5号、3/6号。
第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
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
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否则,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不清楚,难以填写摘要,会计科
目也因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而看不清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这样填制记账凭证,不仅
凭证本身记录不清楚,也容易造成会计账簿记录的错误,给记账,算账人员带来困难。
第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
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
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作为
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
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入附件张数之内。但对于报销差旅费等零散票券,可以粘
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
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
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五,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填制。原始凭证分割单是指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费用应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的情况下,保存原始凭证的主办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部分费
用支出的单位的证明。这种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
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
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第六,记账凭证的改错方法。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
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如果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
更正的记账凭证。
第七,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
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目的是堵塞漏洞,严密会计核算手续。
第八,机制记账凭证的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符
合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
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以加强审核,明确责任。
3.会计凭证的字迹和保管要求。会计凭证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因此,填制
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以便于辨认和防止篡改。《规范》对填制会计凭证
时的阿拉伯数字、汉字大写金额数字、货币符号等的书写都作出厂具体规定,会计人
员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
对于会计凭证的保管,《规范》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第一,会计凭证要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正常进行。
第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特别是记账凭证应
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等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装订、保管,不得散失。
第三,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当履行
严格的报批和借用登记手续。
第四,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证明,并办理审核和报
批手续。
应当说明的是,《规范》对于填制会计凭证的有关规定,除特别指出的外,主要
适用于手工记账,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的有关要求还应当符合
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方面的规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