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实行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注协[2000]8号颁布时间:2000-05-16
2000年5月16日 穗注协[2000]8号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委托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人员会计证
初审工作的通知》(穗财会[2000]280号文)要求,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人员申
请会计证以及会计证年检的初审工作,统一由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
理。现将会计证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会计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可以依法独立
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会计专业职务,可以参
加会计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可以申请领取从事会计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
未取得会计证或所持会计证没有按规定通过年检的人员,任何单位不得任用(聘
用)其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二、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3.取得职业高中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包括会计、审计、财政、税收、金融、经济
等相近专业)或临时会计证,能独立承担会计岗位工作;
4.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书(男性在1948年底前出生、女性在1953年底
前出生的人员,或者1990年1月1日以后大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人员,可免此证);
5.取得珠算六级以上鉴定证书(具备职业高中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可免此证)。
三、临时会计证实行考试制度。对不具备职业高中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人员,须
参加广州市财政局组织的临时会计证资格考试。考试科目为《会计》、《相关知识》
两门。考试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进行。两门课程考试同时合格者,颁发临时会计
证。
临时会计证自签发日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可作为各单位任用(聘任)会计人
员的依据。持有临时会计证的人员被单位任用(聘用)从事会计工作,可向所在单位提
出申请换领会计证。
四、申请会计证、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均一式二份):
1.广州市会计证申请表(可到协会领取);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职业高中以上财经专业学历证书(或临时会计证),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
证书、珠算等级鉴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发证机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会计证实行年检考核制度。年检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时由持证人境写
《广州市会计证年检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连同会计证集中交协会。协会
转送发证机关审核无误后,由发证机关在会计证相应年份加盖验证印章,发还所在单
位转交持证人。
对未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已脱离会计岗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发证机关
不予办理其会计证年检。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能通过者,其会计证自行失效。
六、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广州市管辖范围,须到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和
转出会计证档案。
持证人员从其他区域调入广州市管辖范围,或在广州市管辖范围内进行调动,其
会计证继续有效,无需办理调动手续;年检时在新的工作单位办理年检换证手续。
会计人员只准持有一本会计证。发证机关如果发现持证人员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
会计证,应通知持证人所在单位限期交回会计证重新确认。逾期不交的,发证机关可
吊销持证人的会计证并暂停其所在单位办理会计证。
会计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登报声明作废,三个月后方可申请补发,登报
费用应由持证人负担。
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受到两次记大过行政处分或弄虚作
假骗领会计证的,发证机关有权吊销其会计证。
六、各事务所必须推荐一名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相对稳定的人员任会计证
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会计证的申领、年检及会计人员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请各事务
所在2000年6月9日前把名单报我协会。
以上各条如在实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向协会反映。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