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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租补贴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1]3号颁布时间:2001-01-10

     2001年1月10日 财库[2001]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 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住房提租补贴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 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提租补贴账务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收到拨入的提租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二、各单位发放在职人员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补助工资(提租补贴)   贷:银行存款 各单位发放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提租补贴)   贷:银行存款 三、2000年10月开始国管局通过银行统发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时, 各中央预算单位记: 借:经费支出--社会保障费(提租补贴)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请各单位按以上通知进行2000年账务处理,并据此编制决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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