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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一)

国税发[1999]209号颁布时间:1999-11-10

     1999年11月10日 国税发[1999]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税务师事务所经营特点和管 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税务师事 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 的监督、检查。 附1: 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税 务师事务所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三条 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 理制度,正确进行各项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 税,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包括:法定 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益金)、未分配利润。法定盈余公积金和 任意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等事业发展方面,不得挪作他用;法定盈余 公益金用于事务所的集体福利。 第五条 事务所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 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职业风险基金、住房周转金等。 第六条 事务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事务所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第七条 事务所所购建的实物资产,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 的,应列为固定资产核算。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 度》的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事务所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计入业务支出。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 法),折旧使用年限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业企业财务制度》;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 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 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 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 入或其他支出。 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盈或盘亏的固定 资产净值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八条 事务所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等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事务所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 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益 等支出。 开办费自事务所开业之次月起分期摊入业务支出,摊销期一般不短于5年。 第九条 事务所通过认购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执行。 事务所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条 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 经费、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工作餐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 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会费、汽车费用、 失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职业风险基金、存货盘亏处理和其他业务支出等。 (一)工资是指全体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 试用期临时待遇。 (二)福利费按事务所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的医药费、职工生 活困难补助费等。 (三)工会经费是指按事务所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四)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用文具、印刷、水电等费用。 (五)邮电费是指用于事务所交寄信件和通讯工具使用的费用。 (六)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七)工作餐费是指用于为事务所工作人员(含为事务所工作的外请人员)提供 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八)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九)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十)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十一)物料用品费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 用。 (十二)职工教育经费技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事务所职工岗前培训、 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 (十三)业务招待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参照旅游、 饮食服务企业的标准执行。 (十四)会议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开展召开各种会议而支付的费用。 (十五)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市维 护建设税等。 (十六)其他税金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和印花税等。 (十七)会费是指按照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取,分别上缴中国注册 税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注册税务师个人 支付,不得列入本项目。 (十八)汽车费用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开展而支付的汽车费用。 (十九)失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十)劳动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统筹金、大病统筹金等。 (二十一)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 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提取累计额至少应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80%。提取的职 业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二)存货盘亏处理是指事务所存货发生正常盘亏损失的处理。盘盈冲减业 务支出。 (二十三)其他业务支出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业务支出,如:开办费摊销、财产 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财务费用、坏账损失、捐赠支出、固定 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附营业务支出等。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进行综合代理或单项代理取得的收入以及 开展培训等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账证、表册等取得的净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务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等其他收 入。 事务所的一切收入都必须按规定入账,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事务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业务 尚未完成但已取得了款项或收取款项的凭据时,可根据完成进度或完成合同情况分期 结转收入。 第十二条 事务所的利润是一个会计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收入 减去支出后的净额,再加减以前年度损益调,在按照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后,依法 缴纳所得税。 事务所发生年度亏损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弥补。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首先用于弥补事务所以 前年度亏损;其次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5%- 10%的法定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事务所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不再提取。剩余部分事务所可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 低于10%的比例用于事业发展)和应付投资者利润。事务所的各项税收减免转作法 定盈余公积金。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组;合伙协议未 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 部利润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十四条 事务所应按规定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报表。事务所报 送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损益表、业务支出明细表以 及财务报表附注。分半年报、年度报两种。事务所的半年报时间为7月15日前;年 度报时间为第二年2月15日前报送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 理机构于第二年3月31日前汇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损益表附列资料) 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事务所发生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 算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各事务所根据本规定,结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所的财务管理 办法,并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2: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 行) 一、总 则 (一)为加强税务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结合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 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三)事务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 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 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 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是为了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和查阅账 簿、实行会计电算化。对上述科目编号不得任意改变或打乱重编,需要增设会计科目, 其编号必须遵循分类编号原则。 事务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 科目名称和编号。 (四)事务所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 由本办法规定;事务所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事务所自行规定。 事务所的会计报表应按半年、全年报送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税务 师管理机构汇总年度会计报表按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 事务所会计报表的编报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半年报:应于当年7月15日前报出(如最后一天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年报:应于第二年2月15日前报出。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年度汇总报表应于第二年3月31日前报出。 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要做到编报及时、 情况真实、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全面,不得借故任意估列数字、弄虚作假、篡 改数字。 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汇总的会计报表应报送财务报表 附注说明,其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业务收支升降原因; 税金及会费上缴情况;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及其它有关财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事务所须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按期报送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损益表、 业务支出明细表。会计报表必须由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并按 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事务所名称、地址、开业时间、 报表所属会计期间以及送出日期等。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汇总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益表 附列资料。会计报表应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 盖章,并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 机构名称、地址、报表所属会计期间以及送出日期等。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1)资产类 101现金 102银行存款 109其他货币资金 111短期投资 113应收账款 119其他应收款 121存货 131待摊费用 141长期投资 151固定资产 155累计折旧 156固定资产清理 159在建工程 181无形资产 185递延资产 191待处理财产损益 (2)负债类 201短期借款 204应付账款 205预收账款 215应付工资 216应收福利费 221应交税金 229其他应付款 231预提费用 232职业风险基金 233住房周转金 251长期借款 (3)所有者权益类 301实收资本 311资本公积 313盈余公积 321本年利润 322利润分配 (4)损益类 501业务收入 502业务支出 531附营业务收入 541其他收入 545其他支出 55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60所得税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现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的库存现金。事务所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在" 其他应收款"科目内核算。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 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事务所应按不同的币种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的记账 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支出 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102.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事务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 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事务所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不同的币种等设置"银行 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的记账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 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事务所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 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外币业务的核算,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109.其他货币资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 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2.外埠存款,是指事务所到外地临时开展业务汇往外地银行开立专户的存款, 事务所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外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经办人交来报销凭证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 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事务所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事务所 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 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事务所使用银行汇票应根据发票 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 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银行本票存款是事务所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事务所向 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 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 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事务所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 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 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事务所在月终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 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本科目。 6.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 "银行存款"、 "银行本票"、"在途货币"等明 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货币的汇出单 位等设置备查明细账。 111.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 等投资。 2.购入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 收到有价证券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和"其他 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利息部分)。 将购入的有价证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 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113.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等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2.发生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回各项应收 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119.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除应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备用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赔偿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拨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 位的周转金等。 2.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 有关科目;转销或收回各种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 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债务人设置明细科目。 121.存货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库存的各种物料用品和经销的会计账证、表册、书籍等的 实际成本。 2.本科目下设"物料用品"和"库存商品"两个明细科目。 (1)"物料用品"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库存的各种材料(如燃料、汽车配件等) 和低值易耗品(如工具、家具等)。 事务所应加强物料用品的实物管理,对于购存备用的各种物料用品以及随购随用 的或一次大批购用的物料用品,均应设置"物料用品备查登记簿",按品名、规格、单 价、金额等分别记录购入、领用、报废、结存等情况。 购入物料用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物料用品 时,如数量较少、金额不大、直接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数量较多、 金额较大,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摊销,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时, 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2)"库存商品"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的经营性存货,主要是指以自购自销方式 销售的会计账证、表册、书籍等。不按自购自销方式处理的代销商品,另设备查簿记 录,不在"库存商品"明细科目内反映,另设代销商品明细帐。但代销手续费收入应记 入"其他收入"科目。 库存商品一般采用进价金额核算法;进价成本包括买价和外地运杂费。结算本期 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在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如: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中选 择一种;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采用的方法应前后一致。 库存商品应按商品品种和类别设置明细科目并定期盘点。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 131.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 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物料用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固定资产租金、固定资产大 修理费等。 2.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 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141.长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 事务所投资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投资在本科目内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应按规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2.本科目设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应计利息; (4)其他投资。 3.股票投资: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实际成本 (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接应收的 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等科目。 收到除以上说明的股利,列入"投资效益"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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