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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管理本地区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财会字[1987]6号颁布时间:1987-02-02

     1987年2月2日 财会字[1987]6号   一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财政部、建设银行发出的《关于将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工 作交由财政部主管的通知》,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包括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下 同)和地质勘探单位会计制度工作由建设银行总行交财政部管理。由于当时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尚未成立会计事务管理机构,各地区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仍由建设银行省(区、市)分行管理。鉴于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已成立了会计事务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七年起,各地 区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地质勘探会计制度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管理上述会计制度的主要工作,包括: 贯彻实施和监督执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和办法;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有关 会计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或补充制定本地区的会计制度和办法;审 查本地区主管部门拟定的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 编报要求,布置本地区基层基本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和地质勘探 单位年度决算会计报表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管理好工业、供销等会计制度的同时 ,要管理好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工作,加强与建设银行省(区、市)分行的业务联系, 互相配合,搞好工作。   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管理后,有关 基本建设和地质勘探单位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报表的审查、鉴证及汇总编报工作, 仍由各级建设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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