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管理本地区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财会字[1987]6号颁布时间:1987-02-02
1987年2月2日 财会字[1987]6号
一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财政部、建设银行发出的《关于将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工
作交由财政部主管的通知》,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包括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下
同)和地质勘探单位会计制度工作由建设银行总行交财政部管理。由于当时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尚未成立会计事务管理机构,各地区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仍由建设银行省(区、市)分行管理。鉴于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已成立了会计事务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七年起,各地
区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地质勘探会计制度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管理上述会计制度的主要工作,包括:
贯彻实施和监督执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和办法;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有关
会计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或补充制定本地区的会计制度和办法;审
查本地区主管部门拟定的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
编报要求,布置本地区基层基本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和地质勘探
单位年度决算会计报表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管理好工业、供销等会计制度的同时
,要管理好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工作,加强与建设银行省(区、市)分行的业务联系,
互相配合,搞好工作。
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管理后,有关
基本建设和地质勘探单位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报表的审查、鉴证及汇总编报工作,
仍由各级建设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