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3)
财会字[1995]45号颁布时间:1995-10-04
1995年10月4日 财会字[1995]45号
第212号科目 采购保管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及交通费,以及检验试验费、
材料盘亏及毁损(盘盈冲减)等。
2.发生各项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现金"、
"库存材料"、"基建投资借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上述各项费用,能分清由购入设备或材料负担的,应直接记入本科目所属"设备"
或"材料"明细科目,分不清的,月终按照当月购入设备和材料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设备和材料的包装用品,应及时收回,作价入帐,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
科目。
3.各项采购保管费,应于月份终了时,进行分配计入设备和材料的实际(采购)
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其采购保管费应全部分配转入"器材采购"科
目。
设备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其采购保管费,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
算分配转入"器材采购"科目:
(1)某项设备(或材料)应分配的采购保管费=本月购入该项设备(或材料)
的买价和运杂费×预定分配率
(2)预定分配率=全年计划采购保管费÷全年计划采购设备(或材料)的买价
和运杂费×100%
预定分配率也可以采用概(预)算中所确定的采购保管费率。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和"材料"两个明细科目(有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单位,还
应设置"进口设备"明细科目)并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设备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按预定分配
率分配的采购保管费与实际发生的采购保管费的差额。此项差额应于年度终了或竣工
时进行调整,借记"建筑安装工作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
数小于预定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
第213号科目 库存设备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有些设备在验收入库时尚未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可以先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转帐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或"基建
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科目。
已经验收入库,担发票帐单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设备,应于月份终了时,按合
同价格或估计价格暂估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
相同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需要安装设备,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
目,贷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盘盈的设备,按估计价格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3.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设备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交付外单位委托加
工的设备,借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对已出库而不符合"
正式开始安装"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冲销原记录,下年度开
始时,再重新入帐。
4.转帐拨出的设备,借记"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经批准对外销售不需要的设备,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设备销
售价款),贷记本科目(设备实际成本),同时将销售设备的实际成本与售价的差额
记入"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
6.盘亏和毁损的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7.本科目应按设备的存放地点和设备的类别、名称、型号、规格等设置有数量有
金额的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214号科目 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进行基本建设所储备的各种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材料的计划成本可以根据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如果某些材料没有预算价格,
可以参照近似的同类材料预算价格或以第一次购进的材料实际成本确定。材料实际成
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2.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采用计划成本
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
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
异,做相反会计分录。
转帐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
款"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已经验收入库,但
发票帐单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材料,月终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分录予以冲回。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材料,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器材"科
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清查盘盈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3.领用的材料,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采购保管费"、"委托
加工器材"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材料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预付备料款"科目,
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的差额,借
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
本核算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
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在建设期间,根据有关合同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一
部分工程用材料的,拨付给施工企业材料可直接作抵减应付工程款处理,按结算价格,
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
本或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
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
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转帐拨的材料,借记"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
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销售积压和剩余的材料,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销售收入),贷
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销售收入与材料实
际成本的差额转入"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
盘亏和毁损的材料,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月份终了,计算各种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
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存放地点、类别、名称、规格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进
行核算。
第218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2.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
材料的成本差异,应从"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提高或降低材料的计划
成本,应将调整数自"库存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增加数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
整减少数记入本科目的借方。
3.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发出的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
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的材料的成本差异)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采
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
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国外进行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单独进行
明细核算。
第219号科目 委托加工器材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完成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以下各项组成:
(1)加工中耗用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用;
(3)支付的加工设备和材料的往返运杂费。
2.发给外单位加工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发
给加工单位加工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
并将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
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发生的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
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3.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设备投资"(不
需要安装设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库存材料"
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加工完成
退回剩余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剩余的材料,
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同时
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彩,即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
目。
4.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的器材实际成本和发生的另工
费及运杂费。
5.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中应反映加工单位的名称,加工合
同号数,发出加工设备和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
发生的加工费和运杂费,收回加工完成及退回剩余设备、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
本、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等详细资料。
第231号科目 限额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从上级拨入存在银行拨款帐户内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限额。
2.收到上级拨入的拨款限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本年预拨款"、"基
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科目;退回和年终注销的拨款限额,用红字作同样的分
录。支出拨款限额,借记各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应设置"限额存款日记帐",根据拨款限额通知,以及收款凭证和付款
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在银行同时天花板设几个拨款户的建设单位,
应按各拨款户分别设置日记帐。
限额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定期与银行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
帐面结存数与银行对帐单上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除了未达帐项
所发生的正常差额以外,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立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
单位错记漏记的,应作更正分录或补记入帐。
4.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产品税给供货
单位代为签发。
5.有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设置"预收下年度限额存款日记帐"单独
进行核算,并将年末余额于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转入下年度的"限额存款日记帐"。
第23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存在银行自筹资金户、待转自筹资金户、清理资
金户、基建资金户和采购用款户的款项。
2.建设单位将拨入的自筹资金存入银行待转自筹资金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
建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科目。将销售器材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存入清理资金户,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从拨款户中将款项汇存外地
基建资金户、采购用款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科目。
支用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清理资金户的存款,借记"基建
拨款--本年交回结余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将汇存外地的基建资金户、
采购用款户余额转回拨款户,借记"限额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应按存款户的户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
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与银行对帐
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帐面结存数与银行对帐单上结存数之间
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除了未达帐项所发生的正常差额以外,属于银行对帐
单差错的,应立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单位错记漏记的,应作更正分录或补记
入帐。
4.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编制现金付款凭证、登记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应根
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不再编制现
金收款凭证,以免重复记帐。
按照规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如果是将基建拨款存入银行形成的,根据银行通
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科目及其有关明细科目;如果是将企业债券资金存
入银行形成的以及贷转存形成的利息收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待摊投资--企业债券利息"或"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
5.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发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
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233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用以支付零星开支的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
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
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
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限额,超过部门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241号科目 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以及
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合同规定或由于物资供
应方式等原因,负责供应一部分施工材料的,拨付材料的价款可直接在"应付工程款"
科目核算。
2.预付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
投资借款"科目。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计划成
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
建设单位,还应结转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3.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工程款中
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42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工程进度,每旬或月中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限
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
工程价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
3.本科目应按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51号科目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经批准有偿调出器材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
款项。
2.建设单位有偿调出的设备、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
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科目。
收到调入单位归还的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调出设备"、"调出材料"和"转出未完工程"三个明细科目,
并按调入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252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大型设备款以外的各种
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和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应收、
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或有关单位、个人报销暂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
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253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销售处理不需要用设备和积压材料物资而收到的商业汇
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建设单位经批准对外销售不需要设备和积压的材料物资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销售收入与设备
材料物资实际成本的差额转入"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商业汇
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到期的商业汇票因承兑
人无力支付而被银行退回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因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签发
时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以及
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详细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61号科目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不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
基金借款)的主管部门,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摊给所属建设单位
的投资借款利息。
2.主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统一向银行借入的
基建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拨付给所属建设单
位投资借款时,借记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投资借款,主管部门在
统借时不是先存后拨,而是采取直接下拨方式,则应直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
资借款"科目。
主管部门接到银行转来的投资借款利息通知时,应按发生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
投资"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将发生的建设期内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按
转拨给各所属建设单位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主管部门可自定适应本系统情况的利
息分配办法)分摊给所属建设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3.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
余,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投资借款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存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建设单位转来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借记"应收生产单
位投资借款--××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所属建设单位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27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毁损(不包括固
定资产的毁损)。财产盘盈也在本科目核算。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记
"固定资产"科目(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估计折旧)和本科目(净值)。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盘盈
的设备估价入帐,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和毁损的库存材料,借记
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结转盘亏和毁
损材料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
的差异用红字)。盘盈的材料,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毁损设备和材料
的残料送交入库,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中耗损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外,能确定
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
收款"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
入本科目。
3.列入本科目的各种财产盘亏和毁损,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设备、材料的盘亏、报废和非常损失,以及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短缺和非
常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器材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
本科目。
(3)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
科目,贷记本科目。
(4)盘亏和毁损的设备,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借记"待摊投资--设
备盘亏及毁损"科目,贷记本科目。
4.各种盘盈财产物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帐。
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设备的盘
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材料的盘盈,借记本科目,
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待处理设备损失;
(3)待处理材料损失。
第281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的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2.建设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于交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归还的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
存款"科目,贷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01号科目 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地
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帐拨款、器材转帐拨款等。其他单位、
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本科
目应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2)本年预算拨款:核算本年内由地方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拨款。
(3)本年基建基本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中央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
(4)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转帐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
的价款和有关费用。
(5)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拨入用于完成压油任务
而进行能源交通建设支出的煤代油基金拨款。
(6)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经批准从预存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中转入本年使
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7)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核算按规定预存银行待转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8)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核算本年内通过上级单位从本系统其他单位转帐无偿
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通过上级单位转帐无偿拨给本系统其他单位的设备、材料
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系统内有偿调入、调出的设备、材料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9)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核算本年由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拨款。
(10)本年其他拨款:核算本年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
如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或物资等。
(11)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核算建设单位本年内收到的预算拨入的下年度基
本建设拨款。
(12)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核算本年内按投资隶属关系上交财政主管部门、企业
单位的基本建设结余资金。
3.收到以限额方式拨入的各种预算拨款,借记"限额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以货币资金拨入的各种基建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进
口设备转帐拨款,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器材转帐拨款,借记"库
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同时
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通过上级转帐拨出的设备、材料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
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同时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交回财政、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的拨款结余资金,借记本科目("本年交回
结余资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各明细科目应做下列结转:
(1)应将本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进口设备
转帐拨款"、"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
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各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全部转
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上年结转的"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明细科目如为
借方余额,应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2)将本科目所属"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按批准数转入
"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贷方,未批准转入本年使用的部分仍保留在"待转自筹
资金拨款"明细科目。
(3)将"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年预算拨款"明细科
目的贷方。
(4)将"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
科目的借方。
(5)在作上述转帐后,还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基建拨款
部门),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年度决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批准数与冲销数如有差额,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
批准数大于冲销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批准数小于冲销数
的差额,用于红字登记。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02号科目 联营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以参股等投资形成直接拨入的基本建设投资。
2.收到投资单位拨入的参股基建资金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用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用参股基建资金拨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移交结转生产单位后,应于下
年初建立新帐时,进行相应的帐务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工程竣工,将参股基建资金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移交生产单位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项目全部竣工,有关帐务结转后本科目应
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参股资金拨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03科目 企业债券资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企业债券资金以及应
付的债券利息。
2.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企业债券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支用企业债券资金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
"待摊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项目。
3.建设单位使用的企业债券资金属于计付利息的,其建设期利息应在工程竣工时
分摊计入工程成本,具体分摊办法可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建设特点和债券还本付
息要求自行规定。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借记"待摊投资--企业债券利息"科
目,贷记本科目。
4.建设单位将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应冲减工程
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企业债券利息"科目。
5.建设单位使用企业债券资金进行的工程竣工后,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
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资料,经交接双方签证后,一份由生产使
用单位(即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作为资产入帐的依据,一份作为建设单位交
付使用资产的记帐依据,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
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
6.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将上年度用企业债券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减企业
债券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7.工程全部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结余物资及时进行清理,
收回的资金交回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8.本科目分别设置"债券本金"和"债券利息"两个明细科目。
第304号科目 基建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借入的各种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
括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投资借款、向银行或其他金额机构借入的投资借款、向国外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国外借款以及其他投资借款。
建设单位按规定从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和周转借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指标的核定数和一定期间的支用合计数,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
记。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拨改贷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由地方预算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借款。
1988年以前借入的、尚未归还的中央预算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借款也在本科目反映。
(2)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始银行借入的基本建设投
资借款。国家开始银行用软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和用硬贷款安排和投资借款,还应设
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3)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借入的
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基建基金委托借款和其他委托借款。
(4)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借入的由主管部门从财
政统借的基建基金借款。
(5)部门基建基金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由部门管理和安排的基建基金投
资借款。
(6)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本建设计划按规定从中国人
民建设银行借入的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
(7)建设银行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入的用存款发放的基
本建设投资借款。
(8)煤代油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9)国外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从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国外金融机构借
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借款。
(10)其他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除上述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借款。
3.使用国外借款的建设单位,发生的国外借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
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
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
价作为折合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由建设单位自
行选定。
年度终了或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应将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期末
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
原帐面人民币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待摊投资--汇兑损益"科目。
4.用投资借款支付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建设
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实行贷转存办法,收到借入的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应支付的建设期投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贷记本
科目,贷记本科目;建成投产后的利息,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
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基建投资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
出以及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应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单位留成收入支付,借记"留成收
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用基建收入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
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建设单位按规定用实现的包干节余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
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用处理借款形成的结余物资回收的资金归还基建投资借款,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生产单位的还款通知结转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
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6.经批准豁免归还部分或全部基建投资借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
和国家计委豁免通知中豁免的借款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科目。
7.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05号科目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不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
基金借款)的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摊的基建投资借款
利息。
2.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本科目;收到主管部门分配来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科目,借记本科
目。
建设单位用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支付的各项基建支出,
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
应将主管部门分配的基建借款利息,随同其他待摊投资费用一起,按交付使用资产和
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3.建设单位将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上交主管部门时,借
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
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相应转帐。
4.建设单位将上级拨入的投资借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存款利息,应按规定上交上级
主管部门用于归还投资借款并相应冲减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接到银行转来的存款
利息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将存款利息上
交主管部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建设单位除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与"待冲基建支
出"科目余额相互冲销外,还应将本年发生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余额转给上级主
管部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
6.本科目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投资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306号科目 其他借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除基建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借款,
如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等。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国内储备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或材料向银行借入的国
内储备借款。
(2)周转借款: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
3.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国内储备借款购买设备或材料,借记"器材采购"、
"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根据银行通知支付储备借款利息,借记"采购保管
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国内储备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
行存款"等科目。
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按规定支用的临时周转借款,借记"应付工程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的临时周转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
贷记本科目。归还临时周转借款本金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国内储备借款和临时周转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挤占挪
用部分的罚息支出以及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用单位留成收入支付。
4.本科目应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