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出台有关规定——加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
颁布时间:1999-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99信息】 财政部日前出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财
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对于近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而新
出现的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规定具体明确了房
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合资开发项目时有关财务处理的办法。如
项目开发合同中规定按投资额比例分配项目开发产品的,主办企业收到投资各方
资金时要作应付帐款管理,项目完毕后按合同规定分配投资各方项目开发产品,
应按实际成本冲转开发产品及相应的应付帐款。投资各方对分回的开发产品作存
货管理。如合同规定按比例分配项目利润的,各方投资资金应作预收帐款管理,
出售产品后将预收帐款转为营业收入,并相应结转营业成本。该规定还重点明确
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待摊费用的具体摊销办法。要求企业
自出售开发产品实现营业收入的年度开始,将待摊的业务招待费,在3-5年内分
期摊入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