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
财商字(91)第467号颁布时间:1991-11-06
1991年11月6日 财商字(91)第46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最近,就银行结算手续费提留问题,不少银行和我部驻各地中企处来人来电
话询问是否继续执行,现答复如下:
我部〔89〕财商字第 416号《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复函》中规定:
“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暂定为两年,即:1989年、1990年”,现已到期。鉴
于“八五”期间银行电子化资金(包括结算业务)已有专项安排,以及银行利润
留成水平已经不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银行结算手续费全部
作为营业收入,不再实行比例提留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