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会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

财商字(91)第467号颁布时间:1991-11-06

     1991年11月6日 财商字(91)第46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最近,就银行结算手续费提留问题,不少银行和我部驻各地中企处来人来电 话询问是否继续执行,现答复如下:   我部〔89〕财商字第 416号《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复函》中规定: “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暂定为两年,即:1989年、1990年”,现已到期。鉴 于“八五”期间银行电子化资金(包括结算业务)已有专项安排,以及银行利润 留成水平已经不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银行结算手续费全部 作为营业收入,不再实行比例提留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