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会法规 > 正文

财政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与改进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商字(92)第089号颁布时间:1992-03-26

     1992年3月26日 财商字(92)第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人民银行分 行:   国务院国发〔1992〕15号《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和国家物 价局、商业部〔92〕价农字64号《关于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规定,从1992 年4月1日起,国家适当提高粮食购销价格,实行购销同价。粮食实行购销同价以 后,所有国营粮食企业的平价粮食进价成本一律改按提高后的国家定购价格核算。 现将有关财务处理与成本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定购粮食价格提高后的财务处理与成本核算   (一)从1992年4月1日起,国家定购粮食中等质量标准品的收购价格全国平 均每五十公斤原粮提高4.12元,分品种提价额为:小麦6元、粳稻5元、籼稻3元、 玉米3元。国家定购粮食价格提高后,粮食企业收购的国家定购粮食一律改按国家 定购价格作为进价成本,收购的议转平粮食和中央转地方外汇进口粮食按计划转 为平价库存时,也按国家定购价格作为进价成本,财政取消对粮食企业的加价款 补贴。   (二)粮食企业平价粮食进价成本改按国家定购价格核算后,库存的平价粮 食按1992年 3月31日库存的品种、数量和原统购价(1991年统购价)与提高后定 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价值。其中,属于国家周转库存粮食相应增加“国家 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备粮食相应增加“国家特种储备资金”。调拨在途的平 价粮食的升值,以是否办理托收承付手续为准,凡1992年 3月31日尚未办理托收 承付手续的,在调出方升值;已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入方升值。外贸企业 库存的出口粮食,不调整帐面金额,发生的差价随销售随列损益处理。   (三)与国家定购粮食挂钩的预购定金,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和现行有关规 定计算发放,粮食企业由此增加的贷款利息支出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省间调拨和进出口粮食的财务处理与成本核算   (一)从1992年4月1日起,省间调拨和中央计划内进出口粮食,一律按提高 后的定购价格核算进价成本,拨交和调拨价格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为基础作价, 现行计划内出口粮食的作价办法不变。   (二)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改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拨交后,外贸部门作增加 人民币销售收入处理,计入外贸企业盈亏,中央财政相应调减对外贸企业的进口 亏损补贴指标。粮食港口转运站接收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核 算进价成本。   (三)省间调拨结算价和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拨交价提高后,省间粮食调拨 经营费标准和港口中转费标准不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省间粮食调入地区 和中央进口粮调入地区的粮食定购价格低于或高于实际调入粮食的定购价倍的部 分,作增加毛亏或毛利处理。   三、平价粮食销售价格提高后的财务处理   从1992年4月1日起,平价粮食销售价格一律调整到提高后的定购价水平,即 购销同价。粮食企业的粮食和副产品销售价格提高后增加的收入全部作销售收入 处理。   四、平价粮食实行购销同价后,粮食企业收回的平价粮食调销货款要及时归 还银行。   五、平价粮食实行购销同价后,粮食部门内部工商之间粮食价拨加工一律改 按提高后的定购价结算。粮食加工企业的成品粮出厂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销 售价格。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的,不能因成本核算办法改变而提高工缴费标准。   六、平价粮食进价成本改按国家定购价格核算后,财政相应调整对粮食企业 的补贴指标。   (一)粮食企业按国家计划收购的议转平粮食和中央转给地方外汇进口粮食, 其价格高于国家定购价的部分,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对每50公斤贸 易粮补贴6.4元。   (二)1991年粮食销售价格提高后,粮食企业将统购价与提高后的统销价的 差价收入列入盈亏抵补亏损,财政相应调减了亏损补贴指标的,1992年要相应恢 复亏损补贴指标。1991年以前农村返销粮和其它按比例价销售的粮食提价增收部 分,凡对粮食企业实行专项上缴办法的,1992年不再上缴;凡对粮食企业调减了 亏损补贴指标的,1992年要相应恢复亏损补贴指标。大豆等品种1991年销售价格 没有提到统购价水平,财政对粮食企业取消提价补贴后相应追加了亏损补贴指标 的,1992年要调减亏损补贴指标。   (三)1991年省间调出、出口粮食改按定购价调拨、拨交增加的收入,粮食 企业用于抵补亏损,财政相应调减了粮食企业亏损补贴指标的,1992年要相应恢 复亏损补贴指标;省同调入、进口粮食改按定购价调拨、拨交增加的支出,粮食 企业列入盈亏,财政对粮舍企业相应追加了亏损补贴指标的,1992年要相应调减 亏损补贴指标。   (四)对国家按现行粮食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定额内粮食损耗,因记帐 成本提高而增加的粮食企业亏损,由财政拨补。   (五)平价粮食进价成本改按国家定购价格核算后,粮食企业因收购和储存 平价粮食贷款增加而增加的利息开支,由财政给予补贴。   七、本通知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 以本通知为准。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另行下达。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