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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预算管理,促进外贸企业扭亏增盈的通知

财商字(92)第178号  颁布时间:1992-05-27

     1992年5月27日 财商字(92)第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   1991年国家取消财政对出口的补贴,外贸企业实行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取 得了经济效益和出口速度同步增长的好成绩。但是,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发展不 平衡,外贸企业亏损挂帐余额有增无减,纳入预算管理工作尚未落实,不利于经 济的发展和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 决定》(国发〔1990〕70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2〕24号)的精神,现将加强财政对外贸企业的预算管理,促进外贸 企业扭亏增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将外贸企业财务纳入预算管理。外贸部门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 门,外贸企业财务应与所有国营企业一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支持外贸事 业的发展,地方外贸企业的盈利要以利润或所得税的形式上交地方财政,再以退 库形式退还给企业,用于弥补外贸企业的超亏挂帐和发展外贸出口事业等。   二、认真履行财政职能。各地财政部门对外贸企业要根据不同情况核定切实 可行的财务体制。对盈利的外贸企业可以采取“利改税”的办法,或实行“税利 分流、税后承包”等办法;对亏损的外贸企业,应限期扭亏;对经营管理不善、 损失浪费严重、商品结构无法调整而长期亏损企业,可实行关、停、并、转的试 点。目前外贸企业由于实行出口奖励政策,专用基金已有来源,所得税后利润或 承包留用收入,应主要用于补充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和流动资金。   根据1991年国务院第90号令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各地财政部门要 严格核定本级外贸企业财务收支计划,并采取措施监督执行,年终对企业的财务 收支决算认真审核批复。   三、制定扭亏增盈目标,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地方外贸企业扭亏增盈的 总目标是:从1992年起,以1991年为基数,企业亏损面每年减少10个百分点, 1995年以前力争全部消除外贸企业亏损。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 定具体的扭亏增盈目标,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把扭亏增盈工作落到实处。要 大力协助企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商品质量,节约流通费用开支,降低出口 成本。要及时监督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业务费、涉外费和企业管理费的开支情况, 防止发生损失浪费。要加强检查外贸企业进、销价格执行情况,严肃处理“抬价 抢购、低价竞销”事件。要督促外贸企业按规定用好各项外汇留成和专用基金, 坚持“一要维持,二要发展”的原则,勤俭办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增强自我发展意识,积极消化超亏挂帐。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彻 底丢掉依靠中央财政解决挂帐和“以挂代管”的思想,立足于自我消化。各地财 政部门、经贸主管部门掌握的以前年度结余的补贴款、各项企业留成性质资金和 出口风险基金、盈亏调节基金等,要优先用于解决企业超亏挂帐。外贸企业实现 的年度利润,要按核定的财务体制进行分配。凡挂帐没有解决的企业,其承包留 用利润或税后利润,应优先用于解决挂帐,不能转作专用基金;从其它途径提取 的专用基金,也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解决挂帐。   五、积极协助企业完善承包责任制,深化企业内部机制改革。各地财政部门 要积极推广以外贸企业为主体的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办法,将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 与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密切挂钩。要完善企业承包指标体系,将上缴国家利税、扭 亏增盈及弥补以前年度超亏等指标纳入外贸企业承包范围。要支持企业承包经营 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革企业内部劳动、工资、人事等制度。要强化承包企业冶 检查监督,对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要按规定给予兑现各项分配政策;对未完成 承包任务的企业,要依次以下述资金抵补:(1)出口风险基金和后备基金;(2) 企业或职工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3)企业提取的各项留利及其他自有资金结 余。   六、统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政策,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外贸企业工效 挂钩,要统一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劳薪字〔1989〕40号通知印发的 《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执行。可以采取复合挂钩办法, 但实现税利等经济效益指标所占比重不能低于50%。浮动比例不能超过0.75,新 增工资不能只挂增而不挂减。实行工效挂钩后,不能同时发放各种单项奖励。要 统一实行“总挂分提”办法,年终要严格清算兑现。对于地方外贸企业实行工效 挂钩的具体办法我部将另行制定下达。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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