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799号 颁布时间:2004-06-11
2004年6月11日 国税函[2004]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
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的规定,结合基
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现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增项目的审核
国家税务局系统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立项的项目,批准立项后,随时申报基本
建设项目库新增项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申报新增项目,除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
(国税函[2003]1021号)的要求报送材料外,必须附报审批部门批准项目
立项的正式批复文件,投资估算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业务用房项目和投资总额超
过500万元的税校、培训中心(维修改造)项目,须由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估(概)
算进行评审,并附评审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第三方出具。
审核进入项目库新增项目,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规定的申报资料必须齐全,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
18号)规定的立项条件,申报项目投资总额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项目,必须附中介
机构的投资评审报告。
二、已进入总局项目库项目的审核
为保障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总局有关规定,各地须对已进入总局基建
项目库中的在建、拟建项目,逐一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条件,项目
投资规模和投资估(概)算是否准确。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业务办公
用房和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税校、培训中心在建、拟建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
对项目投资估(概)算进行评审,并将审核情况(附评审报告)报送总局,总局将再
进行复审。
由于机构撤并、以及审核后不符合立项条件等特殊原因,原立项需取消不进行建
设的项目,须申请项目撤消。申请撤消项目的,需说明撤消的理由并附省局对该项目
撤消的正式批复文件。
新增项目和已进入总局项目库需评审的项目,投资估(概)算的评审,须按照项
目的实际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及建筑标准进行,必须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同时结合当地
的经济水平核定,必须对项目总投资中的工程建设明细费用准确性分项进行详细的评
审。
三、项目库项目的使用
经审核纳入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是各地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基
础和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已审核进入总局项目库的项目及排序,编报下年基本建设
项目预算,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
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库中该项目的指标
编报,不得随意改变项目指标。
四、项目审核的时间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国税函[2003]
102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今后对各地申报进入总局项目库的项目,将采取随时
申报,随时审核,随时纳入总局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办法。审核后符合条件进入总局项
目库的项目,总局将在每年布置下年度“一上”预算时,对项目进行下达。今年各地
需申报的新增项目、已进入总局项目库项目的审核情况(包括申请撤消项目),按照
本通知规定的申报要求,于6月30日前完成申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