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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费税对照表》的通知

署税[1993]1547号颁布时间:1993-12-27

     1993年12月27日 署税[1993]154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进口货物由征收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 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征为增值税,消费税。为了正确确定进口产品的海关 税则税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统一全国海关对代征税和征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编制了《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 费税对照表》(下称《对照表》)(附件一),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外实施。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发下:   一、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产品增值税的税目税率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分 别列入附件二、三。   二、《对照表》中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及税则对应税号等数据均已录入H88 3系统《综合分类表》中,并同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投入运行。今后若有税目、 税率变动,海关总署关税司将及时通知调整。   各关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署关税司。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一: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费税对照表(见《海关进出口关税与代征税对照 使用手册》一九九四年版) 附件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 七。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 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三: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 45% 进口卷烟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 30% 化妆品 (四)护肤护发品 17%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五)贵重首饰及 包括各种 10% 珠宝玉石 金、银珠宝 首饰及珠 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 8%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 5% 在1000-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1000毫升以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以上的(含2400毫升) 5% 气缸容量 3%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5% 在2000毫升以上的 (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2000毫升以下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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