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费税对照表》的通知
署税[1993]1547号颁布时间:1993-12-27
1993年12月27日 署税[1993]154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进口货物由征收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
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征为增值税,消费税。为了正确确定进口产品的海关
税则税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统一全国海关对代征税和征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编制了《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
费税对照表》(下称《对照表》)(附件一),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外实施。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发下:
一、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产品增值税的税目税率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分
别列入附件二、三。
二、《对照表》中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及税则对应税号等数据均已录入H88
3系统《综合分类表》中,并同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投入运行。今后若有税目、
税率变动,海关总署关税司将及时通知调整。
各关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署关税司。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一: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费税对照表(见《海关进出口关税与代征税对照
使用手册》一九九四年版)
附件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
七。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
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三: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 45%
进口卷烟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 30%
化妆品
(四)护肤护发品 17%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五)贵重首饰及 包括各种 10%
珠宝玉石 金、银珠宝
首饰及珠
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 8%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 5%
在1000-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1000毫升以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以上的(含2400毫升) 5%
气缸容量 3%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5%
在2000毫升以上的
(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2000毫升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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