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会计、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73号颁布时间:1995-12-28
1995年12月28日 国税函发[1995]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6年元月起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新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国税发
[1995]159号)以后,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体系及其指标口径都发生了较大
的变化和调整。为确保1996年各类税收会统报表的编报质量。准确、真实地反映
税收工作成果,现就税收会计核算和会统报表编报口径中各地反映较多的几个问题明
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
中“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的“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下增设
“外资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以反映外资银行、涉外非银行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缴
纳的所得税,为中央级收入。
外资银行所得税从原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科目中调整到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外资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后,统计报表中有关外
资银行及其涉外非银行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填报口径应相应调整:《税收收
入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总表》统计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
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栏;《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统计在相关企业项
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栏。
二、税务部门负责征解入库和办理退税的各项收入都必须根据《税收会计核算办
法》的要求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其中:(一)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由财政部门委
托税务部门办理的“一般产品退增值税(或消费税)”、“营业税退税”、“企业所
得税退税”等,在填开收入退还书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财政委托退税”字样,核算时
要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单独设帐登记,不在“提退税金”科目中核算。在编报《入库税
金明细月报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时不律不反映,也不能直接从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收入中抵减。(二)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营
业税、消费税后的超税负退税应纳入“减免税金”科目核算。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
表》中反映在“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校办、福利、外商企
业营业税退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消费税”项目;在《提退税金
明细月报表》中反映在“减免退税”栏的相关各税种项目;在《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
中则反映在“涉外企业”栏的相关各税种项目。
三、《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的“涉外企业”栏统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的全部减免税,包括:(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二免三减”所得税以及对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其他免征、减征所得税,反映在该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项目中;(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超税负退税(即外商企业“先征后
退”),反映在该栏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项目中;(三)对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地方税减免,反映在该栏的相关对应项目中。
四、在《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
《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中“五、其他收入”的“4、陆
上石油矿区使用费”下分别增设“5、其他收入”、以反映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
解入库的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地方政府规定并由税务部门
征收的其他财政收入。
五、1996年各类税收会统报表仍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的实际
征收范围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分别编报,其报表的计算机表式请各地依据国家税务总
局统一下发的参数文件自行制做,远程通讯时间为月后15日-18日。1996年
元月份报表暂改为3月1日-6月传送。
望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修改1996年报表文件参数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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