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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85号颁布时间:2000-12-06

     2000年12月6日 国税函[2000]985号 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广东、云南、内蒙古、新疆、四川、 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提取2000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经监[2000]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 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 意该中心2000年向北京铁路局等铁道部企业提取管理费382万元。铁道部企业 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 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附件: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管理费提取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 址   1   哈尔滨铁路局   2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   沈阳铁路局    25  辽宁省沈阳市   3   北京铁路局    40  北京市海淀区   4   呼和浩特铁路局  15  内蒙呼和浩特市   5   郑州铁路局    40  河南省郑州市   6   济南铁路局    30  山东省济南市   7   上海铁路局    35  上海市   8   南昌铁路局    16  江西省南昌市   9   广铁(集团)公司 30  广东省广州市   10  柳州铁路局    16  广西柳州市   11  昆明铁路局    16  云南省昆明市   12  成都铁路局    30  四川省成都市   13  兰州铁路局    23  甘肃省兰州市   14  乌鲁木齐局    16  新疆乌鲁木齐市   15  中铁进出口公司   8  北京市西城区   16  华运旅行社     8  北京市海淀区   17  深圳南方铁路       实业有限公司    8  深圳市   18  北京铁道大厦    6  北京市海淀区       总  计    38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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