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123号颁布时间:1991-08-14

     1991年8月14日 国税函发[1991]1123号 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函[1991]26号《关于设立天津港保税区的批复》,现对天津港保 税区内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 征企业所得税。   二、天津港港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或 产品税(增值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 增值税)。   (二)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并确实用于出口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三)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享爱下列税收待遇:   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 税);   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