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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黑河等四个边境城市的通知

国函[1992]21号颁布时间:1992-03-09

       1992年3月9日 国函[1992]21号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黑龙江省黑河市、绥芬河市、吉林省珲春市和内 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四个边境城市。   黑河、绥芬河、珲春、满洲里四个边境城市进一步开放后,要积极扩大对俄 罗斯和独联体其他国家的边境贸易和地方贸易,发展投资合作、技术交流、劳务 合作等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合理利用当地的优势发展加工制造业和第三产业, 促进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   四个边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一、边境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按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 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的意见》(国办发[1991]25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执行。省和自治区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授予四市人民政府在边境贸易和经济合 作方面一定权限,权限内的边贸、加工、劳务合作等经济合同由市自行审批。四 市可由经贸部批准各增加一两家市级边贸公司。   二、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和创汇农业。“八五”期间对为发展出口农产品而进 口的种子、种苗、饲料及相关技术装备,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和进行技术改造而 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要积啄收国内和国外的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目前第一步着重引进独联 体各国和国内企业的投资,发展出口贸易;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吸收外商投资扩 大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扩大四市人民政府 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权限。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 按24%的税率征收。   允许独联体各国投资商在其投资总额内用生产资料或其他物资、器材等实物 作为投资资本。这部分货物可按我边贸易货的有关规定销售,并减半征收进口关 税和工商统一税。   四、可在本市范围内划出一定区域,兴办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吸引内地企业 投资为主,举办对独联体国家出口的加工企业和相应的第三产业。边境经济合作 区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五、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产品以出口为主的生产性内联企业,其生产出口规 模达到一定额度的,经经贸部研究确定。内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在当地减按 24%的税率征收,如内联投资者将企业利润所得解回内地,则由投资方所在地加 征9%的所得税。“八五”期间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内联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独联体国家易货所得, 允许自行销售,进口时减半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七、边境经济合作区进行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 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八五”期间,边境经济合作区 的新增财政收入留在当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八、“八五”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专项安排4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每市 1000万元,用于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纳入国家信贷和投资计划。   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进一步开放的四个边境城市要 加强领导,帮助作为建设和发展的统筹规划,建设规模一定要与发展的可能性相 适应,不可铺大摊子。在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加强经济调控管理,保障边境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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