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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二)

国税发[2002]126号颁布时间:2002-09-30

  三、新《实施细则》的特点   1.紧密依据新《征管法》与实现税收征管重大问题的突破相结合。   新《实施细则》依据新《征管法》制定,是新《征管法》的下位法,按照《立法 法》的规定,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而修订《实施细则》就是为了全面贯彻落 实新《征管法》,因此新《实施细则》在立法宗旨、法律规定上紧密依据新《征管法》, 但同时它又不是对新《征管法》的简单细化和量化,而是在符合新《征管法》立法宗 旨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除上面提到的在六个方面实现了突破外,整个新《实 施细则》,尽最大可能发挥了行政法规的作用,不仅对新《征管法》的基本概念、原 则作了必要的解释,明确了其各项规定的适用范围,细化了有关内容,最突出的特点 是进行了大量创造性的工作,从实质上把握了新《征管法》的立法精神,结合税收征 管实际,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使整个新 《实施细则》具有突破性,成为税收征管的不可缺少的法律依据。   2.原则规定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税收征管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基本载体,税收征管工作 必须落到实处,新《实施细则》紧紧把握可操作性这一原则,对新《征管法》的原则 规定,进行具体化,使新《征管法》的原则规定变成可以操作的具体的税收征管措施, 但由于新《实施细则》作为行政法规,其主要任务还是规定税收征管中主要的、基础 的、重要的内容,又由于税收征管工作的业务量大、涉及面广、复杂性高的特点,因 此,新《实施细则》的具体性也是有限的,对于不能将新《征管法》的原则规定具体 化到可以在实际税收征管业务中直接运用的程度的,新《实施细则》授权国家税务总 局制定有关的办法、制度,使实际操作变为可能,体现了原则规定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的特点。   3.规范性与合理性相结合。   新《实施细则》体现了规范执法的要求,同时又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使税收征 管更具有合理性。在整体上保证法律规定的规范性、完整性的同时,主要通过简化、 优化有关的税收征管的手续、制度、措施等规定,体现出灵活性与合理性。如新《实 施细则》在纳税申报方面,规定了简易申报、简并征收的方式;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 行措施方面,规定了在不减少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价值的情况下允许纳税 人继续使用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在税务登记方面,规定了办理扣缴税款 登记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有关标志,不再另外发放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在税款征收方面,规定了在确定税款征收原则时,根据方便、快 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等。   4.紧密结合税收征管实际与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相结合。   新《实施细则》紧密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为解决税收征管 的实际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同时,税收征管的实际又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实施细 则》按照新《征管法》的立法宗旨,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税收征管作出了具有前瞻 性的规定,如对关联企业有关税收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的实际,将原来只适用于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规定,扩展到所有内资和外资企业,同时,借鉴国际上的 有益作法,规定了预约定价制度。   5.依法治税与现代化建设相结合。   新《实施细则》不仅强调依法治税,为依法治税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贯彻“科 技加管理”的理念,强调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并强调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 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 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积极支持税务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6.加强税收执法刚性与注重保护纳税人权益相结合。   新《实施细则》在加强税源监控、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建设,强化税收执法权的 同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中,在作出 了税务机关可以整体扣押、查封等规定的同时,还规定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被扣押、 查封的财产,税务机关对价值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措施等。将加强税收执法的刚性,同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   7.加强税收执法权与部门配合相结合。   新《实施细则》进一步强调了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如第3条第1款规定,任 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 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第84条第1款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 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 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 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税款入库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收缴入库。   在强调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的同时,注重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为税收征 管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规定了税务机关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机关、公安机关等 有关机关和部门的配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等。   四、新《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新《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 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附则九章,共有113个条款,原实施细则为 8000余字,修订后增加为12000余字。通过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补充、删除,新《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下面6个方面内容:   1.新《征管法》未作调整,而原《实施细则》已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可操 作的内容,此次修订不做大的调整。对不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或税收征管实际的部分 条款进行了删除。   未做大的调整或保留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延期申报、滞纳金 征收的起止时间、文书送达等。   删除的内容主要包括:原《征管法》规定的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保证金的规定、 纳税人税务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等。   2.新《征管法》规定得比较笼统,而实际工作中又必须明确的内容作进一步的 明确、解释。主要包括:应回避的关系、纳税人以及所扶养的家属的确定、查封、扣 押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规定、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关联企业的确定、新《征管 法》所指的特殊情况、特殊困难等。   3.新《征管法》已有规定,但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包括自由裁量权比较大的 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具体量化。主要包括:法律责任的确定、数额的确定等。   4.新《征管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内容而实际工作中又确实需要,而且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权限内可以规定的内容,以不违反税收征管法立 法原则和目的为尺度,进行补充规定。主要包括:新设立的行政处罚、对承租人、承 包人纳税义务的明确、代征税款等。   5.新《征管法》已有规定,但又必须单独制订配套制度才可以操作的内容,此 次只作原则上的规定,不涉及具体的内容和程序。主要包括前面提到的22项制度、 办法的制定。   6.新《征管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但在税收单项制度或办法等规范性文 件中已有规定,并经多年工作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行政法规。主要包括: 稽查局执法主体资格、报验登记期限的规定、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时代征人的报告规 定、税务机关参加清算的规定等。   从章节上看,新《实施细则》各章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1章总则。本章共9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执法主体、税收法 律法规的效力、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信息化建设、保密和回避制度以及对税务案件 举报人的奖励制度等。   第2章税务登记。本章共12条,是对新《征管法》第2章第1节的具体规定。 主要包括:登记原则、登记代码、登记范围、新办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扣缴 税款登记、报验登记、有关部门的配合及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和使用等。   第3章账簿、凭证管理。本章共8条,是对新《征管法》第2章第2节的具体规 定。主要包括:账簿、凭证的设置、使用、保管,税控装置、备案制度、计算机记账 的管理等。本章是从税收征管的角度对账簿、凭证进行管理,不同于《会计法》规定 的账簿、凭证管理。   第4章纳税申报。本章共9条,是对新《征管法》第2章第3节的具体规定。主 要包括:申报义务的履行、申报方式、申报内容、延期申报、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收等。   第5章税款征收。本章共48条,本章的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税款征收的 原则、方式、完税凭证、延期纳税、税款的追征、多缴税款的退还、滞纳金征收、应 纳税额的核定、关联企业的确定、关联企业的定价原则、关联企业的纳税调整、预约 定价、欠税的管理、关于承租人和承包人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纳 税担保、与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第6章税务检查。本章共5条,主要包括:对税务检查的总体要求、调账检查、 检查存款账户、检查中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使用等规定。   第7章法律责任。本章共11条,主要包括:对违反新《征管法》及新《实施细 则》的各项规定的法律责任,有的是对新《征管法》法律责任的细化和量化,有的是 新设定的法律责任。   第8章文书送达。本章共7条,主要包括:文书送达人、文书送达、文书送达的 方式、税务文书的种类等。   第9章附则。本章共6条,生效日期、税务代理、代扣代缴的手续费等。   五、全民动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实施细则》   新《实施细则》颁布后,国家税务总局立即组织召开了全国宣传、贯彻新税收征 管法实施细则工作会议,对学习、宣传、贯彻新《实施细则》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并决定10月15日为全国宣传、贯彻新《实施细则》日,发出了宣传、贯彻新《实 施细则》的通知。学习、宣传、贯彻新《实施细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征纳双 方的共同努力,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广泛支持和配合。各级党政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税 收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税务机关工作,支持税务人员依法履行职 务;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税务部门的配合协作,在信息共享、税源监控、税法 宣传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加强合作;各级新闻单位应加强对新《征管法》和新《实施细 则》的宣传,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营造依法治税环境;广 大纳税单位和个人要自觉依照新《征管法》和新《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充分地行使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 的权利,监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严格执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税务机关要 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落实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不断地完 善、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广大税务干部,要学好、用 好、用足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树立为纳税人服务思 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做到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通过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正 确贯彻实施,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实现增收节支的目标,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做好依 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构筑税收征管的新格局,保证我国经济建 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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