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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2号颁布时间:2002-10-18

     2002年10月18日 国税发[200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全国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 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采取各项 有效措施,全面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今年8月 底,集贸市场税收增加22.02亿元。但是,目前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在各 地进展不平衡,有些地区认识上存在偏差,忽视实效性工作,措施执行不到位,偷税 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和全国整顿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 神,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重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维护税收秩序和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对促进 先进流通方式的发展和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是关系到我国在国际贸易 往来中的形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领会国 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对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集贸 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提高认识是开展此项工作的首要 问题,直接影响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深度、力度,要切实把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克服松懈、厌倦和畏难情绪,继续大力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 治工作,使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明确目标,扩大战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把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要进一步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2]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 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 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等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按照“统 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工作思路,认真总结上一阶段集贸市场 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巩固成果,纠正偏差,狠抓薄弱环节,堵塞税收漏 洞,要在全面税收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明确主攻方向,下一步整治重点是 以批发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商城、商厦”和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整治时间至 2003年2月底。总局将于今年11月中旬进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之 间交叉检查,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二)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增强整治工作的实效性。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 过程中,要坚持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大调整定额的力度,按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整经营者税负水平。积极推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增强合 理性和科学性;二是继续清理漏征漏管户,把所有经营者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视 线内,准确掌握经营者开业、停业、歇业的动态信息,并尽快与工商部门制定户籍联 系制度,建立信息网络,定期通报经营者登记变化情况;三是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注重检查方法,打击偷税行为;四是继续严格发票管理,切实实 现以票控税;五是继续大力推行建帐,强化查帐征收,彻底纠正“重定额轻建帐”等 不利于建帐工作的片面认识;六是加快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通过税控收款机与发票 的紧密结合,掌握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七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 施“阳光工程”,让经营者放心、满意。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税务 机关要积极依靠当地政府,正确处理专项整治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税务 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安排部署与监督检查之间关系;正确处理集贸 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之间的关系,使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 得实效性成果。   (三)研究治本之策,积极运用于税收征管实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集 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级税务机关长期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措施面临着新的挑战。 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治本之策, 从多方位、深层次认真研究新的税收征管措施和方法,只要有利于严密控监经营者的 经营情况和促使经营者依法纳税;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和减少税款流失;有利于完善 制度建设和实现依法治税,都应该积极稳妥、大胆实践,使集贸市场税收秩序得到根 本好转。   三、加强重点市场管理,及时沟通有关信息   (一)确定重点市场,以点带面,层层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 选择一批典型市场作为直接联系的重点整治市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指导、 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通过对重点整治市场的剖析,研究改进办法,采取 有效措施,狠抓一批典型案例,推进全面整治工作。总局决定确定45个集贸市场作 为重点监控市场,重点监控市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总局上报该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全 面情况,及时反馈动态信息、逐月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四个报表)。总局将定期派 员前往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市场主管税务机关上报总局有关情况和数据的时间为每月 10日前。   (二)认真填写报表,提高统计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 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国税 函[2002]704号)的规定继续统计数据、填写报表(四个报表),逐月上报 总局(征收管理司),总局将定期通报各地报表统计情况。请各地本着“严肃认真, 专人负责,报送准时,数据准确”的原则,充分认识数据统计的重要意义,杜绝弄虚 作假,加强数据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质量。要通过数据分析,查找集贸市场税收 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只统计不分析或只分析不运用 的现象,使统计工作真正发挥作用。报表上报时间为每月15日前。   请各地将第二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3年3月15日前上 报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监控集贸市场名单  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  沈阳五爱市场  成都荷花池批发市场  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  江苏常熟招商城  辽宁中国家俱城  湖北汉正街小商品中心市场  河北石家庄新华集贸市场  南昌洪城大市场  新疆华凌市场  重庆朝天门综合交易市场  江苏锡山市江南商品交易市场  河北南三条市场  陕西康复路批发市场  新疆商贸城市场  辽宁海城西柳服装市场  辽宁中国鞋城  甘肃兰州市东部批发市场  黑龙江南岗国贸城  河南关林商贸城  黑龙江南岗金街商城  贵州苟家井市场  广西玉林市工业品市场  河南郑州市银基商贸城  福州市台江集贸市场  广西南宁和平市场  浙江路桥小商品市场  河北冀东胶合板市场  浙江温州黄龙商贸城  天津大胡同小百货批发市场  陕西轻工业品批发市场  吉林延吉西市场  河北安国中药城  山东烟台三站批发市场  山东潍坊商品城  安徽毫州中药材交易中心  安徽合肥长江批发市场  安徽合肥批发市场  宁夏银川市商城  湖南桥南市场  湖南邵东县工业品市场  云南日用钢木材零售综合市场  云南螺蛳湾综合市场  广东乐从家具市场  山东临沂批发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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