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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615号颁布时间:2002-07-10

     2002年7月10日 国税函[2002]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经各级地方税务局共同努力,在加强征收管理和组织收 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 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一些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畏难情绪,还有一 些地区误信土地增值税要停征,而放松了征管工作,造成应收税款的流失。为保证税 收任务的完成,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 的纳税申报制度、房地产评估规程、委托代征办法等。   二、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 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应按 规定恢复征税。   三、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房地产投资商的投资回报趋于正常情况,各 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预征率的确定要科学、合理。对已经实行预 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减预征率。   四、要继续加强与房地产有关部门的配合。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建 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等 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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