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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

国税函[2005]2号颁布时间:2005-01-04

     2005年1月4日 国税函[2005]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资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 请示》(辽国税发[2004]207号)收悉,批复如下:   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 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属于从事能源项目建设的外商投资企 业。该公司2002年进入获利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 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 [1999]13号)规定,同意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 生产销售所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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