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43号颁布时间:2005-04-18

     2005年4月18日 国税函[2005]34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 税发[2005]19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11月,韩国进出口银行与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贷款金额2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LIBOR+1.3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 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