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8日 国税函[2005]34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
税发[2005]19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11月,韩国进出口银行与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贷款金额2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LIBOR+1.33%。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29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
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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