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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西姆(中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40号颁布时间:2005-04-18

     2005年4月18日 国税函[2005]34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西姆(中国)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鲁国税发[2005]36号)收悉,批复如下:   纳西姆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山东淄博(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 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液体环真空泵压缩机、气环泵和成套机组。 其主导产品水环真空泵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节能型泵及环 保用泵”(序号:07020801)范围。2004年,该公司被山东省科技厅认 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纳西姆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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