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7]62号颁布时间:1997-04-17
1997年4月17日 国税发[199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个人所得税征管不断加强,收入
连年大幅度增长,征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个人所得税
征管工作离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人们的纳税观念还很淡薄,偷逃税现象仍很普遍,
税收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改善税收
征管环境,落实征管制度,规范征管程序,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
得税的犯罪活动,切实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个人所得税是地方财政收
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发展潜力巨大,但税源不易监控,征管难度很大,各级税务
机关务必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在工作部署上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在人、财、物方面增加必要的投入,继续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协调好同公、检、法及银行、工商、宣传等部门的关系,保障严格执法,共同创
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注重税法宣传效果。税法宣传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税法宣传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和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税法走进千家万户,逐步提高全
民纳税意识。在宣传内容上,既要有一般性宣传,又要有针对特定对象、突出特
定内容的宣传;既要抓主动、诚实申报纳税的正面宣传,又要抓偷逃税案件的反
面典型宣传;经法院判决处理的大案,要做好系列宣传报导。在今后几年内,应
注意在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效果上多下功夫,做出更加突出的成绩。
三、大力强化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方式,也是
控制税源和保证税款及时匀衡入库的主要途径,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可以收到事半
功倍的效果。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总局制定下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到:(一)摸清扣缴义务人底数,掌握其基本情况,
在此基础上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二)以文书形式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
法律责任;(三)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
(四)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并监督扣缴义务人正确使用扣缴报告表和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四、要突出重点,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管。税务机关要始终把高收入者作为
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高收入者一般人员流动性大、收入来源地域分布广、收
入渠道多,较难控管。为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
分配的作用,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到:(一)基层征管单位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
掌握辖区内高收入者(如演艺界明星,三资企业的董事、经理,建筑安装业承包
人,具有特殊技能的自由职业者,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业主等)的基本情况。
(二)对高收入者,要按照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逐
步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并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情
况进行交叉稽核。(三)定期对高收入者及基层征收人员分别进行申报纳税和受理
申报纳税的辅导,规范申报纳税程序。(四)加强对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情况的
检查,对于虚假申报和拒不申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五)对高收入者进行编号建
档。其编号应使用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该号码同时使用于扣缴报告表和
支付收入明细表。纳税人档案内容包括:1.纳税人基本情况:纳税人姓名、身份证
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主要收入来源、家庭成员
组成;2.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3.扣缴义务人扣缴报告表、代
扣代收税款凭证;4.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申报情况的交叉稽核结果,两种申报情
况不符时的处理决定;5.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处理报告。
五、巩固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试点。1996年以来,各地
按照总局要求实行了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试点。经过一年的
运行,取得了一些经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各地要认真总结,巩固、完善试点
工作,充分利用好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加强交叉稽核工作,使该项制度充分发
挥监控个人收入、强化征收管理的作用。
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控管。为了防止纳税人将劳务报酬所得化整为零,
将一笔所得分多次收取,逃避纳税,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各地可试行预
扣税款,纳税人申报后进行清算的征收方式,或实行纳税保证金制度。
七、坚持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机关要把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作
为税务检查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的精神,每年至少开展一
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一把手或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按组织宣传、自查申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4
个阶段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
各地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
告汇总表”(表样见国税发[1995]176号通知附表),于次年3月底前一并报送总局。
八、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大案要案,震慑偷逃税犯罪分子。各地应充分
利用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等提供的线索,集中力量,排除阻力,依法查处重大偷
税案件。对于偷税违法犯罪,要根据刑法、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批复》(国税函[1997]91号)的规定,依法定
性和处罚,决不能姑息迁就。上级税务机关要全力支持和积极协调下级税务机关
查处大案要案工作。
九、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机构,充实征管和检查力量。为了适应个人所
得税征管和检查任务日益繁重的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局建议各
地凡没有成立个人所得税管理机构的,都应设立专门机构,并充实个人所得税征
管和检查人员。
十、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计算机管理,
是建立严密、有效的税收监控网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都要给予高度重视,
并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将计算机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管
理的主要要求是:广泛采集个人收入信息,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码为基础建
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档案系统;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进
行逻辑复核;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能进行交叉核对;筛选税收稽查对象;
通过网络对不同区域的纳税人信息进行交换和汇总。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研究制定有关具
体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