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221号颁布时间:2015-09-0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苏国税发〔20141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股权回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428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