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284号颁布时间:2006-12-31
北京、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湖南、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中信银行发生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中信银行在股改上市清理出的财产损失6091225578元,准予该行先以清单(见附件)的形式,在2006年和2007年由该行总部统一申报扣除,其分支机构不得重复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要依据该行报送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资料,按规定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该行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税款。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对清单中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反馈。
附件:中信银行财产损失明细表
资 产 项 目 分 行 金 额(元) 信贷类 总行营业部 1090592178 总行管理部 65478545 深圳分行 2466791703 南京分行 795001016 大连分行 183448700 杭州分行 18052247 青岛分行 422175111 长沙分行 270947482 上海分行 4632521 广州分行 86362994 苏州分行 11849864 济南分行 19300000 信用卡中心 7944639 沈阳分行 800776 合 计 5443377776 非信贷类 存放同业 大连分行 12300000 青岛分行 493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