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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84号颁布时间:2006-12-31

  
  北京、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湖南、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中信银行发生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中信银行在股改上市清理出的财产损失6091225578元,准予该行先以清单(见附件)的形式,在2006年和2007年由该行总部统一申报扣除,其分支机构不得重复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要依据该行报送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资料,按规定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该行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税款。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对清单中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反馈。

附件:中信银行财产损失明细表

资 产 项 目

   

       额(元)

信贷类

总行营业部

1090592178

总行管理部

65478545

深圳分行

2466791703

南京分行

795001016

大连分行

183448700

杭州分行

18052247

青岛分行

422175111

长沙分行

270947482

上海分行

4632521

广州分行

86362994

苏州分行

11849864

济南分行

19300000

信用卡中心

7944639

沈阳分行

800776

     

5443377776

非信贷类

存放同业

大连分行

12300000

青岛分行

4936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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