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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60号颁布时间:2005-04-05

     2005年4月5日 国税函[2005]260号 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山东、浙江、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我公司税前收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 的请示》(中艺总字[2004]47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 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4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 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司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    78    北京市     2  中艺国际广告展览公司     283    北京市     3  中艺家具进出口公司      29    北京市     4  中艺编织品进出口公司     131    北京市     5  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88    北京市     6  中艺建筑装饰公司       42    北京市     7  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       2    北京市     8  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    31    福建省     9  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    129    广东省     10 中国抽纱深圳进出口公司    38    深圳市     11 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    31    山东省     12 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    142    山东省     13 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   1070    上海市     14 中国抽纱杭州进出口公司    22    浙江省     15 中艺华甬进出口公司       24    浙江省     16 黑龙江中艺瑞宝进出口公司    5    黑龙江省        合计          214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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