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5日 国税函[2005]260号
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山东、浙江、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我公司税前收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
的请示》(中艺总字[2004]47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
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4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
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司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 78 北京市
2 中艺国际广告展览公司 283 北京市
3 中艺家具进出口公司 29 北京市
4 中艺编织品进出口公司 131 北京市
5 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88 北京市
6 中艺建筑装饰公司 42 北京市
7 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 2 北京市
8 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 31 福建省
9 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 129 广东省
10 中国抽纱深圳进出口公司 38 深圳市
11 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 31 山东省
12 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 142 山东省
13 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 1070 上海市
14 中国抽纱杭州进出口公司 22 浙江省
15 中艺华甬进出口公司 24 浙江省
16 黑龙江中艺瑞宝进出口公司 5 黑龙江省
合计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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